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201-062":3},{"question":4,"paper":35,"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3,"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4},"law-107-s0201-062",107,"107120","20180804","s0201","civil",null,62,"single","甲、乙及丙等三人共乘一輛汽車，105 年 12 月 1 日在某交叉路口與丁駕車相撞，造成損害甲為新臺幣（下同）8 萬元、乙為 9 萬元、丙為 10 萬元，為此乙及丙乃選定甲為原告，起訴請求丁賠償三人所受損害。關於本件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起訴之聲明應表明：被告丁應賠償原告 27 萬元","在甲為乙及丙所提起之本件訴訟審理過程，受訴法院應依職權將本訴訟之爭點通知於乙及丙，始得進行本案審理及判決","被告丁在本件訴訟之爭點整理過程向受訴法院承認乙確有受損害 9 萬元之事實時，此項承認對於甲所受損害請求之部分亦生自認之效力","甲在本案審理過程向法院承認丙曾經在訴訟外受丁賠償 10 萬元時，縱使丙當時未到庭在場見證，甲所為該項承認僅就丙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對受訴法院生拘束力","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選定當事人之地位，以及各選定人請求可分時承認事實之效力所及。\n【正解理由】乙、丙選定甲為原告起訴，甲係以自己名義為他人而為原告，《民事訴訟法》第 401 條第 2 項規定：「對於為他人而為原告或被告者之確定判決，對於該他人亦有效力。」該項是以判決效力及於該他人來安排選定人之地位，並未把三人之請求併成一個訴訟標的。甲、乙、丙各自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為各別可分之訴訟標的，甲承認丙曾於訴訟外受丁賠償 10 萬元，此即《民事訴訟法》第 279 條第 1 項所稱之自認，其對受訴法院發生拘束力之範圍即為丙請求損害賠償之部分，且不因丙未到庭見證而受影響。故選 D。\n【逐項排除】\n(A) 三人之請求各別可分，聲明應就甲 8 萬元、乙 9 萬元、丙 10 萬元分別表明，合計為 27 萬元而為單一聲明，與可分請求之性質不合，錯。\n(B) 《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其請求之人，視為已依第四十一條為選定。」該項處理的是其他共同利益人如何併案而取得選定人地位，與本選項所稱以職權通知乙、丙爭點為審理及判決之前提者不同，錯。\n(C) 丁承認乙受損害 9 萬元之事實，所涉為乙請求部分之訴訟標的，對甲自己請求之部分不生自認效力，錯。\n(D) 甲之承認係就丙請求部分所為，拘束力即止於該部分，與丙是否到庭見證無關，對。\n【涵攝步驟】要件一，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選定其中一人起訴，本題乙、丙選定甲；要件二，被選定人以自己名義為全體進行訴訟，本題原告為甲；要件三，各選定人之請求為可分之數訴訟標的，本題為三筆；涵攝結果是甲之承認，其拘束力落在丙請求賠償那一筆之上。\n【記憶點】選定當事人換掉的是當事人，不是把可分的數筆請求併成一筆。","一、要件拆解。《民事訴訟法》第 401 條第 2 項的要件有二：其一是有人為他人而為原告或被告，其二是該訴訟已有確定判決；效果是判決對該他人亦有效力。本題甲為乙、丙而為原告，正落在該項射程內。須留意該項處理的是判決效力，而不是個別訴訟行為的效力，所以選定人是否到場、是否知悉某一次陳述，都不是該項所問的事。個別訴訟行為的效力另有其條文：《民事訴訟法》第 279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該項所繫者為他造就當事人所主張之事實而為之陳述，而本題各選定人之請求既為各別可分之數訴訟標的，甲所自認者即只能落在丙請求那一筆之上。\n二、條文結構上的陷阱。本題把選定當事人與可分之數請求疊在一起考。交通事故造成三人損害，三人對同一肇事者各有獨立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訴訟標的可分；選定一人為原告之後，當事人縮成一人，訴訟標的仍然是三筆。選項（A）與（C）都在這一點上設陷阱：（A）把三筆加總成一筆，（C）把一筆上的承認擴張到另一筆。\n三、易混淆條文並列與原文。與《民事訴訟法》第 401 條第 2 項常被放在一起考的是公告曉示併案請求，《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因公害、交通事故、商品瑕疵或其他本於同一原因事實而有共同利益之多數人，依第四十一條之規定選定一人或數人為同種類之法律關係起訴者，法院得徵求原被選定人之同意，或由被選定人聲請經法院認為適當時，公告曉示其他共同利益人，得於一定期間內以書狀表明其原因事實、證據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併案請求。」該項管的是訴訟外其他共同利益人如何併入本案，處理對象是其他共同利益人，而不是已經完成選定的乙、丙；《民事訴訟法》第 401 條第 2 項管的則是判決確定後效力及於何人。兩條一個在程序入口、一個在效力出口。\n四、版本與實務見解的位置。《民事訴訟法》在本題考試年度帶有延後施行與需人工判版之標記，上開條文係依考試日選版後之原文。另一方面，各選定人之請求可分時，被選定人就某一選定人請求部分所為之事實承認其效力範圍如何，條文並未逐字寫明，分辨點落在訴訟標的可分性的判斷上，屬於要透過訴訟標的理論才推得出結論的題型。\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32,33],"needs-human-version-check","deferred-caveat","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6,"tag":37,"label":38,"subjects":39,"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40,41],"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07-s0201-061",61,"關於法院踐行爭點整理之方法及步驟，下列選項所排列之順序，何者正確？①曉諭當事人具體主…",{"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07-s0201-063",63,"關於當事人訊問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07-s0201-060",60,"原告張三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訴請被告李四清償借款，於言詞辯論時，兩造在受訴法院成立和解，…",{"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07-s0201-064",64,"關於鑑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07-s0201-059",59,"甲以乙為被告，於民國 107 年 3 月 7 日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起訴，請求清償借款…",{"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07-s0201-065",65,"有關訴訟上和解及調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7,"number":48,"stem":72},"關於法院踐行爭點整理之方法及步驟，下列選項所排列之順序，何者正確？①曉諭…",{"id":51,"number":52,"stem":53},80,1789445442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