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201-070":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07-s0201-070",107,"107120","20180804","s0201","civil",null,70,"single","下列敘述，何者屬於起訴狀之應記載事項？",{"A":16,"B":17,"C":18,"D":19},"在以債權請求為訴訟標的之情形，其特定所需原因事實之記載","關於定審判權所需原因事實之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在有選定當事人之情形，其選定人之表明","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起訴狀之應記載事項與宜記載事項之區別。\n【正解理由】《民事訴訟法》第 244 條第 1 項柱句與各款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以債權請求為訴訟標的時，該債權須藉原因事實始能特定，該等原因事實之記載正落在第 2 款之內，屬應記載事項。故選 A。\n【逐項排除】\n(A) 特定債權請求所需之原因事實，落在《民事訴訟法》第 244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屬應記載事項，對。\n(B) 《民事訴訟法》第 244 條第 2 項規定：「訴狀內宜記載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該項逐字所列者為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未及於審判權；定審判權所需原因事實既不在第 1 項三款之內，即非應記載事項，錯。\n(C) 《民事訴訟法》第 244 條第 3 項規定：「第二百六十五條所定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宜於訴狀內記載之。」聲明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屬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 266 條第 1 項第 1 款列為準備書狀記載事項，在訴狀僅屬宜記載，錯。\n(D) 《民事訴訟法》第 244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定應表明者為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有選定當事人時本件當事人為被選定人，選定人非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錯。\n【涵攝步驟】要件一，該事項是否列於《民事訴訟法》第 244 條第 1 項之三款；要件二，若未列於該三款，是否落在同條第 2 項或第 3 項之宜記載事項。（A）項之原因事實列於第 1 項第 2 款，要件一即成立；（C）項落在第 3 項而只具備要件二；（B）項之審判權不在第 1 項三款，亦不在第 2 項所列之管轄及程序事項；（D）項之選定人既不在第 1 項第 1 款所稱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之列，亦非該條所定事項。\n【記憶點】訴狀的鐵三角是當事人、訴訟標的與原因事實、聲明，其餘多半只是宜記載。","一、應與宜的法律效果差在哪。《民事訴訟法》第 244 條第 1 項所定三款是程式要件，欠缺而不補正者，依同法第 249 條第 1 項第 6 款得以裁定駁回；同條第 2 項與第 3 項的宜記載事項欠缺時，不發生起訴不合程式的效果，最多由審判長依同法第 199 條第 2 項發問曉諭令其補充。本題四個選項其實是一張三分表：選項（A）落在應記載，（C）落在宜記載，而（B）的定審判權所需原因事實與（D）都不在該條射程——第 2 項逐字所列者僅為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未及於審判權。\n二、要件拆解。第 1 項第 2 款把訴訟標的與原因事實綁在一起寫，原因在於債權請求的同一性無法單憑權利名稱辨別：同一當事人之間可能有數筆借款、數筆價金，要靠發生時間、金額、契約等原因事實才特定得出來。這也是同法第 244 條第 4 項前段允許金錢賠償損害之訴先表明最低金額的前提：聲明可以浮動，原因事實範圍不能浮動。\n三、易混淆條文並列。《民事訴訟法》第 266 條第 1 項柱句與第 1 款規定：「原告準備言詞辯論之書狀，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民事訴訟法》第 266 條第 2 項則規定被告答辯狀之應記載事項。注意這裡的應記載是對準備書狀而言，與訴狀的宜記載並不衝突：同一事項在不同書狀裡的記載義務強度可以不同，這正是選項（C）的陷阱所在。另《民事訴訟法》第 116 條第 1 項所定八款是一切當事人書狀的共同要求，與《民事訴訟法》第 244 條是一般與特別的關係。\n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考點常改問訴狀未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如何處理，《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兩者合讀可知先命補正是原則。另常問訴狀與準備書狀之記載義務有何不同，答案在《民事訴訟法》第 244 條第 3 項與同法第 266 條第 1 項的對照；亦有拿《民事訴訟法》第 244 條第 2 項的管轄事項去考管轄錯誤是否致起訴不合程式，答案是否定的，應走移送程序。\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31,32],"needs-human-version-check","deferred-caveat",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9,40],"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7-s0201-069",69,"於本案判決發生既判力後，下列敘述之何項事實主張，為既判力所未遮斷？",{"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7-s0201-071",71,"對於第一審法院所為終局判決所提起之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7-s0201-068",68,"關於當事人兩造成立之協議，下列何者，不生效力？",{"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7-s0201-072",72,"關於訴訟程序之停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7-s0201-067",67,"關於起訴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7-s0201-073",73,"關於上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52},80,17894454427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