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202-023":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7-s0202-023",107,"107120","20180804","s0202","commercial",null,23,"single","甲以其子乙為被保險人，投保人壽保險附加傷害醫療保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乙如於 14 歲身亡時，保險人不負給付死亡保險金之責","乙如於 16 歲身亡時，保險人負給付死亡保險金之責","乙如於 14 歲因意外傷害事故住院治療時，保險人不負給付醫療保險金之責","乙如於 16 歲因意外傷害事故住院治療時，保險人負給付醫療保險金之責","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保險法》第 107 條對未滿十五歲被保險人的限制，其射程是否及於傷害醫療給付。\n【正解理由】《保險法》第 107 條第 1 項規定：「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該項處理的對象是死亡給付，並未及於傷害醫療這一類生存中的給付。本題問的是何者錯誤，選項 C 把醫療保險金也當成受限制的給付，與該項所定的射程不合，故選 C。\n【逐項排除】\n(A) 正確。依《保險法》第 107 條第 1 項，乙十四歲身亡時死亡給付尚未發生效力，保險人不負給付死亡保險金之責；至於已繳的保險費，該項採的是授權用語，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n(B) 正確。依《保險法》第 107 條第 1 項，死亡給付自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乙十六歲身亡已在效力範圍內，該項的效力限制不再適用，保險人應依約給付死亡保險金。\n(C) 錯誤。《保險法》第 107 條第 1 項所限制的是死亡給付，乙十四歲因意外傷害住院治療請求的是醫療給付，不在該項的射程內，保險人仍應依約給付。\n(D) 正確。乙十六歲已滿十五歲，無論死亡給付或醫療給付都不受《保險法》第 107 條第 1 項的限制，保險人應依約給付醫療保險金。\n【涵攝步驟】要件一，被保險人是否未滿十五歲；要件二，所請求者是否為死亡給付。C 選項的事實是十四歲且請求醫療給付，第二個要件不該當，因此不生停止效力的結果。\n【記憶點】未滿十五歲卡的是死亡給付，醫療給付照賠。","《保險法》第 107 條是為了避免道德風險而設的年齡限制條款，其規範對象要看得很準。《保險法》第 107 條第 1 項規定：「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同法第 107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利息之計算，由主管機關另定之。」同法第 107 條第 3 項規定：「前二項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n要件拆解上，該條第 1 項有三個座標：被保險人的年齡未滿十五歲、契約類型為人壽保險、受限制的給付項目是死亡給付。三者當中最常被誤讀的是第三個。條文並沒有讓整張保單停止效力，而是把死亡給付這一個給付項目的效力往後遞延到滿十五歲之日；至於滿十五歲前死亡時已繳的保險費，該項接著採的是授權用語，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兩種處理方式並列；該項所用的動詞是得，不是應。本題附加的傷害醫療保險所給付的是住院醫療費用，屬於生存中的費用補償，與死亡這個保險事故無關，因此不受遞延。\n易混淆的是同一節裡另一個以特定身分為要件的無效條款。《保險法》第 107-1 條第 1 項規定：「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兩條的共同點是都把射程綁在死亡給付上，差別在效果：第 107 條是效力遞延，第 107-1 條是部分無效。另可對照《保險法》第 105 條第 1 項規定：「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本題是父為子投保，被保險人未滿十五歲，這一層書面同意的問題與年齡限制屬於不同的關卡。\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年齡改成剛好滿十五歲當天、把給付項目改成失能給付，或把險種改成傷害保險，測驗的核心始終是給付項目與年齡兩個座標的配對。\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7-s0202-022",22,"保險人於承保前，如未查明保險標的物之市價超額承保，下列關於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契約效…",{"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7-s0202-024",24,"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投保日額型健康保險，投保 4 個月後，經醫生檢查發現罹患大腸癌第…",{"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7-s0202-021",21,"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如對於保險標的物未盡約定保護責任所致之損失，依保險法第 98 條第…",{"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7-s0202-025",25,"下列有關保險業訂立保險金信託契約之敘述，何者錯誤？",{"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7-s0202-020",20,"甲參加 A 公司之彩色粉塵派對活動，因 A 公司人員用火不慎，導致甲受有嚴重燒燙傷，…",{"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07-s0202-026",26,"甲簽發本票一紙與乙，其上記載到期日為民國 102 年 2 月 30 日，乙隨即背書轉…",[],{"id":48,"number":49,"stem":73},"保險人於承保前，如未查明保險標的物之市價超額承保，下列關於保險事故發生後…",{"id":52,"number":53,"stem":75},"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投保日額型健康保險，投保 4 個月後，經醫生檢查發現…",70,1789445443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