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201-075":3},{"question":4,"paper":36,"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3,"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5},"law-107-s0201-075",107,"107120","20180804","s0201","civil",null,75,"single","關於第三審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上訴人委任某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者，如未於提起上訴後之法定補正期間內補正，原審法院毋庸命其補正，得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對於第一審判決未經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之當事人，對於維持該判決之第二審判決，仍得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經原審裁定限期命其補繳，上訴人嗣又減縮其上訴聲明，然未於限期內繳交任何裁判費者，原審法院應依其減縮後之聲明再次裁命補繳裁判費，倘仍未遵期補繳，始可裁定駁回其上訴","訴訟經第三審法院為發回判決者，上訴人於發回後之第二審程序，不得擴張上訴聲明","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第三審上訴未表明理由之處理，及發回後得否擴張上訴聲明。\n【正解理由】《民事訴訟法》第 471 條第 1 項規定：「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該項把毋庸命其補正寫進條文，是第三審上訴理由之特別規定；上訴人雖已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仍受該項拘束，未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理由書者，原審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故選 A。\n【逐項排除】\n(A) 合於《民事訴訟法》第 471 條第 1 項所定毋庸命補正而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情形，對。\n(B) 《民事訴訟法》第 465 條規定：「對於第一審判決，或其一部未經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或附帶上訴之當事人，對於維持該判決之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未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之當事人，對於維持該判決之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本選項稱仍得提起第三審上訴，錯。\n(C) 依《民事訴訟法》第 444 條第 2 項，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再行先命補正之程序，該條經同法第 481 條準用於第三審；原審既已限期命補繳，嗣後減縮聲明不使原審再生一次命補繳之義務，錯。\n(D) 依《民事訴訟法》第 460 條第 1 項但書，發回或發交後所禁止者是被上訴人之附帶上訴，與上訴人擴張其上訴聲明並非同一件事，錯。\n【涵攝步驟】要件一，提起第三審上訴而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要件二，未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要件三，條文是否要求先命補正。本題要件一、要件二具備，而《民事訴訟法》第 471 條第 1 項就要件三給的答案是毋庸命其補正，故得逕以裁定駁回。\n【記憶點】第三審的上訴理由是自己要在二十日內送上來的，法院沒有義務先提醒你。","一、要件拆解與期間起算。《民事訴訟法》第 470 條第 1 項規定：「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提出於原判決法院為之。」同條第 2 項柱句與各款則規定上訴狀內應記載之上訴理由事項，《民事訴訟法》第 470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未於上訴狀表明者，走同法第 471 條第 1 項的二十日補提；同條第 4 項另規定：「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第一項之期間自判決送達後起算。」這一項是期間起算的特別規定，考題常在此設陷阱。\n二、為何第三審不必先命補正。第二審的通則是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 444 條第 1 項規定：「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 442 條第 3 項則規定：「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 444 條第 2 項並規定：「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行前項但書之程序。」第三審程序依同法第 481 條準用前章規定，而該法第 481 條規定：「除本章別有規定外，前章之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而《民事訴訟法》第 471 條第 1 項就理由書另設毋庸命補正之特別規定，特別規定優先於通則，這就是選項（A）的結構理由。\n三、律師強制代理與本題的關係。《民事訴訟法》第 466-1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同條第 4 項對未委任者定有先命補正與裁定駁回。本題上訴人已委任律師，強制代理的要件本身沒有問題，但這並不會讓《民事訴訟法》第 471 條第 1 項的二十日期間變寬，兩者管的是不同的合法性要件。\n四、發回後的程序性質。發回或發交後的程序回到第二審，《民事訴訟法》第 460 條第 1 項規定：「被上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為附帶上訴。但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後，不得為之。」該項但書就發回後明文禁止被上訴人為附帶上訴，對上訴人擴張上訴聲明則未作相同處理，選項（D）把兩者混為一談。本題就上訴人於發回後得否擴張上訴聲明一事，條文並未正面規定，屬須借助實務見解判斷的部分。\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32,33,34],"needs-human-version-check","deferred-caveat","needs-practice-view","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7,"tag":38,"label":39,"subjects":40,"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41,42],"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7-s0201-074",74,"關於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7-s0201-076",76,"關於上訴人撤回其對第一審判決之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7-s0201-073",73,"關於上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7-s0201-077",77,"甲主張：乙曾向其借款新臺幣（下同）80 萬元，已屆清償期，卻仍未返還，據此向法院聲請…",{"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7-s0201-072",72,"關於訴訟程序之停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07-s0201-078",78,"甲男、乙女為夫妻，因無法生育，遂偽造出生證明，將丙男與丁女所生之 A 子辦理戶籍登記…",[],{"id":48,"number":49,"stem":50},{"id":52,"number":53,"stem":54},80,17894454427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