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6},["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202-018":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3,"paperCount":75},{"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7-s0202-018",107,"107120","20180804","s0202","commercial",null,18,"single","下列有關保險契約之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定額保險為契約上載明保險標的一定價值之保險契約","為避免事故時發生爭議，財產保險多為定值保險","因人身無價，人身保險均為不定值保險與不定額保險","財產保險契約之功能在填補損失","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定值保險與定額保險之區別，以及財產保險的損失填補功能。\n【正解理由】《保險法》第 73 條第 3 項規定：「保險標的未經約定價值者，發生損失時，按保險事故發生時實際價值為標準，計算賠償，其賠償金額，不得超過保險金額。」該項以實際價值計算賠償並設賠償金額上限，正是財產保險損失填補功能的體現；《保險法》第 72 條所定之不得超額承保亦本於同一旨趣，故選 D。\n【逐項排除】\n(A) 錯誤。《保險法》第 50 條第 3 項規定：「定值保險契約，為契約上載明保險標的一定價值之保險契約。」該選項把定值保險契約的定義冠在定額保險之上，名詞錯置。\n(B) 錯誤。依《保險法》第 73 條第 1 項，定值須由要保人依主管機關核定之費率及條款約定；未經約定價值者則依《保險法》第 73 條第 3 項按實際價值計算賠償，此為財產保險之常態，該選項與此不符。\n(C) 錯誤。《保險法》第 102 條規定：「人壽保險之保險金額，依保險契約之所定。」人壽保險即屬定額保險；該選項稱人身保險均為不定值保險與不定額保險，範圍過寬。\n(D) 正確。依《保險法》第 73 條第 3 項，未約定價值者按事故發生時實際價值計算賠償且不得超過保險金額，財產保險契約之功能即在填補被保險人實際所受之損失。\n【涵攝步驟】判準一（定值與不定值之分）→ 依《保險法》第 50 條第 2 項與第 3 項，差別在契約所載者係一定之價值，抑或須至危險發生後估計；判準二（定值與定額之分）→ 定值係就財產保險標的之價值預為約定，定額則指給付金額固定而不以實際損失為準；判準三（財產保險之功能）→ 依《保險法》第 73 條第 3 項按實際價值計算並以保險金額為上限，即損失填補。故選項 (D) 為正確敘述。\n【記憶點】定值談的是財產的價值先講好，定額談的是理賠金額不看損失；財產保險未約定價值時填補實際損失。","《保險法》第 50 條第 1 項規定：「保險契約分不定值保險契約，及定值保險契約。」《保險法》第 50 條第 2 項規定：「不定值保險契約，為契約上載明保險標的之價值，須至危險發生後估計而訂之保險契約。」《保險法》第 50 條第 3 項規定：「定值保險契約，為契約上載明保險標的一定價值之保險契約。」這一條把分類的判準寫得很清楚：看契約有沒有事先把保險標的的價值定下來。定額保險則是另一組概念，指的是給付金額固定，不以事故發生後的實際損失為計算基礎，人壽保險的死亡給付是典型。選項 (A) 把定值保險的定義搬給定額保險，正是混用了這兩組概念。\n\n財產保險的計算規則見於《保險法》第 73 條。《保險法》第 73 條第 1 項規定：「保險標的，得由要保人，依主管機關核定之費率及條款，作定值或不定值約定之要保。」《保險法》第 73 條第 2 項規定：「保險標的，以約定價值為保險金額者，發生全部損失或部份損失時，均按約定價值為標準計算賠償。」《保險法》第 73 條第 3 項規定：「保險標的未經約定價值者，發生損失時，按保險事故發生時實際價值為標準，計算賠償，其賠償金額，不得超過保險金額。」第 2 項與第 3 項並列，可以看出定值是例外、須經約定，不定值才是原則；選項 (B) 稱財產保險多為定值保險，與這個原則例外關係相反。\n\n損失填補功能的條文基礎，除《保險法》第 73 條第 3 項的實際價值與保險金額上限外，尚可對照《保險法》第 72 條規定：「保險金額為保險人在保險期內，所負責任之最高額度。保險人應於承保前，查明保險標的物之市價，不得超額承保。」該條課予保險人查明市價、不得超額承保的義務，目的即在避免被保險人因保險而獲利。更上位的則是《保險法》第 1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該項以損害與賠償財物界定保險，正是損失填補原則的出發點。\n\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題常見的延伸是超額保險與一部保險的效果，以及複保險的分擔規則，都是損失填補原則的具體展開；另一種考法則是要求區分定值與不定值、定額與損害填補這兩組座標，並指出人身保險中的健康保險與傷害保險就醫療費用之給付，實務上仍具損害填補的性質，因此選項 (C) 那種把人身保險一概歸為不定額的說法，射程過寬。\n\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7-s0202-017",17,"下列何者非我國保險法規定得僱用保險業務員從事保險招攬之行業？",{"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7-s0202-019",19,"A 銀行與 B 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契約，約定銀行職員如有侵占公款，B 保險公司應予以理…",{"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7-s0202-016",16,"關於再保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7-s0202-020",20,"甲參加 A 公司之彩色粉塵派對活動，因 A 公司人員用火不慎，導致甲受有嚴重燒燙傷，…",{"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7-s0202-015",15,"股東行使股東提案權提出以下那些議案，公司必須列入開會通知？",{"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07-s0202-021",21,"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如對於保險標的物未盡約定保護責任所致之損失，依保險法第 98 條第…",[],{"id":48,"number":49,"stem":50},{"id":52,"number":53,"stem":74},"A 銀行與 B 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契約，約定銀行職員如有侵占公款，B 保險…",70,17894454435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