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201-064":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07-s0201-064",107,"107120","20180804","s0201","civil",null,64,"single","關於鑑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當事人於訴訟前自行委請司法院認可之專業機關出具之鑑定意見書，應定性其證據方法為「鑑定」","鑑定人因已出具專業書面鑑定報告，故無到場陳述及具結之義務","法院選任經兩造合意之鑑定人後，當事人始知悉該人有拒卻之原因，仍得聲明拒卻","法院選任經兩造合意之鑑定人者，其所出具之鑑定意見書，法院應受拘束","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鑑定人之選任、合意指定與拒卻時點，以及鑑定意見對法院的效力。\n【正解理由】拒卻鑑定人之聲明在時點上受限制，但該限制自身帶有但書。《民事訴訟法》第 331 條第 2 項規定：「除前條第一項情形外，鑑定人已就鑑定事項有所陳述或已提出鑑定書後，不得聲明拒卻。但拒卻之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法院依兩造合意選任鑑定人後，當事人始知悉拒卻原因，正落在該項但書知悉在後之情形，仍得依《民事訴訟法》第 331 條第 1 項聲明拒卻。故選 C。\n【逐項排除】\n(A) 《民事訴訟法》第 326 條第 1 項規定：「鑑定人由受訴法院選任，並定其人數。」訴訟前自行委請機關出具之意見書非經受訴法院選任，不定性為鑑定，錯。\n(B) 《民事訴訟法》第 334 條就鑑定人應於鑑定前具結定有明文，同法第 335 條第 3 項並規定：「鑑定書須說明者，得命鑑定人到場說明。」提出書面報告並未使此二義務消失，錯。\n(C) 合意選任後始知悉拒卻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 331 條第 2 項但書仍得聲明拒卻，對。\n(D) 《民事訴訟法》第 326 條第 3 項規定：「已選任之鑑定人，法院得撤換之。」合意所能及者是人選，鑑定意見書之內容並未因此取得拘束法院之效力，錯。\n【涵攝步驟】要件一，鑑定人已就鑑定事項有所陳述或已提出鑑定書；要件二，原則上不得再聲明拒卻；要件三，但書之例外為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本題是法院選任經兩造合意之鑑定人後當事人始知悉拒卻原因，知悉在選任之後，落在要件三，故仍得聲明拒卻。\n【記憶點】合意只管選誰來鑑定，既不封住事後才發現的拒卻原因，也不讓鑑定意見綁住法院。","一、要件拆解與陷阱所在。拒卻鑑定人的規定分成兩層。第一層是原因，《民事訴訟法》第 331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得依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拒卻鑑定人。但不得以鑑定人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為拒卻之原因。」第二層是時點，《民事訴訟法》第 331 條第 2 項以已有所陳述或已提出鑑定書劃界，而其但書為原因發生在後與知悉在後留了出口。本題把兩造合意寫進題幹，誘導考生以為合意等於放棄拒卻權；但合意指定所涉的是《民事訴訟法》第 326 條第 2 項的選任程序，與拒卻權之存否是兩層不同的問題。\n二、易混淆條文並列。《民事訴訟法》第 330 條第 1 項規定：「有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為鑑定人。但無其他適當之人可為選任或經當事人合意指定時，不在此限。」該項處理消極資格，效果是根本不得為鑑定人；《民事訴訟法》第 331 條處理拒卻，效果是當事人得聲明而由法院裁定。《民事訴訟法》第 332 條第 1 項規定：「聲明拒卻鑑定人，應舉其原因，向選任鑑定人之法院或法官為之。」同條第 2 項另要求釋明；《民事訴訟法》第 333 條則規定拒卻聲明經裁定為不當者得為抗告。資格、拒卻、程序三層並列，本題選項（C）落在第二層的但書上。\n三、條文如何安排法院與鑑定人的關係。《民事訴訟法》第 335 條第 1 項規定：「受訴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得命鑑定人具鑑定書陳述意見。」同法第 336 條規定：「鑑定人有數人者，得命其共同或各別陳述意見。」同法第 337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鑑定所需資料在法院者，應告知鑑定人准其利用。」這一串條文把鑑定的發動、範圍與說明都放在法院手上，選項（D）所稱法院應受鑑定意見書拘束，與此結構不合。\n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組條文也常以囑託機關團體鑑定時哪些規定不準用命題，答案在《民事訴訟法》第 340 條第 2 項的除外列舉；或以鑑定人得否免除鑑定義務命題，回到同法第 330 條第 2 項。\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32],"needs-human-version-check","deferred-caveat",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9,40],"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7-s0201-063",63,"關於當事人訊問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7-s0201-065",65,"有關訴訟上和解及調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7-s0201-062",62,"甲、乙及丙等三人共乘一輛汽車，105 年 12 月 1 日在某交叉路口與丁駕車相撞，…",{"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7-s0201-066",66,"甲起訴主張乙於 106 年 12 月 10 日向其借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約…",{"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7-s0201-061",61,"關於法院踐行爭點整理之方法及步驟，下列選項所排列之順序，何者正確？①曉諭當事人具體主…",{"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7-s0201-067",67,"關於起訴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52},80,1789445442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