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8},["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202-015":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8,"repeats":73,"prev":74,"next":76,"paperCount":77},{"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07-s0202-015",107,"107120","20180804","s0202","commercial",null,15,"single","股東行使股東提案權提出以下那些議案，公司必須列入開會通知？",{"A":16,"B":17,"C":18,"D":19},"修改公司章程選舉董事、監察人的方法，由累積投票制改為直接投票制","任期屆滿前，改選全體董事、監察人","為解決高階經理人薪酬過高的問題，應於章程中訂定經理人薪酬上限","公司規模逐漸成長，股東人數眾多，應向證券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公開發行程序","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公司法》第 172-1 條第 4 項第 1 款「該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者」的判斷。\n【正解理由】《公司法》第 172-1 條第 4 項柱句規定：「有左列情事之一，股東所提議案，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公司法》第 172-1 條第 4 項第 1 款規定：「一、該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者。」故股東提案是否必須列入開會通知，關鍵在該議案是否屬股東會職權。任期屆滿前改選全體董事、監察人，依《公司法》第 199-1 條第 1 項為法律明文承認之股東會決議事項，公司必須列入開會通知，故選 B。\n【逐項排除】\n(A) 非必須列入。累積投票制係就董事選舉方法所設之制度（其構成要件詳見《公司法》相關規定），依通說與主管機關見解屬強制規定，不得以章程改採直接投票，該議案因而落入《公司法》第 172-1 條第 4 項第 1 款之情形。\n(B) 必須列入，為本題答案。依《公司法》第 199-1 條第 1 項，股東會於董事任期未屆滿前得決議改選全體董事，屬股東會職權，不落入《公司法》第 172-1 條第 4 項第 1 款。\n(C) 非必須列入。經理人報酬之決定，依《公司法》第 29 條第 1 項本文及同條第 1 項第 3 款，於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會決議行之，該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n(D) 非必須列入。依《公司法》第 156 條第 3 項前段，公司得依董事會之決議向證券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公開發行程序，既屬董事會決議事項，該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n【涵攝步驟】要件一（形式要件）→ 依《公司法》第 172-1 條第 1 項須持股百分之一以上且以一項為限；要件二（是否屬股東會職權）→ 依《公司法》第 172-1 條第 4 項第 1 款判斷；要件三（四個議案之歸屬）→ 改選全體董事、監察人依《公司法》第 199-1 條第 1 項為股東會事項，其餘三者分別涉及董事選舉方法之強制規定、經理人報酬與公開發行之申請，均非股東會所得決議。\n【記憶點】股東提案能不能進開會通知，先問這件事是不是股東會自己決定得了。","《公司法》第 172-1 條第 1 項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這是股東提案權的門檻；《公司法》第 172-1 條第 3 項規定：「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超過三百字者，該提案不予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則設了字數與出席義務。本題不考這些形式要件，而是直接跳到實質過濾的那一項。\n\n《公司法》第 172-1 條第 4 項柱句規定：「有左列情事之一，股東所提議案，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其下三款分別為：《公司法》第 172-1 條第 4 項第 1 款規定：「一、該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者。」《公司法》第 172-1 條第 4 項第 2 款規定：「二、提案股東於公司依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者。」《公司法》第 172-1 條第 4 項第 3 款規定：「三、該議案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者。」本題題幹未給持股與提出時間的資訊，因此判斷只能落在第 1 款，也就是該議案是不是股東會的權限。\n\n要件拆解與四個選項的歸屬：股份有限公司採機關分立，股東會的權限以法律或章程明定者為限，其餘屬董事會。改選全體董事、監察人是股東會的核心權限，《公司法》第 199-1 條第 1 項規定：「股東會於董事任期未屆滿前，經決議改選全體董事者，如未決議董事於任期屆滿始為解任，視為提前解任。」與《公司法》第 199-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改選，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不但承認股東會得為此決議，還替它配了出席門檻，屬股東會事項至為明確。\n\n其餘三者則各有歸屬。經理人報酬依《公司法》第 29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屬董事會權限；申請辦理公開發行依《公司法》第 156 條第 3 項前段為董事會決議事項，該項後段就申請停止公開發行才交由股東會決議，兩者方向相反，是常見的誘答設計。至於董事選舉方法，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通說與主管機關見解認為累積投票制屬強制規定，章程不得改採直接投票，因而該提案並非股東會所得決議。\n\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32],"needs-practice-view","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5,"tagline":46,"hint":47},"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9,40,41,42,43,44],"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9,53,57,61,65,69],{"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7-s0202-014",14,"甲任職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之監察人，下列權限，何者非屬公司代表權之類…",{"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7-s0202-016",16,"關於再保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7-s0202-013",13,"A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下稱 A 公司）已發行股份數為 60 萬股，甲當選董事時持股 …",{"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7-s0202-017",17,"下列何者非我國保險法規定得僱用保險業務員從事保險招攬之行業？",{"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7-s0202-012",12,"A 股份有限公司因董事均已辭任，股東會亦無選任清算人，經該公司債權人聲請法院選派甲律…",{"id":70,"number":71,"year":6,"stem":72},"law-107-s0202-018",18,"下列有關保險契約之敘述，何者正確？",[],{"id":50,"number":51,"stem":75},"甲任職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之監察人，下列權限，何者非屬公…",{"id":54,"number":55,"stem":56},70,17894454435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