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9},["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202-019":3},{"question":4,"paper":35,"subjectMeta":11,"related":49,"repeats":74,"prev":75,"next":76,"paperCount":78},{"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11,"answerStatus":20,"answerAccepted":21,"answerNote":24,"answerCorrected":25,"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6,"history":27,"explanation":29,"explanationDeep":30,"confidence":31,"flags":32,"indexable":25},"law-107-s0202-019",107,"107120","20180804","s0202","commercial",null,19,"single","A 銀行與 B 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契約，約定銀行職員如有侵占公款，B 保險公司應予以理賠。甲任職於 A 銀行，乙為甲之人事保證人，今甲侵占公款百萬臺幣，B 保險公司賠付後，依保險法第 53 條向乙訴請給付該百萬臺幣。下列關於 B 保險公司對乙之請求，有無理由之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無理由，因保險法第 53 條僅限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本件屬保證責任","無理由，因乙為甲之人事保證人，A 銀行已經可以自保險公司獲得保險理賠，依民法第 756 條之 2第 1 項規定不得向乙請求，因此保險人亦不得向乙行使代位權","有理由，B 保險公司係代位 A 銀行可得對第三人主張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本件 A 銀行可對乙主張，B 保險公司自得對乙為主張","有理由，因乙非保險法第 53 條第 2 項之「家屬」或「受僱人」","multi_accepted",[22,23],"B","C","第19題答Ｂ或Ｃ者均給分。",true,1,[28],{"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保險法》第 53 條保險代位的前提，以及人事保證責任補充性的影響。\n【正解理由】本題經考選部公告，答 B 或 C 者均給分。《保險法》第 53 條第 1 項規定：「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該項以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有請求權為代位前提，兩說的分歧即在於 A 銀行受領理賠後對乙是否仍有請求權。\n【逐項排除】\n(A) 未經公告給分。《保險法》第 53 條第 1 項所稱之損失賠償請求權，文字上未區分發生原因，該選項將其限縮於侵權行為所生者，與文義不合。\n(B) 本選項亦經公告給分。人事保證人責任具補充性（其構成要件詳見《民法》相關規定），A 銀行既已獲理賠，難認仍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被保險人對乙無請求權時，依《保險法》第 53 條第 1 項保險人無從代位。\n(C) 本選項亦經公告給分。依《保險法》第 53 條第 1 項，保險人於給付後得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之請求權；若認 A 銀行對乙之保證債權仍存在，B 保險公司即得對乙為主張。\n(D) 未經公告給分。依《保險法》第 53 條第 2 項本文，第三人為家屬或受僱人時保險人無代位請求權；乙固非家屬或受僱人，惟該項處理者為代位權之限制，仍須回到《保險法》第 53 條第 1 項判斷被保險人有無請求權。\n【涵攝步驟】要件一（損失發生）→ 甲侵占公款；要件二（有無請求權）→ A 銀行對乙之保證債權是否仍存在，取決於人事保證補充性的評價；要件三（已給付）→ B 保險公司已賠付。第二個要件因評價不同而生兩種結論，這正是官方公告 B、C 均給分的原因。\n【記憶點】《保險法》第 53 條第 1 項的代位以被保險人有請求權為前提；被保險人沒有的權利，保險人代位不到。","本題屬官方公告多答案給分之題型，答 B 或 C 者均給分，因此解題的重點不在挑出唯一正解，而在理解兩種推論路線各自的支撐點。《保險法》第 53 條第 1 項規定：「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該項的構成要件有三：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已發生、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保險人已給付賠償金額；法律效果是保險人取得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請求權，並以賠償金額為上限。\n\n第一種路線著眼於代位的客體。該項寫的是損失賠償請求權，並未限定其發生原因，因此不論是侵權行為、債務不履行或保證責任所生的請求權，文義上都可以是代位的客體。A 銀行對人事保證人乙的保證債權既屬損失賠償請求權，B 保險公司賠付後即得代位行使，結論是請求有理由，這就是選項 (C)。也因為這一項的文義如此，選項 (A) 把該項限縮在侵權行為所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才會不被採為給分答案。\n\n第二種路線著眼於代位的前提。保險代位的性質是法定債權移轉，被保險人有多少權利，保險人就承受多少；被保險人如果根本沒有請求權，代位便無所附麗。人事保證人的責任具有補充性（其構成要件詳見《民法》相關規定），僱用人須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時，保證人始負其責。本件 A 銀行已自 B 保險公司獲得理賠，若認保險理賠即屬所謂他項方法，則 A 銀行對乙已無請求權可言，保險人自無從代位，結論是請求無理由，這就是選項 (B)。\n\n兩種路線的分歧點，在於自保險人受領的賠償是不是人事保證補充性所稱的他項方法。這是一個評價問題，條文字面推不出唯一答案，官方因而公告 B、C 均給分。至於選項 (D)，《保險法》第 53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時，保險人無代位請求權。但損失係由其故意所致者，不在此限。」乙確非家屬或受僱人，該項對乙即整項不適用；而該項僅在排除代位權，並不能反過來證立代位權的存在，因此以此為理由並不足以支持請求有理由。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改考該項但書中故意與重大過失之別，須留意條文寫的是故意。\n\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3,34],"answer-note","needs-practice-view",{"code":9,"slug":10,"name":36,"tag":37,"label":38,"subjects":39,"kicker":46,"tagline":47,"hint":48},"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40,41,42,43,44,45],"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50,54,58,62,66,70],{"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07-s0202-018",18,"下列有關保險契約之敘述，何者正確？",{"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07-s0202-020",20,"甲參加 A 公司之彩色粉塵派對活動，因 A 公司人員用火不慎，導致甲受有嚴重燒燙傷，…",{"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07-s0202-017",17,"下列何者非我國保險法規定得僱用保險業務員從事保險招攬之行業？",{"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07-s0202-021",21,"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如對於保險標的物未盡約定保護責任所致之損失，依保險法第 98 條第…",{"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07-s0202-016",16,"關於再保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71,"number":72,"year":6,"stem":73},"law-107-s0202-022",22,"保險人於承保前，如未查明保險標的物之市價超額承保，下列關於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契約效…",[],{"id":51,"number":52,"stem":53},{"id":55,"number":56,"stem":77},"甲參加 A 公司之彩色粉塵派對活動，因 A 公司人員用火不慎，導致甲受有…",70,17894454435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