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6},["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202-024":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7,"repeats":72,"prev":73,"next":74,"paperCount":75},{"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7-s0202-024",107,"107120","20180804","s0202","commercial",null,24,"single","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投保日額型健康保險，投保 4 個月後，經醫生檢查發現罹患大腸癌第四期，住院治療，共住院 10 日，惟確診前甲並無任何大腸癌跡象。嗣後，甲向保險人請求給付 10 日之住院醫療保險金，遭保險人以大腸癌第四期之形成需時超過 4 個月，甲投保前應已罹患大腸癌為理由，拒絕理賠。下列有關保險人之拒絕理賠有無理由之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有理由，因投保前保險事故已發生","有理由，因甲違反據實告知義務","無理由，因甲投保時對自身大腸癌並不知悉","無理由，因僅投保時在妊娠中者，健康保險人始得拒賠，而甲罹癌非妊娠，亦非因生產住院","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保險法》第 127 條的帶病投保除外條款，是否以被保險人知悉疾病為前提。\n【正解理由】《保險法》第 127 條規定：「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條文字面沒有寫出知悉這個要件，但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實務見解：該條與據實說明義務同以誠信原則為基礎，須被保險人於訂約時知悉自己的疾病而仍投保，保險人才得援用該條免責。甲確診前並無任何大腸癌跡象，訂約時對疾病並不知悉，保險人的拒賠沒有理由，故選 C。\n【逐項排除】\n(A) 錯誤。《保險法》第 127 條的效果是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責任，而依前述實務見解，其適用以被保險人訂約時知悉為前提，甲並不知悉，因此不能以投保前保險事故已發生為由拒賠。\n(B) 錯誤。《保險法》第 64 條第 2 項規定：「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隱匿、遺漏與不實說明都以要保人有所認識為前提，甲既不知悉，即無違反據實告知義務可言。\n(C) 正確。甲投保時對自身大腸癌並不知悉，依前述實務見解，保險人不得援用《保險法》第 127 條免責，拒絕理賠並無理由。\n(D) 錯誤。《保險法》第 127 條把疾病與妊娠並列為除外事由，該選項只講妊娠，與條文所寫不合。\n【涵攝步驟】要件一，訂約時被保險人是否已在疾病情況中；要件二，被保險人是否知悉。本題第一個要件在客觀上可能該當，第二個要件不該當，因此保險人不得免責。\n【記憶點】帶病投保要保險人舉證被保險人知情，不知情就照賠。","健康保險的承保範圍與除外事由，要把《保險法》第 125 條與第 127 條合起來讀。《保險法》第 125 條第 1 項規定：「健康保險人於被保險人疾病、分娩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保險法》第 127 條規定：「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前者是承保條款，後者是就特定既存狀態的除外條款，其除外對象是該疾病或該次分娩，並不影響保單就其他疾病的效力。\n要件拆解上，《保險法》第 127 條在字面上的座標是：時點為保險契約訂立時、狀態為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除外對象為是項疾病或分娩。本題設下的陷阱是第二個要件的認定方式：大腸癌第四期在醫學上的形成需時，回推起來訂約時病灶客觀上可能已經存在，如果照條文字面認定，保險人的拒賠就會成立。實務見解在此作了限縮，認為該條與《保險法》第 64 條的據實說明義務同屬防止逆選擇的設計，須被保險人於訂約時知悉自己的疾病，保險人才得主張免責；否則被保險人將承擔自己無從知悉的風險，與保險分散危險的本旨相違。本題的答案是依這一層實務見解得出的，並非條文字面的直接結論。\n與此相關的還有除斥期間的設計。《保險法》第 64 條第 3 項規定：「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該項為據實說明義務的違反設下時間界線，本題投保後四個月即發生爭議，時間上尚在其內，但因甲並無隱匿或不實說明，保險人本來就沒有解除權可行使。\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事實改成被保險人投保前已因同一疾病就診而未告知，此時《保險法》第 64 條與同法第 127 條會同時被觸發；或把疾病改成妊娠，測驗除外範圍是否及於該次分娩以外的疾病。\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4,"tagline":45,"hint":46},"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8,39,40,41,42,43],"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8,52,56,60,64,68],{"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7-s0202-023",23,"甲以其子乙為被保險人，投保人壽保險附加傷害醫療保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7-s0202-025",25,"下列有關保險業訂立保險金信託契約之敘述，何者錯誤？",{"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7-s0202-022",22,"保險人於承保前，如未查明保險標的物之市價超額承保，下列關於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契約效…",{"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7-s0202-026",26,"甲簽發本票一紙與乙，其上記載到期日為民國 102 年 2 月 30 日，乙隨即背書轉…",{"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7-s0202-021",21,"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如對於保險標的物未盡約定保護責任所致之損失，依保險法第 98 條第…",{"id":69,"number":70,"year":6,"stem":71},"law-107-s0202-027",27,"甲簽發未載發票日之支票數張交予乙，並已決定以嗣後每月之 15 日為發票日，囑託乙逐月…",[],{"id":49,"number":50,"stem":51},{"id":53,"number":54,"stem":55},70,1789445443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