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201-065":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07-s0201-065",107,"107120","20180804","s0201","civil",null,65,"single","有關訴訟上和解及調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因試行和解或進行調解程序，雖當事人已有委任訴訟代理人，且授與和解之特別代理權，受訴法院或承辦調解之法官，仍得命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親自到場","經法院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親自到場，而無正當理由，未於和解期日或調解期日到場者，法院均得以裁定處以新臺幣 3,000 元以下之罰鍰","就訴訟或調解之爭議事件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受訴法院或承辦調解之法官，均得依職權通知參加和解或調解程序","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非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未參加和解或調解者，得對已成立之和解或調解，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訴訟上和解與調解在命本人到場、罰鍰、第三人參加與第三人撤銷上的異同。\n【正解理由】罰鍰之明文出現在調解程序。《民事訴訟法》第 409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之罰鍰；其有代理人到場而本人無正當理由不從前條之命者亦同。」和解程序則不同，《民事訴訟法》第 378 條規定：「因試行和解或定和解方案，得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該條寫的是命到場之權限；和解章其餘條文中，《民事訴訟法》第 377 條規定試行和解與第三人參加、同法第 377-1 條規定定和解方案、同法第 379 條規定和解筆錄、同法第 380 條規定和解之效力，逐條讀完都沒有對未到場設罰鍰。故選 B。\n【逐項排除】\n(A) 和解見《民事訴訟法》第 378 條，調解見同法第 408 條；縱已委任有和解特別代理權之訴訟代理人，仍得命本人到場，對。\n(B) 罰鍰之明文落在調解程序之《民事訴訟法》第 409 條第 1 項，和解程序並無對應之罰鍰規定，此項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n(C) 《民事訴訟法》第 377 條第 2 項後段規定：「法院認為必要時，亦得通知第三人參加。」同法第 412 條後段就調解亦同，對。\n(D) 《民事訴訟法》第 380 條第 5 項規定：「第五編之一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同法第 416 條第 6 項就調解亦為相同準用，對。\n【涵攝步驟】要件一，經法院或法官命本人到場；要件二，無正當理由未於期日到場；要件三，有罰鍰之明文可資適用。本題事實同時涵蓋和解期日與調解期日，在調解期日三要件齊備，在和解期日則缺要件三，故兩者都處罰鍰之結論不成立。\n【記憶點】和解與調解都能命本人到場，罰鍰這一招卻只寫在調解那一邊。","一、四組條文的對照。把和解與調解並排，差異就看得出來。命本人到場：和解在《民事訴訟法》第 378 條，調解在同法第 408 條，該條規定：「法官於必要時，得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於調解期日到場；調解委員認有必要時，亦得報請法官行之。」不到場之制裁：調解在同法第 409 條第 1 項有三千元以下罰鍰，另同法第 409-1 條第 5 項對不從暫時處置之命者定有三萬元以下罰鍰。第三人參加：和解在同法第 377 條第 2 項，調解在同法第 412 條，該條規定：「就調解事件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經法官之許可，得參加調解程序；法官並得將事件通知之，命其參加。」第三人撤銷：和解在同法第 380 條第 5 項，調解在同法第 416 條第 6 項。本題選項（A）（C）（D）各取一組，選項（B）則落在唯一不對稱的那一組上。\n二、要件拆解。《民事訴訟法》第 409 條第 1 項的罰鍰有兩種發動情形：一是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二是有代理人到場而本人無正當理由不從同法第 408 條之命。兩者都以調解期日為前提。同法第 409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屬程序保障。\n三、易混淆條文並列。訴訟上和解之效力見《民事訴訟法》第 380 條第 1 項：「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調解之效力見同法第 416 條第 1 項：「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兩者效力同級，救濟途徑卻分流：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原因者，依同法第 380 條第 2 項請求繼續審判；調解則依同法第 416 條第 2 項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這一組落差本身也是常見的命題點。\n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考點常改問調解之聲請在何種情形得逕以裁定駁回，答案在《民事訴訟法》第 406 條第 1 項各款；或問視為和解成立之時點，《民事訴訟法》第 377-1 條第 5 項規定：「兩造當事人於受第三項之告知或送達時，視為和解成立。」；亦有就和解筆錄之送達期間命題者，《民事訴訟法》第 379 條第 3 項規定：「和解筆錄，應於和解成立之日起十日內，以正本送達於當事人及參加和解之第三人。」同法第 421 條第 3 項則定調解成立者應於十日內以筆錄正本送達。\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32],"needs-human-version-check","deferred-caveat",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9,40],"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7-s0201-064",64,"關於鑑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7-s0201-066",66,"甲起訴主張乙於 106 年 12 月 10 日向其借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約…",{"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7-s0201-063",63,"關於當事人訊問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7-s0201-067",67,"關於起訴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7-s0201-062",62,"甲、乙及丙等三人共乘一輛汽車，105 年 12 月 1 日在某交叉路口與丁駕車相撞，…",{"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7-s0201-068",68,"關於當事人兩造成立之協議，下列何者，不生效力？",[],{"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72},"甲起訴主張乙於 106 年 12 月 10 日向其借款新臺幣（下同）10…",80,1789445442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