[{"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201-061":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07-s0201-061",107,"107120","20180804","s0201","civil",null,61,"single","關於法院踐行爭點整理之方法及步驟，下列選項所排列之順序，何者正確？①曉諭當事人具體主張主要事實及有關聯性之間接事實 ②確認兩造當事人就主要事實及關聯性間接事實有無爭執 ③曉諭原告就訴訟標的之特定為敘明或補充 ④曉諭當事人就事實上爭點聲明證據方法",{"A":16,"B":17,"C":18,"D":19},"①②③④","②④③①","③①②④","④①②③","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法院踐行爭點整理的四個階段，以及各階段所依據之條文先後次序。\n【正解理由】爭點整理須自訴訟標的之特定起步，《民事訴訟法》第 199-1 條第 1 項規定：「依原告之聲明及事實上之陳述，得主張數項法律關係，而其主張不明瞭或不完足者，審判長應曉諭其敘明或補充之。」此即③。訴訟標的特定之後，才有事實主張可言，《民事訴訟法》第 199 條第 2 項規定：「審判長應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令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聲明證據或為其他必要之聲明及陳述；其所聲明或陳述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應令其敘明或補充之。」此即①。事實主張提出後，方能確認兩造有無爭執，《民事訴訟法》第 270-1 條第 1 項柱句把受命法官為闡明訴訟關係所得為之事項列舉於各款，其第 3 款規定：「三、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此即②。爭點確定後始進入證據層次，《民事訴訟法》第 296-1 條第 1 項規定：「法院於調查證據前，應將訴訟有關之爭點曉諭當事人。」該項把爭點之曉諭定在調查證據之前；④排在②之後，則出於實務所採之爭點整理階段論。故選 C。\n【逐項排除】\n(A) 此項把事實主張排在訴訟標的特定之前，與實務所採之爭點整理次序相反，錯。\n(B) 此項把爭執確認與證據聲明拉到最前，卻把訴訟標的之特定與事實主張推到最後，與實務所採之爭點整理次序相反，錯。\n(C) 此項依序為特定標的、主張事實、確認爭執、聲明證據，與上開各條相符，對。\n(D) 此項以證據聲明為首、訴訟標的特定為末，次序顛倒，錯。\n【涵攝步驟】階段一是訴訟標的之特定，對應③；階段二是主要事實及間接事實之主張，對應①；階段三是確認有無爭執並簡化爭點，對應②；階段四是就事實上爭點聲明證據，對應④。\n【記憶點】爭點整理的節奏是先定標的、再定事實、再定爭執，最後才定證據。","一、體系位置與要件拆解。本題四個步驟分別落在《民事訴訟法》三組不同的條文上。《民事訴訟法》第 199-1 條第 1 項處理的是訴訟標的層次，要件為原告之聲明與事實上陳述得主張數項法律關係而有不明瞭或不完足，效果是審判長應曉諭敘明或補充。《民事訴訟法》第 199 條第 2 項處理的是辯論內容層次，要件為當事人之聲明或陳述有不明瞭或不完足，效果是審判長發問、曉諭並令其敘明補充；該項把事實陳述與聲明證據並列，正是本題①與④同源於闡明義務而仍分先後的理由。《民事訴訟法》第 270-1 條第 1 項柱句所列四款是受命法官闡明訴訟關係的工具箱，爭點之確認與簡化即在其第 3 款。《民事訴訟法》第 296-1 條第 1 項則把爭點曉諭的時點寫死在調查證據之前。但該項所規範者為法院的調查行為，對當事人何時聲明證據並未設限——同法第 285 條第 2 項規定：「聲明證據，於言詞辯論期日前，亦得為之。」因此④排在②之後並非該項字面所能導出，而是實務爭點整理階段論的安排：爭執確定之後，證據方法才有所指向。\n二、易混淆條文並列。與爭點整理相鄰而常被混淆的有三條。《民事訴訟法》第 266 條第 1 項柱句與第 1 款規定：「原告準備言詞辯論之書狀，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民事訴訟法》第 268 條規定：「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定期間命當事人依第二百六十五條至第二百六十七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民事訴訟法》第 270-1 條第 3 項規定：「當事人就其主張之爭點，經依第一項第三款或前項為協議者，應受其拘束。但經兩造同意變更，或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或依其他情形協議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三者處理書狀準備、命補提與協議之拘束力，屬爭點整理的周邊配套，與本題所問的階段次序是兩回事。\n三、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考點常改以爭點簡化協議之拘束力可否解消命題，答案回到《民事訴訟法》第 270-1 條第 3 項但書所列之事由；也常改問法院未踐行調查證據前之爭點曉諭有何瑕疵，答案回到《民事訴訟法》第 296-1 條第 1 項；另有以《民事訴訟法》第 268 條命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與同法第 285 條第 1 項所定聲明證據應表明應證事實相連而考者。作答時先辨題目落在階段論還是效力論，再挑條文。\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32],"needs-human-version-check","deferred-caveat",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9,40],"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7-s0201-060",60,"原告張三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訴請被告李四清償借款，於言詞辯論時，兩造在受訴法院成立和解，…",{"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7-s0201-062",62,"甲、乙及丙等三人共乘一輛汽車，105 年 12 月 1 日在某交叉路口與丁駕車相撞，…",{"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7-s0201-059",59,"甲以乙為被告，於民國 107 年 3 月 7 日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起訴，請求清償借款…",{"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7-s0201-063",63,"關於當事人訊問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7-s0201-058",58,"關於當事人能力與當事人適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7-s0201-064",64,"關於鑑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6,"number":47,"stem":71},"原告張三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訴請被告李四清償借款，於言詞辯論時，兩造在受訴法…",{"id":50,"number":51,"stem":73},"甲、乙及丙等三人共乘一輛汽車，105 年 12 月 1 日在某交叉路口與…",80,1789445442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