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201-076":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07-s0201-076",107,"107120","20180804","s0201","civil",null,76,"single","關於上訴人撤回其對第一審判決之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兩造都上訴後，原告撤回上訴，在第二審法院審理被告之上訴程序中，原告不得再就原判決其敗訴部分聲明上訴","原告上訴後，被告提起附帶上訴，原告撤回上訴，須得被告同意","原告上訴，在收到第二審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後具狀撤回上訴，翌日反悔，又具狀撤回其撤回上訴之意思表示，第二審法院應續行訴訟行為而辯論及判決","原告撤回上訴後，法院應退還其所繳納第二審之全部裁判費","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撤回上訴之要件、效果，以及撤回後之裁判費退還比例。\n【正解理由】《民事訴訟法》第 459 條第 1 項規定：「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前，得將上訴撤回。但被上訴人已為附帶上訴者，應得其同意。」原告上訴後被告已提起附帶上訴，原告若再撤回其上訴，即落在該項但書之情形，須得被告同意始生撤回之效力。故選 B。\n【逐項排除】\n(A) 《民事訴訟法》第 460 條第 2 項規定：「附帶上訴，雖在被上訴人之上訴期間已滿，或曾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後，亦得為之。」原告撤回上訴後，於被告之上訴程序中仍得就其敗訴部分提起附帶上訴，錯。\n(B) 被告已為附帶上訴，原告撤回上訴須得其同意，合於《民事訴訟法》第 459 條第 1 項但書，對。\n(C) 《民事訴訟法》第 459 條第 3 項規定：「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撤回一經生效即發生喪失上訴權之效果，不因翌日具狀反悔而回復，第二審法院無從續行辯論及判決，錯。\n(D) 《民事訴訟法》第 83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 83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規定，於當事人撤回上訴或抗告者準用之。」可退還者為三分之二而非全部，錯。\n【涵攝步驟】要件一，撤回之時點在終局判決前，本題原告於第二審言詞辯論期日前後具狀，要件具備；要件二，被上訴人是否已為附帶上訴，本題被告已為之；要件三，有無被上訴人之同意。本題要件三欠缺時撤回即不生效力，故撤回上訴須得被告同意。\n【記憶點】對方一提附帶上訴，你的上訴就不是自己想撤就能撤了。","一、要件拆解。《民事訴訟法》第 459 條四項各管一事。《民事訴訟法》第 459 條第 1 項是撤回的時點與限制，時點是終局判決前，限制是被上訴人已為附帶上訴時應得其同意。《民事訴訟法》第 459 條第 2 項處理必須合一確定之共同訴訟，規定：「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其中一人或數人於提起上訴後撤回上訴時，法院應即通知視為已提起上訴之共同訴訟人，命其於十日內表示是否撤回，逾期未為表示者，視為亦撤回上訴。」第 3 項是喪失上訴權的效果，第 4 項則規定同法第 262 條第 2 項至第 4 項之準用，把撤回的方式、筆錄與異議期間接了過來。\n二、為何撤回不能再撤回。《民事訴訟法》第 459 條第 3 項把喪失上訴權寫成撤回的法定效果，這個效果自撤回生效時發生，屬形成性的訴訟行為。同法第 262 條第 1 項規定：「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其第 2 項規定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於期日得以言詞為之，經同法第 459 條第 4 項準用於撤回上訴。條文給的是撤回的方式與生效機制，並沒有為撤回再設一個回復的途徑，選項（C）正是在這一點上落空。\n三、易混淆條文並列。附帶上訴的規定是《民事訴訟法》第 460 條，該條第 1 項以言詞辯論終結前為界並禁止發回發交後為之，同條第 2 項則明文把上訴期間屆滿、捨棄上訴權、撤回上訴三種情形都排除在障礙之外。把《民事訴訟法》第 459 條第 1 項但書與同法第 460 條第 2 項並讀，可以看出立法者對附帶上訴的態度：它既是被上訴人的武器，也因此成為上訴人撤回的枷鎖，選項（A）與（B）正好是這一枚硬幣的兩面。\n四、裁判費的退還。《民事訴訟法》第 83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後段才是退還三分之二的規定，且附有三個月的聲請期間；同條第 2 項把這一套準用於撤回上訴或抗告。考題常把三分之二改寫成全部或二分之一，也常把三個月期間抽掉，作答時兩個數字都要核對。\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31,32],"needs-human-version-check","deferred-caveat",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9,40],"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7-s0201-075",75,"關於第三審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7-s0201-077",77,"甲主張：乙曾向其借款新臺幣（下同）80 萬元，已屆清償期，卻仍未返還，據此向法院聲請…",{"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7-s0201-074",74,"關於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7-s0201-078",78,"甲男、乙女為夫妻，因無法生育，遂偽造出生證明，將丙男與丁女所生之 A 子辦理戶籍登記…",{"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7-s0201-073",73,"關於上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7-s0201-079",79,"甲夫、乙妻於民國 90 年結婚，婚後住臺東，95 年生女丙，98 年乙攜丙至娘家嘉義…",[],{"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72},"甲主張：乙曾向其借款新臺幣（下同）80 萬元，已屆清償期，卻仍未返還，據…",80,17894454427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