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6},["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202-004":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0,"prev":71,"next":73,"paperCount":75},{"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7-s0202-004",107,"107120","20180804","s0202","commercial",null,4,"single","A 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實收資本為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A 公司全部總資產為1,100 萬元、總負債為 100 萬元。A 公司擬貸款與常有業務往來之 B 有限公司（下稱 B 公司）共 500萬元，但要求 B 公司提供其所有土地設定抵押擔保該貸款。下列關於 A 公司貸與行為效力及理由之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有效，因貸與金額未超過實收資本一定比例","無效，因貸與金額超過公司淨值一定比例","有效，因與 B 公司常有業務往來","無效，因要求 B 公司提供抵押擔保","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公司法》第 15 條第 1 項資金貸與的兩款例外，以及百分之四十淨值上限究竟掛在哪一款。\n【正解理由】《公司法》第 15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公司之資金，除有左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公司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公司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百分之四十。」兩款相較，百分之四十淨值上限的文字寫在第 2 款之內。A 公司與 B 公司常有業務往來，本件貸與合於第 1 款，故有效，故選 C。\n【逐項排除】\n(A) 錯誤。《公司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1 款以業務往來為要件，該選項卻以實收資本之比例作為判斷基準，取錯了衡量標的。\n(B) 錯誤。《公司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2 款的淨值百分之四十上限，係就短期融通資金之情形而設；本件既落入業務往來一款，結論與理由都不能成立。\n(C) 正確。A 公司與 B 公司常有業務往來，合於《公司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定之業務往來情形，該款文字未附金額條件，貸與行為有效。\n(D) 錯誤。《公司法》第 15 條第 1 項各款所定者為得為貸與之情形，借用人有無提供抵押擔保，並非該項所設之要件；要求 B 公司以土地設定抵押，反而是債權確保之舉。\n【涵攝步驟】要件一（貸與行為）→ A 公司貸與 B 公司 500 萬元；要件二（是否落入《公司法》第 15 條第 1 項各款之例外）→ 兩公司常有業務往來，合於第 1 款；要件三（該款有無金額上限）→ 依《公司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文字，百分之四十係就短期融通資金而設。故貸與有效，《公司法》第 15 條第 2 項之責任亦無適用。\n【記憶點】《公司法》第 15 條第 1 項兩款要分開讀：業務往來不看金額，短期融通才受淨值百分之四十的拘束。","《公司法》第 15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公司之資金，除有左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這是一個原則禁止、例外允許的結構，柱句所限定的主體是「公司」，客體是「公司之資金」，禁止對象則涵蓋股東與任何他人，範圍相當寬。要突破這個禁止，必須落入該項所列的兩款之一。\n\n《公司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公司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百分之四十。」本題最容易失分的地方，就是把第 2 款後段的百分之四十上限誤讀成兩款共同的天花板。逐字讀就看得出來：該上限的文字被放在第 2 款之內，緊接在短期融通資金的敘述之後，而第 1 款自始至終沒有出現金額或比例的文字。命題者刻意把數字算得漂亮——A 公司總資產 1,100 萬元、總負債 100 萬元，淨值 1,000 萬元，貸與 500 萬元恰為淨值的一半，正好越過百分之四十——就是要引誘作答者拿第 2 款的尺去量第 1 款的事。\n\n要件拆解與陷阱位置：本題另設了要求 B 公司提供土地設定抵押這一段事實。《公司法》第 15 條第 1 項各款規範的是能不能貸，抵押擔保則屬債權保全的私法安排，兩者不在同一個層次；把擔保寫成違法事由，是選項 (D) 的誘答設計。至於違反的法律效果，《公司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者，亦應由其負損害賠償責任。」該項處理的是負責人的責任，本題貸與既屬合法，即無適用餘地。\n\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改以短期融通資金的事實出題，要求考生實際計算淨值百分之四十，此時就必須先算出淨值等於總資產減總負債，再與融資金額相比；也常把貸與對象改成公司股東個人，測試《公司法》第 15 條第 1 項柱句所稱「股東或任何他人」究竟涵蓋到哪裡。至於違反的效果，《公司法》第 15 條第 2 項所定者是負責人與借用人的連帶返還責任與損害賠償責任，並非逕行否定貸與行為的效力，這一點也常被誤答。\n\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6],{"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7-s0202-003",3,"甲男為 X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為追求心儀之乙女，X 公司增資新臺幣 1,000 萬…",{"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7-s0202-005",5,"A 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以電子製造為業，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下同）…",{"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7-s0202-002",2,"依據公司法，齊備那些形式基準即得認為是公司法上之經理人？",{"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7-s0202-006",6,"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之董事甲因涉嫌掏空公司資產而被法院假處分裁定暫停董…",{"id":64,"number":24,"year":6,"stem":65},"law-107-s0202-001","A 股份有限公司為了在海外設廠而向銀行貸款新臺幣 10 億元，廠房啟用後，產能倍增，…",{"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07-s0202-007",7,"股票公開發行之 A 股份有限公司擬出售公司位於市中心商業區的土地一筆，此為公司僅存之…",[],{"id":48,"number":49,"stem":72},"甲男為 X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為追求心儀之乙女，X 公司增資新臺幣 1…",{"id":52,"number":53,"stem":74},"A 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以電子製造為業，實收資本額為新…",70,1789445438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