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201-069":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07-s0201-069",107,"107120","20180804","s0201","civil",null,69,"single","於本案判決發生既判力後，下列敘述之何項事實主張，為既判力所未遮斷？",{"A":16,"B":17,"C":18,"D":19},"在某買賣價金給付請求事件，於起訴前被告已為清償之事實","在原告基於買賣契約請求判命被告給付價金之事件，該當於買賣契約為無效之事實","在原告訴請確認其與被告之租賃關係存在之事件，就該租賃關係已於起訴日經終止權人行使終止權之事實","在原告甲對被告乙訴請返還借款事件，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對該借款債權為抵銷之事實","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既判力之基準時，以及基準時後發生之抵銷事實是否受既判力遮斷。\n【正解理由】《民事訴訟法》第 400 條第 1 項規定：「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既判力所確定者是訴訟標的在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的狀態，因此基準時前已存在而當事人得提出之事實，縱未提出亦被遮斷；基準時後才發生的事實則不在其內。本選項所設之抵銷發生在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之後，既非基準時前已存在之事由，其成立與否亦未經裁判，故不受既判力遮斷。故選 D。\n【逐項排除】\n(A) 起訴前已為清償之事實，發生在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之前，屬基準時前之事由，為既判力所遮斷，錯。\n(B) 買賣契約無效之事實，係自始存在而於基準時前即得主張之事由，為既判力所遮斷，錯。\n(C) 終止權於起訴日行使之事實，同樣發生在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之前，為既判力所遮斷，錯。\n(D) 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後才為抵銷，屬基準時後之新事實，未為既判力所遮斷，對。\n【涵攝步驟】要件一，有確定之終局判決；要件二，所主張之事實涉及該經裁判之訴訟標的；要件三，該事實發生或得主張之時點在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之前。（A）（B）（C）三項之事實都發生於基準時之前，三個要件齊備而被遮斷；（D）項之抵銷發生於基準時之後，要件三不具備，因此不受遮斷，債務人仍得另行主張。\n【記憶點】既判力畫的那條線是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線前的事由被吃掉，線後的事由還活著。","一、要件拆解。《民事訴訟法》第 400 條兩項分別處理兩件事。第 1 項把既判力的客體限定在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所以遮斷效的範圍先由訴訟標的決定；第 2 項則是例外，《民事訴訟法》第 400 條第 2 項規定：「主張抵銷之請求，其成立與否經裁判者，以主張抵銷之額為限，有既判力。」抵銷本屬防禦方法而非訴訟標的，立法者特別為它開了一格既判力，但要件是已經裁判且範圍以主張抵銷之額為限。本題（D）的抵銷既在言詞辯論終結後才為之，根本未經裁判，第 2 項也用不上，雙重落空於既判力之外。\n二、基準時為何落在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民事訴訟法》第 447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447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事實發生於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後者。」條文把新事實得否提出與審級的言詞辯論終結時點綁在一起，這正是既判力基準時設在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的制度理由：當事人能提出攻防的最後時點，就是判決所能確定狀態的最後時點。\n三、易混淆條文並列。基準時後的情事變更另有專門的出口，《民事訴訟法》第 397 條第 1 項規定：「確定判決之內容如尚未實現，而因言詞辯論終結後之情事變更，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更行起訴，請求變更原判決之給付或其他原有效果。但以不得依其他法定程序請求救濟者為限。」該項把基準時後的新情事導向更行起訴，而不是推翻原判決；要推翻原判決本身，走的則是同法第 496 條第 1 項各款之再審事由。三條各管一層：《民事訴訟法》第 400 條定既判力的客體，同法第 397 條處理基準時後之情事變更，同法第 496 條處理判決本身的瑕疵。\n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考點常改問抵銷抗辯經裁判者既判力範圍多大，答案在《民事訴訟法》第 400 條第 2 項；或以形成權行使時點命題，如選項（C）的終止權若改為基準時後才行使，結論即隨之翻轉。另一種考法是把第二審提出新攻防的限制一併考進來，《民事訴訟法》第 447 條第 3 項規定：「違反前二項之規定者，第二審法院應駁回之。」同條第 2 項並要求當事人就但書各款事由釋明，可見基準時前未提出之事由縱然在第二審也不易補救，這正是遮斷效在程序上的前置配套。判斷時先定基準時，再定事實發生時點，順序不要顛倒。\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31,32],"needs-human-version-check","deferred-caveat",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9,40],"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7-s0201-068",68,"關於當事人兩造成立之協議，下列何者，不生效力？",{"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7-s0201-070",70,"下列敘述，何者屬於起訴狀之應記載事項？",{"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7-s0201-067",67,"關於起訴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7-s0201-071",71,"對於第一審法院所為終局判決所提起之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7-s0201-066",66,"甲起訴主張乙於 106 年 12 月 10 日向其借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約…",{"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7-s0201-072",72,"關於訴訟程序之停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52},80,17894454427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