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202-009":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7-s0202-009",107,"107120","20180804","s0202","commercial",null,9,"single","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章程所訂資本額為新臺幣（下同）5 億元，實收資本額為 3 億元，A公司已累積法定盈餘公積 1 億元，無其他公積，A 公司去年營運遭遇首次虧損共計 3,000 萬元，依公司法規定，A 公司今年可否分派現金予股東？",{"A":16,"B":17,"C":18,"D":19},"可以，最高可分派 2,500 萬元","可以，最高可分派 7,000 萬元","可以，最高可分派 7,500 萬元","不能分派","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有虧損時不得分派股息紅利，且《公司法》第 241 條以公積發放現金以公司無虧損為前提。\n【正解理由】《公司法》第 232 條第 1 項規定：「公司非彌補虧損及依本法規定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後，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公司法》第 232 條第 2 項規定：「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A 公司去年首次虧損 3,000 萬元且無盈餘，依這兩項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至於改以法定盈餘公積發放現金，《公司法》第 241 條第 1 項柱句以「公司無虧損者」為前提，A 公司既有虧損即無適用，故選 D。\n【逐項排除】\n(A) 錯誤。2,500 萬元係依《公司法》第 241 條第 3 項所定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五之部分計算而得，即 1 億元減去 7,500 萬元；該選項卻略過了《公司法》第 241 條第 1 項柱句的無虧損前提。\n(B) 錯誤。7,000 萬元係以法定盈餘公積 1 億元減去虧損 3,000 萬元而得，《公司法》第 241 條並無此種計算方式，且該條第 1 項柱句仍要求公司無虧損。\n(C) 錯誤。7,500 萬元為實收資本額 3 億元之百分之二十五，依《公司法》第 241 條第 3 項係計算可分派上限的扣除基數，而非可分派金額本身，且同樣未通過《公司法》第 241 條第 1 項柱句的無虧損前提。\n(D) 正確。A 公司既有虧損又無盈餘，依《公司法》第 232 條第 2 項規定：「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不得分派；改以公積分派現金亦因《公司法》第 241 條第 1 項柱句的無虧損前提而不可行。\n【涵攝步驟】要件一（有無盈餘）→ A 公司去年虧損 3,000 萬元，無盈餘；要件二（有無彌補虧損）→ 題示未見已彌補之記載；要件三（能否改以公積分派）→ 《公司法》第 241 條第 1 項柱句以公司無虧損為前提，A 公司不符。三者均不利於分派，故 A 公司今年不能分派現金予股東。\n【記憶點】《公司法》第 241 條的公積發放，先看有沒有虧損；虧損還在，百分之二十五的算式根本輪不到用。","本題要走兩道關卡。第一道是盈餘分派，《公司法》第 232 條第 1 項規定：「公司非彌補虧損及依本法規定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後，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公司法》第 232 條第 2 項規定：「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兩項合起來的順序是：先彌補虧損、再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最後才談分派；而在無盈餘的年度，連討論的餘地都沒有。A 公司去年虧損 3,000 萬元，這一道就過不了。\n\n第二道是公積的使用。《公司法》第 239 條第 1 項規定：「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除填補公司虧損外，不得使用之。但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之情形，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該項的原則是公積只能填補虧損，例外才是依《公司法》第 241 條發給新股或現金。而《公司法》第 241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公司無虧損者，得依前條規定股東會決議之方法，將法定盈餘公積及下列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句首的「公司無虧損者」就是門檻。A 公司既有虧損，這一道也過不了，結論即為不能分派。\n\n要件拆解與陷阱位置：三個誘答都是先算數字再忘記前提。《公司法》第 241 條第 3 項規定：「以法定盈餘公積發給新股或現金者，以該項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五之部分為限。」本題實收資本額為 3 億元而非章程所訂資本額 5 億元，百分之二十五即 7,500 萬元，法定盈餘公積 1 億元超過的部分為 2,500 萬元——選項 (A) 算對了這一步卻跳過無虧損要件，選項 (C) 則把 7,500 萬元這個扣除基數誤當成可分派金額。命題者刻意同時給出章程資本額與實收資本額兩個數字，就是要測試考生知不知道該項的基數是實收資本額。\n\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公司法》第 237 條第 1 項規定：「公司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常與本題併考提列義務的上限；《公司法》第 239 條第 2 項規定：「公司非於盈餘公積填補資本虧損，仍有不足時，不得以資本公積補充之。」則考公積填補虧損的先後順序，須先用盈餘公積、不足時才輪到資本公積。\n\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7-s0202-008",8,"乙為股票未公開發行之 B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乙擬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出席股東會，下列敘…",{"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7-s0202-010",10,"下列有關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及員工酬勞之敘述，依公司法規定及實務見解，何者錯誤？",{"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7-s0202-007",7,"股票公開發行之 A 股份有限公司擬出售公司位於市中心商業區的土地一筆，此為公司僅存之…",{"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7-s0202-011",11,"股票未公開發行之 A 股份有限公司，經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請問：以下何項買回目的，符…",{"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7-s0202-006",6,"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之董事甲因涉嫌掏空公司資產而被法院假處分裁定暫停董…",{"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07-s0202-012",12,"A 股份有限公司因董事均已辭任，股東會亦無選任清算人，經該公司債權人聲請法院選派甲律…",[],{"id":48,"number":49,"stem":73},"乙為股票未公開發行之 B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乙擬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出席股…",{"id":52,"number":53,"stem":75},"下列有關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及員工酬勞之敘述，依公司法規定及實務見解，何者錯…",70,1789445443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