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201-071":3},{"question":4,"paper":35,"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2,"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4},"law-107-s0201-071",107,"107120","20180804","s0201","civil",null,71,"single","對於第一審法院所為終局判決所提起之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對於第一審法院依簡易訴訟程序所為終局判決，其上訴利益逾民事訴訟法所定得上訴於第三審之額數者，得逕向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對於第一審法院依簡易訴訟程序所為終局判決，其上訴利益逾民事訴訟法所定得上訴於第三審之額數者，縱使經當事人合意，亦不得逕向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對於第一審法院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終局判決，縱非主張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亦得提起第二審上訴","對於第一審法院就簡易訴訟事件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所為終局判決，經上訴於第二審法院後，其審理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簡易與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審級，及飛躍上訴之對象。\n【正解理由】《民事訴訟法》第 436-1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簡易程序第一審判決的上訴對象因此是地方法院合議庭。而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2 條第 1 項，得逕向最高法院者以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為對象；至於合意飛躍上訴，《民事訴訟法》第 466-4 條第 1 項之對象是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第一審終局判決，簡易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不在其內，縱有合意亦不得逕向第三審。故選 B。\n【逐項排除】\n(A) 對簡易程序第一審判決逕向第三審上訴，與《民事訴訟法》第 436-1 條第 1 項之審級不合，錯。\n(B) 《民事訴訟法》第 466-4 條第 1 項之對象為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第一審終局判決，簡易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不在其內，故縱經當事人合意亦不得逕向第三審，本項所述為對。\n(C) 《民事訴訟法》第 436-24 條第 2 項規定：「對於前項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以違背法令為理由，錯。\n(D) 《民事訴訟法》第 451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應適用簡易訴訟事件第二審程序之規定。」第一審就簡易訴訟事件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者，其第二審仍應適用簡易訴訟事件第二審程序，本項所稱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與之不合，錯。\n【涵攝步驟】要件一，原判決依何程序所為，本題為簡易程序之第一審判決；要件二，上訴利益是否逾第三審額數，本題為逾；要件三，有無逕向第三審之明文管道。《民事訴訟法》第 436-2 條第 1 項以第二審裁判為對象、同法第 466-4 條第 1 項以通常程序之判決為對象，本題兩條都套不上。\n【記憶點】簡易程序的第一審判決先上地方法院合議庭，合意也跳不過去。","一、審級結構的要件拆解。簡易訴訟程序的上訴分成兩階。第一階是《民事訴訟法》第 436-1 條第 1 項的地方法院合議庭，同條第 2 項另規定當事人於該上訴程序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者不得為之；第二階是最高法院，而《民事訴訟法》第 436-2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逾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之額數者，當事人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而它還疊了一道門檻，同法第 436-3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提起第三審上訴或抗告，須經原裁判法院之許可。」《民事訴訟法》第 436-3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者為限。」所以簡易事件上到最高法院要同時滿足額數、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許可三個條件。\n二、易混淆條文並列。飛躍上訴的條文是《民事訴訟法》第 466-4 條第 1 項：「當事人對於第一審法院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終局判決，就其確定之事實認為無誤者，得合意逕向第三審法院上訴。」同條第 2 項要求該合意以文書證之並連同上訴狀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把這一項與《民事訴訟法》第 436-2 條第 1 項並列可以看出差別：飛躍上訴的對象是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第一審判決，簡易事件的逕向第三審則是第二審裁判。選項（A）（B）把兩者對調來考，選項（B）之所以正確，正因為它同時否定了審級跳躍與合意的效力。\n三、程序之改用。《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1 項以新臺幣 50 萬元為簡易程序之標的額界線，同條第 3 項允許不合於前二項之訴訟以合意適用簡易程序，同條第 5 項則就第二項之訴訟，於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允許法院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同法第 435 條第 1 項另就因訴之變更追加而逸出簡易範圍者定有改用規定。這一組條文說明程序之改用有其明文軌道，而上訴審級隨著合法的改用而移動，這是選項（D）的判準所在。\n四、誤行程序時的第二審。第一審就簡易事件未經裁定改用而逕行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時，第二審應如何進行，《民事訴訟法》第 451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第二審法院不得以第一審法院行通常訴訟程序而廢棄原判決。」《民事訴訟法》第 451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應適用簡易訴訟事件第二審程序之規定。」兩項把分辨點定在事件性質這一邊：第二審不得以第一審誤行通常程序為由廢棄原判決，而其審理應依簡易訴訟事件第二審程序之規定。\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32,33],"needs-human-version-check","deferred-caveat","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6,"tag":37,"label":38,"subjects":39,"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40,41],"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07-s0201-070",70,"下列敘述，何者屬於起訴狀之應記載事項？",{"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07-s0201-072",72,"關於訴訟程序之停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07-s0201-069",69,"於本案判決發生既判力後，下列敘述之何項事實主張，為既判力所未遮斷？",{"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07-s0201-073",73,"關於上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07-s0201-068",68,"關於當事人兩造成立之協議，下列何者，不生效力？",{"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07-s0201-074",74,"關於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7,"number":48,"stem":49},{"id":51,"number":52,"stem":53},80,1789445442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