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201-079":3},{"question":4,"paper":35,"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5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4},"law-107-s0201-079",107,"107120","20180804","s0201","civil",null,79,"single","甲夫、乙妻於民國 90 年結婚，婚後住臺東，95 年生女丙，98 年乙攜丙至娘家嘉義居住工作，甲、乙二人聚少離多，感情生變，乙於 105 年向嘉義地方法院起訴請求裁判離婚。有關離婚之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離婚訴訟繫屬中，甲想起夫妻結婚時，並未宴客亦無公開儀式，僅自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故至臺東地方法院起訴確認甲、乙間之婚姻無效，臺東地方法院應裁定停止訴訟，以免與嘉義地方法院之前開離婚裁判互相矛盾","嘉義地方法院判決准甲、乙離婚，甲並未上訴，該離婚判決確定後，甲才想起結婚時，並未宴客亦無公開儀式，故至臺東地方法院另行起訴確認甲、乙間之婚姻無效，臺東地方法院應就甲、乙之婚姻是否有無效事由，為實體審理","乙以甲、乙間未共同生活長達 7 年，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提起離婚訴訟，嘉義地方法院對此訴訟有管轄權","本件離婚訴訟繫屬中，甲因意外死亡，此時離婚訴訟程序當然停止","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離婚事件之專屬管轄、婚姻訴訟合併強制與當事人死亡。\n【正解理由】《家事事件法》第 52 條第 1 項柱句與各款規定：「確認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專屬下列法院管轄： 一、夫妻之住所地法院。 二、夫妻經常共同居所地法院。 三、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之夫或妻居所地法院。」乙自 98 年攜女至嘉義居住工作，其所主張未共同生活長達 7 年之事由即發生於嘉義居所，落在第 3 款，嘉義地院有管轄權。故選 C。\n【逐項排除】\n(A) 依《家事事件法》第 56 條前段，婚姻無效等事件得依同法第 41 條第 2 項為變更、追加或反請求者不得另行請求；甲另行起訴時，臺東地方法院應依該條後段裁定移送合併裁判，而非裁定停止訴訟，錯。\n(B) 《家事事件法》第 57 條本文規定：「有關婚姻關係之訴訟，經判決確定後，當事人不得援以前依請求之合併、變更、追加或反請求所得主張之事實，就同一婚姻關係，提起獨立之訴。」甲本得追加主張婚姻無效而未為主張，錯。\n(C) 合於《家事事件法》第 52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專屬管轄，對。\n(D) 《家事事件法》第 59 條規定：「離婚之訴，夫或妻於判決確定前死亡者，關於本案視為訴訟終結；夫或妻提起撤銷婚姻之訴者，亦同。」該條不分死亡者為原告或被告，甲為夫而於判決確定前死亡，關於本案即視為訴訟終結，不生當然停止，錯。\n【涵攝步驟】要件一，事件屬《家事事件法》第 52 條第 1 項所列之婚姻事件，本題為離婚；要件二，受訴法院符合該項各款之一。本題乙之居所在嘉義且原因事實於該處發生，經第 3 款具備，嘉義地方法院有管轄權。\n【記憶點】離婚的專屬管轄有三個入口，原因事實發生地的夫或妻居所也算。","一、管轄的層次。《家事事件法》第 52 條第 1 項三款是專屬管轄的正面規定，同條第 2 項規定：「當事人得以書面合意定管轄法院，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第 3 項處理夫或妻死亡之情形，第 4 項則是無法依前三項定管轄時的補充規定。本題只用到第 1 項第 3 款，但考題常把同條第 2 項的合意管轄疊上來問專屬管轄可否合意變更，答案是肯定的，這一點與民事訴訟法的專屬管轄不同，須特別記住。\n二、婚姻事件的合併強制。《家事事件法》第 56 條後段規定：「其另行請求者，法院應以裁定移送於訴訟繫屬中之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合併裁判，並適用第六條第二項至第五項之規定。」同法第 6 條第 1 項本文另定法院受理不屬其管轄之家事事件應裁定移送。立法者對婚姻事件採統合處理，所以選項（A）的正確動作是移送合併而不是停止訴訟。與之呼應的是同法第 57 條的失權效果，其但書列出兩種例外，《家事事件法》第 57 條但書第 1 款為「一、因法院未闡明致未為主張。」《家事事件法》第 57 條但書第 2 款為「二、經法院闡明，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而未為主張。」合併強制與失權效果是同一政策的正反兩面。\n三、當事人死亡的處理。《民事訴訟法》第 168 條的當然停止以訴訟標的得由他人承受為前提，同法第 173 條另規定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當然停止。而《家事事件法》第 50 條第 1 項規定：「身分關係之訴訟，原告於判決確定前死亡者，除別有規定外，關於本案視為訴訟終結。」該項逐字以原告死亡為射程，本題死亡者是被告甲，該項因此套不上；本題真正的依據見下一段所引《家事事件法》第 59 條。\n四、當事人死亡的明文。離婚訴訟繫屬中夫或妻死亡時程序如何終結，《家事事件法》第 59 條規定：「離婚之訴，夫或妻於判決確定前死亡者，關於本案視為訴訟終結；夫或妻提起撤銷婚姻之訴者，亦同。」該條不分原告被告，本題甲為被告而於判決確定前死亡，依該條關於本案視為訴訟終結，不必借助離婚請求權可否繼承的推論。另《家事事件法》第 49 條就有和諧解決之望者定有六個月以下停止訴訟程序之處分權，那是法院的裁量停止，與當然停止不可混用。\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32,33],"needs-human-version-check","deferred-caveat","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6,"tag":37,"label":38,"subjects":39,"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40,41],"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6,50,54,58,61,65],{"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07-s0201-078",78,"甲男、乙女為夫妻，因無法生育，遂偽造出生證明，將丙男與丁女所生之 A 子辦理戶籍登記…",{"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07-s0201-080",80,"甲夫列乙妻為相對人，向管轄法院提出聲請狀，主張甲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乙卻不盡法…",{"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07-s0201-077",77,"甲主張：乙曾向其借款新臺幣（下同）80 萬元，已屆清償期，卻仍未返還，據此向法院聲請…",{"id":59,"number":24,"year":6,"stem":60},"law-107-s0201-001","民法第 56 條第 1 項關於社團總會決議得撤銷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7-s0201-076",76,"關於上訴人撤回其對第一審判決之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7-s0201-002",2,"甲、乙二人為夫妻，甲為誘使丙與其同居，與丙訂立契約，甲同意將一棟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於…",[],{"id":47,"number":48,"stem":71},"甲男、乙女為夫妻，因無法生育，遂偽造出生證明，將丙男與丁女所生之 A 子…",{"id":51,"number":52,"stem":73},"甲夫列乙妻為相對人，向管轄法院提出聲請狀，主張甲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17894454427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