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201-077":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67},{"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07-s0201-077",107,"107120","20180804","s0201","civil",null,77,"single","甲主張：乙曾向其借款新臺幣（下同）80 萬元，已屆清償期，卻仍未返還，據此向法院聲請對乙核發支付命令等語，並提出有提領 80 萬元紀錄之存摺影本為證，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法院於裁定前，不得訊問乙","法院毋庸命甲提出借據影本或其他借款憑證","乙收受支付命令後，若依法聲明異議，甲與乙得合意請求法院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為本案審理","乙收受支付命令後，聲明異議時應附具理由","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督促程序中支付命令之聲請、裁定與債務人異議之方式。\n【正解理由】《民事訴訟法》第 516 條第 1 項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條文逐字把不附理由四個字寫了出來，債務人提出異議既不以附具理由為要件，本選項要求異議時應附具理由，與該項不符。故選 D。\n【逐項排除】\n(A) 《民事訴訟法》第 512 條規定：「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裁定前不訊問債務人，對。\n(B) 《民事訴訟法》第 511 條第 2 項規定：「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甲已提出有提領 80 萬元紀錄之存摺影本為釋明，法院毋庸另命其提出借據影本或其他借款憑證，對。\n(C) 《民事訴訟法》第 519 條第 1 項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視為起訴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 80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3 項當事人仍得以合意適用簡易程序，對。\n(D) 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 516 條第 1 項不附理由即可提出，此項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n【涵攝步驟】要件一，債務人已收受支付命令；要件二，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要件三，向發命令之法院為之；要件四，無須附具理由。本題乙收受支付命令後聲明異議，只要符合要件二與要件三即為合法，本選項額外加上附具理由這個條文所無的要件，因此敘述錯誤。\n【記憶點】支付命令的異議是二十日內不附理由就可以提，理由留到後面的訴訟再講。","一、督促程序的流程與各階段條文。《民事訴訟法》第 508 條第 1 項規定：「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聲請之應表明事項在同法第 511 條第 1 項柱句與各款，其第 3 款為「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釋明要求在同條第 2 項；裁定方式在同法第 512 條；駁回在同法第 513 條第 1 項，該項並規定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駁回，同條第 2 項則規定該裁定不得聲明不服。異議在同法第 516 條，效果在同法第 519 條。\n二、要件拆解。《民事訴訟法》第 516 條第 1 項的異議有四個要素：客體得為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期間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方式為不附理由、對象為發命令之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516 條第 2 項另規定：「債務人得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辨論終結前，撤回其異議。但應負擔調解程序費用或訴訟費用。」異議可以撤回這一點也常被拿來命題。\n三、異議之後走哪一條程序。《民事訴訟法》第 519 條第 1 項把支付命令之聲請擬制為起訴或聲請調解，同條第 2 項則規定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擬制起訴後的程序種類回到標的金額：同法第 427 條第 1 項以新臺幣 50 萬元為簡易程序之界線，本題 80 萬元原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但同條第 3 項規定：「不合於前二項規定之訴訟，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簡易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這正是選項（C）的依據，同條第 4 項另有不抗辯而為本案言詞辯論視為合意的擬制。\n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條群常改問支付命令之聲請經駁回後可否抗告，答案在《民事訴訟法》第 513 條第 2 項的不得聲明不服；或問債權人之釋明要到什麼程度，答案回到《民事訴訟法》第 511 條第 2 項。另一種考法是拿同法第 516 條第 1 項的二十日不變期間與異議逾期之效果相連，作答時先確認期間性質為不變期間，即不容伸長或縮短。\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31,32],"needs-human-version-check","deferred-caveat",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9,40],"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7-s0201-076",76,"關於上訴人撤回其對第一審判決之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7-s0201-078",78,"甲男、乙女為夫妻，因無法生育，遂偽造出生證明，將丙男與丁女所生之 A 子辦理戶籍登記…",{"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7-s0201-075",75,"關於第三審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7-s0201-079",79,"甲夫、乙妻於民國 90 年結婚，婚後住臺東，95 年生女丙，98 年乙攜丙至娘家嘉義…",{"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7-s0201-074",74,"關於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7-s0201-080",80,"甲夫列乙妻為相對人，向管轄法院提出聲請狀，主張甲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乙卻不盡法…",[],{"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72},"甲男、乙女為夫妻，因無法生育，遂偽造出生證明，將丙男與丁女所生之 A 子…",17894454427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