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202-021":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7-s0202-021",107,"107120","20180804","s0202","commercial",null,21,"single","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如對於保險標的物未盡約定保護責任所致之損失，依保險法第 98 條第 1 項規定，保險人得為下列何種主張？",{"A":16,"B":17,"C":18,"D":19},"解除契約","契約自始無效","不負保險責任","請求損害賠償","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保險法》第 98 條所定保護保險標的物義務違反時，保險人的法律效果為何。\n【正解理由】《保險法》第 98 條第 1 項規定：「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未盡約定保護責任所致之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之責。」該項把違反約定保護責任的效果直接定在賠償責任的免除上，並未使契約溯及失效，也沒有賦予保險人任何形成權或金錢請求權，故選 C。\n【逐項排除】\n(A) 錯誤。解除契約是《保險法》第 64 條第 2 項所定違反據實說明義務的效果，該項規定：「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與保護標的物的義務是兩件事。\n(B) 錯誤。《保險法》第 51 條第 1 項規定：「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其契約無效。但為當事人雙方所不知者，不在此限。」契約自始無效的原因在訂約時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而非事後未盡保護責任。\n(C) 正確。《保險法》第 98 條第 1 項就未盡約定保護責任所致之損失，明定保險人不負賠償之責，正是本題所問的主張。\n(D) 錯誤。《保險法》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避免或減輕損害之必要行為所生之費用，負償還之責。其償還數額與賠償金額，合計雖超過保險金額，仍應償還。」可見這一組義務的配套是費用償還與賠償免責，而不是讓保險人取得損害賠償請求權。\n【涵攝步驟】要件一，主體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要件二，須有契約約定的保護責任；要件三，損失須由未盡該責任所致。上述要件齊備，效果就是保險人不負賠償之責。\n【記憶點】未盡約定保護責任，保險人不賠，不解約也不求償。","《保險法》第 98 條由兩項組成，處理的是同一組保護標的物義務在兩個時點上的違反。《保險法》第 98 條第 1 項規定：「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未盡約定保護責任所致之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之責。」同法第 98 條第 2 項規定：「危險事故發生後，經鑑定係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未盡合理方法保護標的物，因而增加之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之責。」前者處理危險事故發生前的約定保護責任，後者處理事故發生後的合理方法保護，兩者的效果都落在賠償責任的免除。\n要件拆解上，第 1 項的義務主體是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義務內容來自契約的約定，並且損失與義務違反之間要有因果關係。本題的陷阱在效果面：考生讀到違反義務，直覺會往契約效力的方向想，於是在無效與解除之間挑一個；而條文寫的是保險人就該筆損失不負賠償之責，契約本身仍然存在，其他不受影響的損失仍在承保範圍內。\n易混淆條文可以並列來看。《保險法》第 68 條第 1 項規定：「保險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違背特約條款時，他方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違背特約條款的效果是解除契約；《保險法》第 64 條第 2 項處理的是訂約時的據實說明義務，效果同樣是解除契約；《保險法》第 51 條第 1 項處理的是訂約時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效果是契約無效。三者與《保險法》第 98 條並列，可以看出保險法對不同的義務違反配置了無效、解除與免責等不同效果，而本題落在最後一種。\n同一考點還有另一種考法，是把保護標的物義務換成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保險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要保人對於保險契約內所載增加危險之情形應通知者，應於知悉後通知保險人。」該組義務違反時的效果又走向終止契約或另定保險費，與第 98 條的免責效果不同，命題者常把四種效果打散成選項，測驗的就是效果與義務的配對。\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7-s0202-020",20,"甲參加 A 公司之彩色粉塵派對活動，因 A 公司人員用火不慎，導致甲受有嚴重燒燙傷，…",{"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7-s0202-022",22,"保險人於承保前，如未查明保險標的物之市價超額承保，下列關於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契約效…",{"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7-s0202-019",19,"A 銀行與 B 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契約，約定銀行職員如有侵占公款，B 保險公司應予以理…",{"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7-s0202-023",23,"甲以其子乙為被保險人，投保人壽保險附加傷害醫療保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7-s0202-018",18,"下列有關保險契約之敘述，何者正確？",{"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07-s0202-024",24,"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投保日額型健康保險，投保 4 個月後，經醫生檢查發現罹患大腸癌第…",[],{"id":48,"number":49,"stem":73},"甲參加 A 公司之彩色粉塵派對活動，因 A 公司人員用火不慎，導致甲受有…",{"id":52,"number":53,"stem":75},"保險人於承保前，如未查明保險標的物之市價超額承保，下列關於保險事故發生後…",70,1789445443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