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8},["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202-008":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7,"repeats":72,"prev":73,"next":75,"paperCount":77},{"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7-s0202-008",107,"107120","20180804","s0202","commercial",null,8,"single","乙為股票未公開發行之 B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乙擬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出席股東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乙以自行書寫之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現行實務見解認為其委託合法","乙先委託丙，後再委託丁，但丁之委託書較丙之委託書早一日送達公司，則應以丁之委託書為準","乙以公司印發之委託書委託丙出席股東會，但又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則以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自然人戊受乙及其他股東共計 5 人委託出席股東會，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三","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股東同時使用委託書與電子投票時，《公司法》第 177-2 條第 3 項所定之優先順序。\n【正解理由】《公司法》第 177-2 條第 3 項規定：「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乙既以公司印發之委託書委託丙出席，又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依該項應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選項稱以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與該項相反，敘述錯誤，故選 C。\n【逐項排除】\n(A) 敘述正確。《公司法》第 177 條第 1 項規定：「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實務見解認為該項關於公司印發委託書之規定，非委任行為之生效要件，股東自行書寫之委託書仍屬合法委託。\n(B) 敘述正確。依《公司法》第 177 條第 3 項本文，委託書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公司，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丁之委託書較丙早一日送達，即以丁者為準。\n(C) 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依《公司法》第 177-2 條第 3 項，委託書與電子投票並存時，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而非以電子方式行使者為準。\n(D) 敘述正確。依《公司法》第 177 條第 2 項，非信託事業亦非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者，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以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三為上限；戊受 5 人委託，正該當該項所定之情形。\n【涵攝步驟】要件一（電子行使）→ 乙已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要件二（委託出席）→ 乙以公司印發之委託書委託丙；要件三（並存時之效力）→ 依《公司法》第 177-2 條第 3 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故選項 (C) 之結論與該項相反。\n【記憶點】委託書與電子投票撞在一起時，依《公司法》第 177-2 條第 3 項讓代理人出席的那一票勝出。","股東會表決權的行使方式有三種：親自出席、委託代理人出席、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三種方式並存時的衝突處理，公司法分別設有規定，本題考的正是其中最容易記混的一組。《公司法》第 177-2 條第 3 項規定：「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記憶的訣竅是：實體出席優先於書面電子行使。\n\n要件拆解與相鄰條文：《公司法》第 177-2 條第 1 項規定：「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意思表示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送達公司，意思表示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 177-2 條第 2 項規定：「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欲親自出席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與行使表決權相同之方式撤銷前項行使表決權之意思表示；逾期撤銷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注意這兩項的結論方向相反：股東要親自出席而逾期撤銷者，以書面電子行使者為準；但若是委託代理人出席，則逕以代理人出席行使者為準，不必先撤銷。這一組對照就是本題的命題核心。\n\n委託書端的規定同樣要逐項讀。《公司法》第 177 條第 4 項規定：「委託書送達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或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這一項與《公司法》第 177-2 條第 3 項在結論上一致，都指向代理人出席的那一票。至於選項 (D) 所涉的代理權數限制，《公司法》第 177 條第 2 項就非信託事業、非核准股務代理機構者設有百分之三的上限，超過部分不予計算，而非全部委託無效。\n\n實務見解的位置：選項 (A) 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公司法》第 177 條第 1 項雖寫「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但實務上認為此係為便利公司作業所設，股東自行書寫而具備授權範圍等必要記載者，仍生委任效力，不因未使用公司格式而無效。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則常改考《公司法》第 177-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但就該次股東會之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視為棄權。」該項但書所定之視為棄權，是書面電子投票最常被測試的限制。\n\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4,"tagline":45,"hint":46},"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8,39,40,41,42,43],"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8,52,56,60,64,68],{"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7-s0202-007",7,"股票公開發行之 A 股份有限公司擬出售公司位於市中心商業區的土地一筆，此為公司僅存之…",{"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7-s0202-009",9,"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章程所訂資本額為新臺幣（下同）5 億元，實收資本額…",{"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7-s0202-006",6,"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之董事甲因涉嫌掏空公司資產而被法院假處分裁定暫停董…",{"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7-s0202-010",10,"下列有關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及員工酬勞之敘述，依公司法規定及實務見解，何者錯誤？",{"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7-s0202-005",5,"A 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以電子製造為業，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下同）…",{"id":69,"number":70,"year":6,"stem":71},"law-107-s0202-011",11,"股票未公開發行之 A 股份有限公司，經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請問：以下何項買回目的，符…",[],{"id":49,"number":50,"stem":74},"股票公開發行之 A 股份有限公司擬出售公司位於市中心商業區的土地一筆，此…",{"id":53,"number":54,"stem":76},"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章程所訂資本額為新臺幣（下同）5 億元…",70,1789445443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