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6},["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202-002":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0,"prev":71,"next":73,"paperCount":75},{"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7-s0202-002",107,"107120","20180804","s0202","commercial",null,2,"single","依據公司法，齊備那些形式基準即得認為是公司法上之經理人？",{"A":16,"B":17,"C":18,"D":19},"職稱必須為總經理、副總經理等，且章程中規定公司得設置經理人","職稱必須為總經理、副總經理等，且已辦理經理人登記","經法定程序委任，且必須已辦理經理人登記","章程中規定公司得設置經理人，且必須經法定程序委任","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公司法》第 29 條第 1 項所定公司法上經理人的兩個形式基準——章程依據與法定委任程序。\n【正解理由】《公司法》第 29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公司得依章程規定置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下列規定定之。」據此，公司須先於章程訂明得設置經理人；至於委任，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 29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兩者齊備即為公司法上之經理人，職稱與登記均非身分取得之要件，故選 D。\n【逐項排除】\n(A) 錯誤。《公司法》第 29 條第 1 項本文係以章程依據與法定委任程序為要件，並未就職稱設限；該選項以總經理、副總經理等職稱為必要，且欠缺委任程序這一項。\n(B) 錯誤。該選項同時要求職稱與經理人登記，二者依《公司法》第 29 條第 1 項本文均非經理人身分之形式基準。\n(C) 錯誤。該選項雖有法定委任程序，卻另以已辦理登記為必要。經理人姓名依《公司法》第 393 條第 2 項係主管機關應予公開之登記事項，屬公示效果而非身分取得之要件。\n(D) 正確。章程訂明公司得設置經理人為其一，《公司法》第 29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定之董事會過半數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為其二，二者齊備即得認為是公司法上之經理人。\n【涵攝步驟】要件一（章程規定得置經理人）→ 依《公司法》第 29 條第 1 項本文，章程須先有設置經理人之依據；要件二（法定委任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 29 條第 1 項第 3 款須經董事會過半數出席、出席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至於職稱，依《公司法》第 31 條第 1 項所處理者為職權範圍；登記則依《公司法》第 393 條第 2 項屬公示事項，兩者都不決定身分之有無。\n【記憶點】公司法上的經理人看章程與委任決議，不看名片上的頭銜，也不看有沒有登記。","《公司法》第 29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公司得依章程規定置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下列規定定之。」這一句同時交代了兩件事：其一，經理人的設置以章程有規定為前提，這是組織法上的授權；其二，委任、解任與報酬的決定依該項各款所定之程序，而該項但書另定公司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就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法》第 29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是普通決議層級的董事會決議。題目問的是齊備哪些形式基準，答案就落在這兩件事上。\n\n要件拆解與陷阱位置：本題的三個誘答都圍繞職稱與登記兩件事。職稱之所以不是要件，可以從《公司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經理人之職權，除章程規定外，並得依契約之訂定。」與《公司法》第 31 條第 2 項規定：「經理人在公司章程或契約規定授權範圍內，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之權。」看出來——公司法界定經理人是從權限來源著手，而不是從頭銜著手；實務上稱為協理、處長而實際受任者，仍可能是公司法上的經理人。\n\n登記不是要件，則可對照《公司法》第 393 條第 2 項柱句規定：「公司左列登記事項，主管機關應予公開，任何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查閱或抄錄：」《公司法》第 393 條第 2 項第 6 款規定：「六、經理人姓名。」該項要處理的是主管機關應予公開、任何人得申請查閱抄錄的資訊，屬對外公示與交易安全的設計，與經理人身分何時取得是兩個層次。經理人既由委任行為而生，登記與否影響的是能否對抗第三人，而非委任本身的效力。\n\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公司法》第 8 條第 2 項規定：「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該項常與本條連著考，用以說明經理人為何要負忠實義務與注意義務；或改以有限公司出題，此時適用的是《公司法》第 29 條第 1 項第 2 款，須有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門檻設計與股份有限公司並不相同。\n\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0,54,58,62,66],{"id":48,"number":24,"year":6,"stem":49},"law-107-s0202-001","A 股份有限公司為了在海外設廠而向銀行貸款新臺幣 10 億元，廠房啟用後，產能倍增，…",{"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07-s0202-003",3,"甲男為 X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為追求心儀之乙女，X 公司增資新臺幣 1,000 萬…",{"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07-s0202-055",55,"債權人甲持禁止債務人乙處分 A 地之假處分裁定，向執行法院聲請執行後，乙之另一債權人…",{"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07-s0202-004",4,"A 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實收資本為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A …",{"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07-s0202-054",54,"臺中市政府為拓寬道路工程而徵收乙所有坐落於臺中市之 A 地及其上之 B 屋，定期於民…",{"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07-s0202-005",5,"A 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以電子製造為業，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下同）…",[],{"id":48,"number":24,"stem":72},"A 股份有限公司為了在海外設廠而向銀行貸款新臺幣 10 億元，廠房啟用後…",{"id":51,"number":52,"stem":74},"甲男為 X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為追求心儀之乙女，X 公司增資新臺幣 1…",70,17894454381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