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201-067":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07-s0201-067",107,"107120","20180804","s0201","civil",null,67,"single","關於起訴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破產人為破產財團權利歸屬主體，故破產管理人為破產財團起訴時，應列破產人為原告，由破產管理人為法定代理人，始為合法","原告依據金錢債權起訴，為表明訴訟標的，僅於起訴狀上記載原因事實，而未表明其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時，此項起訴不合程式","原告甲對被告乙訴請判決准兩造離婚，主張：乙近年來再三對甲施加暴力以致甲生活起居深感痛苦，已難繼續維持雙方之婚姻關係等語，此項起訴狀上之記載尚難認為其有未表明訴訟標的之不合程式","在請求金錢賠償損害之訴，原告於起訴時，應於訴狀內表明全部請求金額，如僅表明在原因事實範圍內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係屬起訴不合程式","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起訴狀表明訴訟標的之程度，及是否須表明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n【正解理由】《民事訴訟法》第 244 條第 1 項柱句與各款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可見要求的是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而非實體法上之請求權條文。甲訴請判決准兩造離婚，並記載乙再三施暴致甲生活起居深感痛苦、已難繼續維持婚姻關係等語，離婚請求與其原因事實已具體可辨，尚難認未表明訴訟標的。故選 C。\n【逐項排除】\n(A) 破產管理人係以自己名義為他人而為原告，《民事訴訟法》第 401 條第 2 項規定：「對於為他人而為原告或被告者之確定判決，對於該他人亦有效力。」該項預設的正是此種當事人型態，錯。\n(B) 依《民事訴訟法》第 244 條第 1 項第 2 款，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即足，未表明請求權基礎不因此不合程式，錯。\n(C) 離婚之訴就原因事實已具體記載，合於《民事訴訟法》第 244 條第 1 項第 2 款，對。\n(D) 依《民事訴訟法》第 244 條第 4 項前段，金錢賠償損害之訴得在原因事實範圍內先表明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再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補充聲明，故表明最低金額並非不合程式，錯。\n【涵攝步驟】要件一，以訴狀為之；要件二，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要件三，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要件四，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本題訴狀列兩造為當事人，訴訟標的為離婚請求，原因事實為乙再三施暴致難以維持婚姻，聲明為判決准離婚，四要件齊備。\n【記憶點】訴狀只要把標的與原因事實寫清楚，法律評價是法院的事，不是原告的記載義務。","一、要件拆解。《民事訴訟法》第 244 條第 1 項三款是起訴的程式要件，第 2 項與第 3 項則是「宜記載」事項，兩者的法律效果不同：應記載事項有欠缺而不補正者，依同法第 249 條第 1 項第 6 款起訴不合程式而得裁定駁回；宜記載事項之欠缺不生此效果。本題（B）（D）都在測試考生會不會把應記載與宜記載混成一談，或把訴訟標的之表明拉高到請求權基礎的層次。\n二、條文明文留給原告的彈性。《民事訴訟法》第 244 條第 4 項規定：「第一項第三款之聲明，於請求金錢賠償損害之訴，原告得在第一項第二款之原因事實範圍內，僅表明其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而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補充其聲明。其未補充者，審判長應告以得為補充。」《民事訴訟法》第 244 條第 5 項並規定：「前項情形，依其最低金額適用訴訟程序。」可見最低金額聲明不僅合法，條文還同時安排了審判長的闡明義務與程序選擇的依據。選項（D）把這個明文設計反過來說成不合程式，方向完全相反。\n三、易混淆條文並列。《民事訴訟法》第 116 條第 1 項柱句與各款另就一般書狀之應記載事項定有八款，《民事訴訟法》第 116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四、應為之聲明或陳述。」該條管的是所有當事人書狀，而《民事訴訟法》第 244 條管的是起訴狀，兩者是一般與特別的關係。另須與同法第 249 條第 1 項並讀，該項柱句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換言之起訴不合程式原則上先命補正，而非逕行駁回。\n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考點常改以訴訟標的之特定要到什麼程度命題，亦常與補正義務合併出題，《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可見訴狀記載不足時條文給的第一個動作是命補正而不是駁回。另一種考法是就《民事訴訟法》第 244 條第 4 項之最低金額聲明與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相連；亦有拿破產管理人、遺產管理人、選定當事人三種為他人而為當事人的型態並列，問判決效力及於何人者，答案同歸於《民事訴訟法》第 401 條第 2 項。\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32],"needs-human-version-check","deferred-caveat",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9,40],"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7-s0201-066",66,"甲起訴主張乙於 106 年 12 月 10 日向其借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約…",{"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7-s0201-068",68,"關於當事人兩造成立之協議，下列何者，不生效力？",{"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7-s0201-065",65,"有關訴訟上和解及調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7-s0201-069",69,"於本案判決發生既判力後，下列敘述之何項事實主張，為既判力所未遮斷？",{"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7-s0201-064",64,"關於鑑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7-s0201-070",70,"下列敘述，何者屬於起訴狀之應記載事項？",[],{"id":46,"number":47,"stem":71},"甲起訴主張乙於 106 年 12 月 10 日向其借款新臺幣（下同）10…",{"id":50,"number":51,"stem":52},80,1789445442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