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201-073":3},{"question":4,"paper":35,"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2,"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4},"law-107-s0201-073",107,"107120","20180804","s0201","civil",null,73,"single","關於上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第一審法院為原告部分勝訴、部分敗訴之判決，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原告得於其上訴期間屆滿後，就其敗訴部分，提起附帶上訴","第一審法院依原告備位聲明為其勝訴之判決，被告提起上訴後，第二審法院認原告（被上訴人）之備位請求為無理由時，應審理原告（被上訴人）之先位請求","原告甲依據 A、B 兩請求權，請求法院擇一判命被告乙給付 300 萬元，第一審判決認 A 請求權有理由，為甲勝訴之判決。乙不服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認 A 請求權無理由時，應審理 B 請求權有無理由","甲依據買賣契約起訴請求乙移轉 A 地所有權，第二審法院審理時，乙抗辯甲尚有價金 300 萬元未給付，第二審法院判命乙應於甲給付 300 萬元之同時，將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與甲，甲僅就命其給付逾 100 萬元部分提起上訴，第三審法院認甲之上訴有理由時，應將第二審判決全部廢棄發回","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第二審審理範圍受上訴聲明之限制，及兩種訴之合併的差異。\n【正解理由】《民事訴訟法》第 450 條規定：「第二審法院認上訴為有理由者，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為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判決。」第一審依備位聲明為原告勝訴判決，同時即已駁回其先位請求；原告對該先位敗訴部分既未上訴，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 460 條第 1 項為附帶上訴，該部分即不在第二審之上訴聲明範圍內。第二審認備位請求無理由時，所能為者是廢棄原判決並駁回備位請求，而非逕行審理先位請求。故選 B。\n【逐項排除】\n(A) 《民事訴訟法》第 460 條第 2 項規定：「附帶上訴，雖在被上訴人之上訴期間已滿，或曾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後，亦得為之。」原告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仍得提起附帶上訴，對。\n(B) 原告未就先位請求聲明不服，第二審依《民事訴訟法》第 450 條不得逾上訴聲明範圍而審理之，此項錯誤，為本題答案。\n(C) A、B 兩請求權係就同一 300 萬元給付擇一判命，乙就該 300 萬元之給付聲明不服，B 仍在上訴聲明範圍內，第二審認 A 無理由時應審理 B，對。\n(D) 同時履行判決之兩造給付互為對待，甲就命其給付逾 100 萬元部分之上訴有理由時，對待給付部分無從單獨維持，依《民事訴訟法》第 478 條第 2 項第三審得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對。\n【涵攝步驟】要件一，原判決就何部分為不利於何人之裁判，本題先位請求對原告不利、備位請求對被告不利；要件二，該部分有無人聲明不服，本題先位部分原告未上訴亦未附帶上訴；要件三，第二審之廢棄變更以上訴聲明範圍為界。先位請求缺要件二。\n【記憶點】第二審只能在有人聲明不服的範圍內動刀，沒人上訴的那一半不會自己跑上來。","一、兩種合併的差異在訴訟標的的個數。選擇合併是數請求權指向同一給付，聲明單一，訴訟標的的外延由該給付界定，所以被告就該給付上訴，其餘請求權基礎亦隨之進入第二審，這是選項（C）成立的理由。預備合併則是先位與備位兩個聲明、兩個訴訟標的，第一審依備位聲明判決時，對先位請求已為駁回之裁判，兩者各有各自的勝敗與上訴權人。選項（B）的錯誤就在於把預備合併當成選擇合併處理。\n二、要件拆解與配套條文。《民事訴訟法》第 450 條把第二審的廢棄變更權限綁在上訴聲明範圍上；同法第 460 條第 1 項規定：「被上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為附帶上訴。但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後，不得為之。」附帶上訴正是被上訴人把自己敗訴部分拉進第二審的工具，原告若要讓先位請求受審，這就是條文給的路。同法第 459 條第 3 項另規定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提醒考生上訴權的處分有不可逆的一面。\n三、第三審的對應規定。《民事訴訟法》第 475 條規定：「第三審法院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依上訴理由調查之。但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或有統一法令見解之必要者，不在此限。」同法第 478 條第 1 項柱句與各款則規定第三審廢棄原判決後應自為判決之情形，其第 5 款為「五、其他無發回或發交使重為辯論之必要者。」《民事訴訟法》第 478 條第 2 項規定：「除有前項情形外，第三審法院於必要時，得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或發交其他同級法院。」選項（D）所處理的同時履行判決，因兩造給付互為對待而具不可分性，落在同條第 2 項的必要情形。\n四、實務見解的位置。預備合併之先位請求於被告對備位勝訴判決上訴後是否隨同移審，條文並未逐字規定，歷來有移審與不移審兩種看法，本題採取的是以上訴聲明範圍為界的立場。作答時應先確認題目問的是選擇合併還是預備合併，再看有無附帶上訴，兩個步驟缺一不可。\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32,33],"needs-human-version-check","deferred-caveat","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6,"tag":37,"label":38,"subjects":39,"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40,41],"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07-s0201-072",72,"關於訴訟程序之停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07-s0201-074",74,"關於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07-s0201-071",71,"對於第一審法院所為終局判決所提起之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07-s0201-075",75,"關於第三審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07-s0201-070",70,"下列敘述，何者屬於起訴狀之應記載事項？",{"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07-s0201-076",76,"關於上訴人撤回其對第一審判決之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7,"number":48,"stem":49},{"id":51,"number":52,"stem":53},80,17894454427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