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201-068":3},{"question":4,"paper":36,"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3,"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5},"law-107-s0201-068",107,"107120","20180804","s0201","civil",null,68,"single","關於當事人兩造成立之協議，下列何者，不生效力？",{"A":16,"B":17,"C":18,"D":19},"就兩造爭執之某事實存否，於法院決定要行鑑定時，選定某專家為鑑定人之協議","就當事人一造對他造今後之加害行為所致損失，受害之他造均不起訴請求法院裁判之協議","就應適用辯論主義（協同主義）之應證事實，分配由一造當事人就該事實存否負證據提出責任之協議","在甲為履行損害賠償債務而簽發某面額支票交付乙作為清償方法後，甲、乙間成立乙在甲不履行債務時，僅得以該損害賠償請求權（不以票款支付請求權）為訴訟標的起訴之協議","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訴訟上之程序協議在何種範圍內有效，以及概括預先約定不起訴之效力。\n【正解理由】程序協議縱經法律明文承認，其拘束力仍受限制，《民事訴訟法》第 270-1 條第 3 項規定：「當事人就其主張之爭點，經依第一項第三款或前項為協議者，應受其拘束。但經兩造同意變更，或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或依其他情形協議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明文承認的爭點簡化協議尚且在顯失公平時不受拘束，則本選項就今後不特定之加害行為所致損失一概約定不起訴，等於事先概括拋棄受法院裁判之權利，標的不特定、期間無限制，不生效力。故選 B。\n【逐項排除】\n(A) 《民事訴訟法》第 330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但無其他適當之人可為選任或經當事人合意指定時，不在此限。」可見當事人合意指定鑑定人是條文承認之協議，生效力，錯。\n(B) 就今後不特定之加害行為概括約定不起訴，係事先概括拋棄訴訟權，不生效力，為本題答案。\n(C) 就應適用辯論主義之應證事實分配證據提出責任，屬當事人就得處分事項所為之程序協議，與《民事訴訟法》第 270-1 條第 3 項所承認之協議同性質，生效力，錯。\n(D) 此項所約定者是就已發生之特定損害賠償債務，約定以該損害賠償請求權而非票款支付請求權為訴訟標的，標的特定，生效力，錯。\n【涵攝步驟】要件一，協議之標的是否特定；要件二，是否就已發生之具體法律關係而為；要件三，是否實質剝奪一方受法院裁判之機會。（A）（C）（D）之標的都特定且針對具體可定之事項，要件三不具備；（B）以今後之加害行為為對象，標的不特定，落入要件三，故不生效力。\n【記憶點】程序協議可以約定怎麼打這場官司，不能約定以後一概不准打官司。","一、四個選項的分類。本題把四種協議擺在一起，實際上分成兩類。第一類是法律明文承認的程序協議：選項（A）的合意指定鑑定人見《民事訴訟法》第 330 條第 1 項但書，選項（C）的證據提出責任分配與同法第 270-1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3 項所承認的爭點簡化協議，同屬當事人就得處分事項之處分。第二類是不起訴之合意：選項（B）與（D）同屬此類，差別在標的是否特定。\n二、要件拆解。《民事訴訟法》第 270-1 條第 1 項柱句把受命法官為闡明訴訟關係所得為之事項列舉於各款，其第 3 款規定：「三、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民事訴訟法》第 270-1 條第 2 項後段規定：「但指定期間命當事人為協議者，以二次為限。」同條第 3 項則在承認拘束力的同時保留了三種解消事由。把這三項合起來看，立法者對程序協議採取的是承認但設界的態度，而界線就落在顯失公平與不可歸責。\n三、條文沿革與體系位置。《民事訴訟法》第 270-1 條是民國 89 年配合集中審理所增訂，把實務上早已存在的爭點整理協議明文化；同法第 330 條第 1 項但書則把當事人合意指定鑑定人放進消極資格的例外，是對法院選任權的明文讓步。兩條共同顯示：程序協議要取得拘束法院的效力，原則上須有條文依據或屬當事人得處分之事項。\n四、實務見解的位置。《民事訴訟法》第 330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有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為鑑定人。」而其但書把當事人合意指定列為例外，可見立法者承認程序協議的效力，卻是放在一個個具體的條文出口上，而不是給它一張全面的通行證。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就今後之加害行為一概不起訴之合意為何不生效力，條文並未逐字規定其要件與效果，要借助訴訟權保障與公序良俗的判斷；選項（B）與（D）之所以結論相反，關鍵也在標的特定性這個由學說與實務發展出來的判準。作答時可把握一個判準：協議指向已經發生且可得確定的爭議者，傾向有效；指向將來不特定爭議而全面排除裁判者，傾向無效。\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32,33,34],"needs-human-version-check","deferred-caveat","not-retrieved","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7,"tag":38,"label":39,"subjects":40,"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41,42],"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7-s0201-067",67,"關於起訴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7-s0201-069",69,"於本案判決發生既判力後，下列敘述之何項事實主張，為既判力所未遮斷？",{"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7-s0201-066",66,"甲起訴主張乙於 106 年 12 月 10 日向其借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約…",{"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7-s0201-070",70,"下列敘述，何者屬於起訴狀之應記載事項？",{"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7-s0201-065",65,"有關訴訟上和解及調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07-s0201-071",71,"對於第一審法院所為終局判決所提起之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8,"number":49,"stem":50},{"id":52,"number":53,"stem":54},80,17894454427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