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202-006":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7-s0202-006",107,"107120","20180804","s0202","commercial",null,6,"single","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之董事甲因涉嫌掏空公司資產而被法院假處分裁定暫停董事職務，A 公司擬以甲違反注意義務欲對其提起民事訴訟求償。試問以下何者最不適宜擔任 A 公司訴訟之代表人？",{"A":16,"B":17,"C":18,"D":19},"董事長乙","監察人丙","股東會推選之股東丁","股東會推選之非股東戊","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公司法》第 213 條所定公司與董事間訴訟之代表人，法定者為監察人，股東會亦得另選。\n【正解理由】《公司法》第 213 條規定：「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A 公司要以違反注意義務為由對董事甲提起民事求償訴訟，屬該條所稱公司與董事間訴訟，得代表公司者為監察人，或由股東會另行選定之人。董事長乙既非該條所列之代表人，且與被訴之甲同屬董事會成員，最不適宜擔任訴訟代表人，故選 A。\n【逐項排除】\n(A) 最不適宜。《公司法》第 213 條就公司與董事間訴訟指定監察人代表公司，並容許股東會另選訴訟代表人，董事長並不在該條所列之人選內。\n(B) 適宜。《公司法》第 213 條規定：「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監察人丙即為該條所定之法定代表人。\n(C) 適宜。《公司法》第 213 條容許股東會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股東丁經股東會推選後即得擔任 A 公司之訴訟代表人。\n(D) 適宜。《公司法》第 213 條就股東會另選之訴訟代表人，並未附加須具股東身分之要件，非股東戊經股東會推選亦得代表 A 公司。\n【涵攝步驟】要件一（公司與董事間訴訟）→ A 公司對董事甲請求損害賠償；要件二（甲是否仍具董事身分）→ 甲僅遭假處分裁定暫停職務，董事身分未因此消滅，本件仍為公司與董事間訴訟；要件三（代表公司之人）→ 依《公司法》第 213 條為監察人或股東會另選之人。乙為董事長，既不在《公司法》第 213 條所列之列，又與甲同屬董事會成員，利害關係上最不適宜。\n【記憶點】公司告自家董事，依《公司法》第 213 條由監察人上場，股東會也可以另外派人，董事長不在名單上。","《公司法》第 213 條規定：「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這一條的立法設計是為了處理利益衝突：公司的對外代表權原則上在董事長，但當訴訟的對造就是董事時，若仍由董事長代表公司，難免有同僚相護之虞，於是法律把代表權移轉給監督機關，並保留股東會另行選任的彈性。\n\n要件拆解：該條的適用要件有三。其一是公司與董事間訴訟，本題 A 公司對董事甲求償，符合；其二是該條所稱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這是保留條款，例如少數股東依法自行為公司提起訴訟時另有規定；其三是代表人之決定，法定為監察人，補充方式為股東會另選。條文對於股東會另選之人並未附加身分限制，因此選項 (C) 的股東丁與選項 (D) 的非股東戊都在容許範圍內，這是很多考生會誤判的一點。\n\n易混淆條文對照：《公司法》第 223 條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時，由監察人為公司之代表。」該條處理的是交易行為的代表權，《公司法》第 213 條處理的則是訴訟行為的代表權，兩條並列可以看出立法者在董事與公司利益相反的場合，一貫把代表權交給監察人。另可對照《公司法》第 214 條第 1 項規定：「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以書面請求監察人為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與《公司法》第 214 條第 2 項所定監察人不起訴時股東得為公司提起訴訟之機制——那是股東代表訴訟，訴訟主體與本題公司自行起訴並不相同。\n\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變化題是把事實改為監察人亦涉及同一弊案，此時就要討論股東會另選代表人的必要性；或改問《公司法》第 212 條規定：「股東會決議對於董事提起訴訟時，公司應自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提起之。」該條的三十日期間性質為何。另須注意本題事實中的假處分只是暫停職務，並未解任，董事身分仍在，這是判斷本件是否為該條所稱公司與董事間訴訟的前提。\n\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7-s0202-005",5,"A 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以電子製造為業，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下同）…",{"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7-s0202-007",7,"股票公開發行之 A 股份有限公司擬出售公司位於市中心商業區的土地一筆，此為公司僅存之…",{"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7-s0202-004",4,"A 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實收資本為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A …",{"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7-s0202-008",8,"乙為股票未公開發行之 B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乙擬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出席股東會，下列敘…",{"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7-s0202-003",3,"甲男為 X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為追求心儀之乙女，X 公司增資新臺幣 1,000 萬…",{"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07-s0202-009",9,"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章程所訂資本額為新臺幣（下同）5 億元，實收資本額…",[],{"id":48,"number":49,"stem":73},"A 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以電子製造為業，實收資本額為新…",{"id":52,"number":53,"stem":75},"股票公開發行之 A 股份有限公司擬出售公司位於市中心商業區的土地一筆，此…",70,1789445443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