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201-072":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07-s0201-072",107,"107120","20180804","s0201","civil",null,72,"single","關於訴訟程序之停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當事人以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為由，聲請法院裁定在該犯罪之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在法院尚未裁定准許前，當事人依法仍有如期到場為言詞辯論之義務","當事人兩造均經合法通知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而無正當理由者，除別有規定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但法院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續行訴訟","兩造當事人於某日向受訴法院陳明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後，如原告於 1 個月內聲請續行訴訟，經法院定期進行言詞辯論，兩造無正當理由仍遲誤不到，應視為撤回其訴","當事人不遵審判長所命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他造亦不遵期墊支費用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逾期 4 個月仍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合意停止、擬制合意停止與因費用未預納而停止，三種情形所生之效果。\n【正解理由】《民事訴訟法》第 191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除別有規定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本題兩造先陳明合意停止，原告已於 1 個月內聲請續行訴訟，其後經法院定期進行言詞辯論而兩造仍遲誤不到，所生效果是再度視為合意停止，須再經四個月不續行訴訟才視為撤回其訴。本選項把效果直接寫成視為撤回其訴，與該項所定之階段不同。故選 C。\n【逐項排除】\n(A) 《民事訴訟法》第 183 條規定：「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以法院裁定為要件，裁定前當事人依法仍有如期到場辯論之義務，對。\n(B) 此項敘述與《民事訴訟法》第 191 條第 1 項之擬制合意停止及同條第 2 項之依職權續行訴訟相符，對。\n(C) 原告既已於 1 個月內聲請續行訴訟，其後兩造遲誤不到之效果回到《民事訴訟法》第 191 條第 1 項之視為合意停止，此項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n(D) 《民事訴訟法》第 94-1 條第 2 項後段規定：「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配合同條第 1 項但書之視為合意停止，對。\n【涵攝步驟】要件一，兩造曾陳明合意停止；要件二，是否於四個月內續行訴訟，本題原告於 1 個月內已聲請續行；要件三，續行後兩造是否再次陳明合意停止。本題要件三不具備，原告走的是聲請續行，故其後遲誤不到之效果落在《民事訴訟法》第 191 條第 1 項的擬制合意停止。\n【記憶點】遲誤期日先換來一次停止，要撤回還得再等四個月。","一、三條並列才看得出效果的層次。《民事訴訟法》第 190 條規定：「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之當事人，自陳明合意停止時起，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續行訴訟而再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者，以一次為限。如再次陳明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不生合意停止訴訟之效力，法院得依職權續行訴訟；如兩造無正當理由仍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 190 條後段之所以能直接跳到視為撤回，前提是當事人再次陳明合意停止；本題原告走的是聲請續行訴訟，這個前提並不具備，所以回到同法第 191 條第 1 項。選項（C）的陷阱正在於把《民事訴訟法》第 190 條後段的效果，誤植到同法第 191 條第 1 項的事實上。\n二、要件拆解。《民事訴訟法》第 19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訴訟程序停止間，法院於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續行訴訟，如無正當理由兩造仍遲誤不到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該條把擬制合意停止拆成兩步：第 1 項是發生，要件為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第 2 項是解消，要件為法院認為必要而依職權續行訴訟，而解消之後若兩造仍遲誤不到，才跳到視為撤回。兩步之間有一個四個月的時間軸，考題常在這個時間軸上動手腳。\n三、易混淆條文並列。《民事訴訟法》第 94-1 條第 1 項規定：「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同條第 2 項前段另規定四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者續行其訴訟程序。把它與同法第 191 條並讀，可知立法者對「視為合意停止」設計了兩種觸發事由，一是遲誤期日，二是費用未預納，而兩者的後續時程都是四個月。至於同法第 183 條的裁定停止則完全不同，它不是擬制而是法院的裁量處分。\n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條群常改問法院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各種法定事由，此時須把《民事訴訟法》第 182 條之 1、第 182 條之 2 與第 183 條並列；或問當然停止與裁定停止之區別，此時回到《民事訴訟法》第 168 條以下。作答時先辨停止的發生方式是當然、裁定還是擬制，再問效果是暫停還是視為撤回。\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31,32],"needs-human-version-check","deferred-caveat",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9,40],"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7-s0201-071",71,"對於第一審法院所為終局判決所提起之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7-s0201-073",73,"關於上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7-s0201-070",70,"下列敘述，何者屬於起訴狀之應記載事項？",{"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7-s0201-074",74,"關於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7-s0201-069",69,"於本案判決發生既判力後，下列敘述之何項事實主張，為既判力所未遮斷？",{"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7-s0201-075",75,"關於第三審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52},80,17894454427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