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6},["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202-014":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5},{"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7-s0202-014",107,"107120","20180804","s0202","commercial",null,14,"single","甲任職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之監察人，下列權限，何者非屬公司代表權之類型？",{"A":16,"B":17,"C":18,"D":19},"列席 A 公司董事會並陳述意見","查核 A 公司表冊時委託會計師協助","監督 A 公司業務之執行時委託律師協助","受股東會決議之委託代表 A 公司向其董事提起民事訴訟","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監察人職權中，屬代表公司者與屬監督權者之區分。\n【正解理由】《公司法》第 218-2 條第 1 項規定：「監察人得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該項所賦予者，是監察人以自己名義列席並表示意見的權限，屬監督權的行使，並未以公司名義對外為法律行為，故非公司代表權之類型，故選 A。\n【逐項排除】\n(A) 非代表權，為本題答案。《公司法》第 218-2 條第 1 項規定：「監察人得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列席與陳述意見是監察人自身的監督作用，並非代表公司為法律行為。\n(B) 屬代表權。監察人查核表冊之職權見《公司法》第 219 條第 1 項，委託會計師則依《公司法》第 219 條第 2 項規定：「監察人辦理前項事務，得委託會計師審核之。」該項未如《公司法》第 218 條第 2 項寫出代表公司四字，惟其所委託者係為公司辦理表冊查核事務，對外成立公司與會計師間之委任關係，與 (A) 之列席陳述意見不同。\n(C) 屬代表權。監督業務執行屬《公司法》第 218 條第 1 項所列事務，其委託律師依《公司法》第 218 條第 2 項逐字得代表公司為之。\n(D) 屬代表權。《公司法》第 213 條規定：「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監察人受股東會決議之委託對董事提起民事訴訟，即依該條代表公司為訴訟行為。\n【涵攝步驟】判準一（有無以公司名義對外為法律行為）→ 選項 (C) 依《公司法》第 218 條第 2 項以公司名義委任律師，選項 (B) 依《公司法》第 219 條第 2 項為公司辦理表冊查核而委託會計師，選項 (D) 是以公司名義起訴，三者均對外發生效力；判準二（是否僅為監察人自身之監督作用）→ 選項 (A) 依《公司法》第 218-2 條第 1 項僅係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效力不及於公司對外之法律關係。故 (A) 非屬公司代表權之類型。\n【記憶點】監察人開口講話是監督權，替公司簽約、起訴才是代表權。","監察人的職權可以粗分為三束：監督與調查權、代表權、以及召集股東會等特別權限。本題要辨的是前兩束的界線，判準在於有沒有以公司名義對外為法律行為。\n\n監督與調查權方面，《公司法》第 218 條第 1 項規定：「監察人應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並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這一項列出的是監察人對內的作用；《公司法》第 218-2 條第 1 項規定：「監察人得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公司法》第 218-2 條第 2 項規定：「董事會或董事執行業務有違反法令、章程或股東會決議之行為者，監察人應即通知董事會或董事停止其行為。」同樣是對內的監督與制止，效力發生在公司內部機關之間，並不對外形成公司的權利義務。\n\n代表權方面，《公司法》第 218 條第 2 項規定：「監察人辦理前項事務，得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會計師審核之。」該項用語直接寫出代表公司，這就是選項 (C) 的依據——委任契約的當事人是公司而非監察人個人，費用亦由公司負擔。至於選項 (B) 之表冊查核，其職權依據另見《公司法》第 219 條第 1 項。《公司法》第 219 條第 2 項規定：「監察人辦理前項事務，得委託會計師審核之。」該項並未寫出代表公司四字，與《公司法》第 218 條第 2 項並列，可以看出兩條在用語上的差別。訴訟上的代表權則見《公司法》第 213 條規定：「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選項 (D) 所述受股東會決議委託而對董事起訴，即屬之。\n\n易混淆條文對照與其他考法：《公司法》第 214 條第 1 項規定：「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以書面請求監察人為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該項所生者仍是監察人代表公司起訴；而《公司法》第 214 條第 2 項所定監察人逾三十日不起訴時股東得為公司提起訴訟，則是股東代表訴訟，訴訟實施權人已經換人，不再是監察人的代表權。另可注意《公司法》第 218 條第 3 項規定：「違反第一項規定，妨礙、拒絕或規避監察人檢查行為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該項所定者為行政制裁，與代表權無涉，這幾個相鄰規定經常被排在同一題裡交叉測試。此外，《公司法》第 218-2 條第 2 項規定：「董事會或董事執行業務有違反法令、章程或股東會決議之行為者，監察人應即通知董事會或董事停止其行為。」該項課予監察人的是通知停止之作為義務，效力仍在公司內部，與代表公司對外為法律行為分屬兩個層次，作答時可以拿它與《公司法》第 218 條第 2 項並列對照。\n\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7-s0202-013",13,"A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下稱 A 公司）已發行股份數為 60 萬股，甲當選董事時持股 …",{"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7-s0202-015",15,"股東行使股東提案權提出以下那些議案，公司必須列入開會通知？",{"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7-s0202-012",12,"A 股份有限公司因董事均已辭任，股東會亦無選任清算人，經該公司債權人聲請法院選派甲律…",{"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7-s0202-016",16,"關於再保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7-s0202-011",11,"股票未公開發行之 A 股份有限公司，經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請問：以下何項買回目的，符…",{"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07-s0202-017",17,"下列何者非我國保險法規定得僱用保險業務員從事保險招攬之行業？",[],{"id":48,"number":49,"stem":73},"A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下稱 A 公司）已發行股份數為 60 萬股，甲當選…",{"id":52,"number":53,"stem":54},70,17894454435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