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202-005":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7-s0202-005",107,"107120","20180804","s0202","commercial",null,5,"single","A 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以電子製造為業，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下同）1 億元，章程中並未有任何關於轉投資之規定。A 公司於投資 B 食品有限公司 2,000 萬元後，再以股東會決議投資 C 股份有限公司 2,500 萬元。今 A 公司擬投資 D 股份有限公司 100 萬元。以下是否需經股東會決議及其理由之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本次投資無需股東會決議，因本次投資金額未達實收資本百分之四十","本次投資無需股東會決議，因前次投資 C 公司時已有股東會決議","本次投資需股東會決議，因轉投資依法皆須由股東會決議","本次投資需股東會決議，因總投資金額已達實收資本百分之四十","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公司法》第 13 條轉投資上限的計算對象是投資總額，且逾越上限的每一次投資都要股東會決議。\n【正解理由】《公司法》第 13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公司不得為他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如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時，其所有投資總額，除以投資為專業或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依左列各款規定，取得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者外，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A 公司實收資本額 1 億元，百分之四十為 4,000 萬元；已投資 B、C 兩公司合計 4,500 萬元，加計本次 100 萬元後為 4,600 萬元，章程又未另設規定，即須依《公司法》第 13 條第 1 項第 3 款取得股東會決議，故選 D。\n【逐項排除】\n(A) 錯誤。《公司法》第 13 條第 1 項柱句的判斷對象是投資總額，不是單筆投資金額；本次 100 萬元雖小，總額卻已越線。\n(B) 錯誤。《公司法》第 13 條第 1 項柱句所設之例外，係就使投資總額逾越上限之各該投資取得股東會決議；投資 C 公司時之決議不及於本次對 D 公司之投資。\n(C) 錯誤。轉投資是否須經股東會決議，依《公司法》第 13 條第 1 項柱句繫於投資總額有無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A 公司投資 B 公司 2,000 萬元時即未逾上限。\n(D) 正確。加計本次投資後總額 4,600 萬元已逾 4,000 萬元，依《公司法》第 13 條第 1 項第 3 款，本次投資須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之股東會決議。\n【涵攝步驟】要件一（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 A 公司對 B、C、D 三家公司均為有限責任股東；要件二（所有投資總額）→ 2,000 萬元加 2,500 萬元加 100 萬元等於 4,600 萬元；要件三（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 1 億元的百分之四十為 4,000 萬元；要件四（有無例外）→ 章程未另定，故須依《公司法》第 13 條第 1 項第 3 款經股東會決議。\n【記憶點】《公司法》第 13 條算的是投資總額而且逐次重算，上一次的股東會決議不會替下一次背書。","《公司法》第 13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公司不得為他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如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時，其所有投資總額，除以投資為專業或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依左列各款規定，取得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者外，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這一句其實包了兩個規範：分號之前是絕對禁止，公司不得當他公司的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人；分號之後才是本題的戰場，處理有限責任股東的投資上限。該句所定之計算基數為本公司實收股本，計算對象則為所有投資總額，兩個用語都要逐字讀。\n\n解除上限的方式有三種並列：以投資為專業、公司章程另有規定、依各款取得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就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法》第 13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股份有限公司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之股東會決議。」而《公司法》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第三款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A 公司為公開發行公司，出席數不足時可以改用這一組替代門檻，但不論走哪一組，都必須就本次投資另行取得一次股東會決議。\n\n要件拆解與陷阱位置：本題把數字排得很巧。實收資本額 1 億元，上限 4,000 萬元；先投資 B 公司 2,000 萬元（未逾上限，無須決議），再投資 C 公司 2,500 萬元（總額 4,500 萬元已逾上限，故題目寫明以股東會決議為之），最後投資 D 公司 100 萬元。選項 (A) 用單筆金額比上限，選項 (B) 主張前次決議可以延用，選項 (C) 則走向另一個極端說轉投資一概須經股東會決議——三個誘答分別對應計算對象取錯、決議效力範圍取錯、射程過寬三種誤讀。\n\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公司法》第 13 條第 4 項規定：「公司因接受被投資公司以盈餘或公積增資配股所得之股份，不計入第一項投資總額。」常被拿來設計配股後總額是否重算的題目；《公司法》第 13 條第 5 項規定：「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規定時，應賠償公司因此所受之損害。」則是違反效果的考點，須留意該項寫的是損害賠償責任，而非逕行否定投資行為的效力。\n\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7-s0202-004",4,"A 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實收資本為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A …",{"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7-s0202-006",6,"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之董事甲因涉嫌掏空公司資產而被法院假處分裁定暫停董…",{"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7-s0202-003",3,"甲男為 X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為追求心儀之乙女，X 公司增資新臺幣 1,000 萬…",{"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7-s0202-007",7,"股票公開發行之 A 股份有限公司擬出售公司位於市中心商業區的土地一筆，此為公司僅存之…",{"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7-s0202-002",2,"依據公司法，齊備那些形式基準即得認為是公司法上之經理人？",{"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07-s0202-008",8,"乙為股票未公開發行之 B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乙擬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出席股東會，下列敘…",[],{"id":48,"number":49,"stem":73},"A 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實收資本為新臺幣（下同）1,000…",{"id":52,"number":53,"stem":75},"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之董事甲因涉嫌掏空公司資產而被法院假處…",70,1789445438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