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202-029":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7-s0202-029",107,"107120","20180804","s0202","commercial",null,29,"single","若匯票上記載付款人為甲，票載金額為新臺幣 10 萬元整、到期日為民國 105 年 3 月 1 日。甲知執票人為乙，乃提前於民國 105 年 2 月 28 日對乙付款，但僅願支付新臺幣 5 萬元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雖為一部付款，但執票人乙不得拒絕","因甲為一部付款，故執票人乙得拒絕","因甲為提前付款，故執票人乙得拒絕","因甲為期後付款，故執票人乙不得拒絕","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匯票的到期日前付款與一部付款，執票人各自能否拒絕。\n【正解理由】票載到期日為民國 105 年 3 月 1 日，甲在 105 年 2 月 28 日付款，屬於到期日前的付款。《票據法》第 72 條第 1 項規定：「到期日前之付款，執票人得拒絕之。」乙因此得以提前付款為由拒絕受領，故選 C。\n【逐項排除】\n(A) 錯誤。《票據法》第 73 條規定：「一部分之付款，執票人不得拒絕。」單就一部付款這一點而言執票人確實不得拒絕，但本題甲同時是在到期日前付款，依《票據法》第 72 條第 1 項乙仍得拒絕，該選項的結論並不正確。\n(B) 錯誤。依《票據法》第 73 條，一部分之付款執票人不得拒絕，該選項把一部付款當成拒絕的理由，與條文相反。\n(C) 正確。依《票據法》第 72 條第 1 項，到期日前之付款執票人得拒絕之，甲在到期日前一日付款，乙得拒絕。\n(D) 錯誤。期後付款是指到期日之後的付款，本題付款日 105 年 2 月 28 日在到期日 105 年 3 月 1 日之前，並非期後付款，該選項的前提事實即不成立。\n【涵攝步驟】要件一，比對付款日與到期日，2 月 28 日在 3 月 1 日之前，屬到期日前付款；要件二，依《票據法》第 72 條第 1 項的效果，執票人得拒絕。至於一部付款依《票據法》第 73 條不得拒絕，在本題不影響結論。\n【記憶點】提前付款可以拒收，一部付款不能拒收。","《票據法》第 72 條與第 73 條是一組對照條文，方向相反，最適合放在一起記。《票據法》第 72 條第 1 項規定：「到期日前之付款，執票人得拒絕之。」同法第 72 條第 2 項規定：「付款人於到期日前付款者，應自負其責。」《票據法》第 73 條規定：「一部分之付款，執票人不得拒絕。」前者把到期日前付款的風險留給付款人，後者則要求執票人接受一部付款。\n要件拆解上，《票據法》第 72 條第 1 項保護的是執票人的期限利益。匯票的到期日是雙方合意的清償時點，執票人可能已經安排好在該日取得款項的用途，也可能因為提前受領而承擔票據債務人事後被追奪的風險，所以法律給執票人拒絕的權利。《票據法》第 72 條第 2 項則從付款人的角度處理：付款人如果堅持提前付款，就要自行承擔付款不當的後果，例如受領人並非真正權利人時，付款人不得主張免責。《票據法》第 73 條的方向相反，是為了盡量減少票據金額的未受償部分，因此不容執票人以金額不足為由全部拒絕。\n一部付款的後續處理也有配套。《票據法》第 74 條第 2 項規定：「付款人為一部分之付款時，得要求執票人在票上記載所收金額，並另給收據。」票上記載所收金額，是為了讓後續的執票人與追索關係人知道票據金額已經部分受償。與此並列的是《票據法》第 97 條第 2 項規定：「於到期日前付款者，自付款日至到期日前之利息，應由匯票金額內扣除。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這一項也印證到期日前付款在票據法上有其獨立的處理規則。\n本題把兩個變數疊在一起，是命題者刻意設計的分辨點：付款時點與付款數額分屬兩條規定，效果一個是得拒絕、一個是不得拒絕。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付款日改到到期日之後，測驗期後付款與追索權的關係，或把付款人換成擔當付款人而測驗提示的對象。\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7-s0202-028",28,"甲簽發本票以清償向乙借款新臺幣 1 萬元整，雙方有借貸契約為憑。但簽發本票時不慎將金…",{"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7-s0202-030",30,"甲簽發面額 10 萬元之匯票一張交付受款人乙，到期日為民國 98 年 7 月 1 日…",{"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7-s0202-027",27,"甲簽發未載發票日之支票數張交予乙，並已決定以嗣後每月之 15 日為發票日，囑託乙逐月…",{"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7-s0202-031",31,"甲簽發一紙發票日為民國 105 年 1 月 1 日、到期日為民國 105 年 3 月…",{"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7-s0202-026",26,"甲簽發本票一紙與乙，其上記載到期日為民國 102 年 2 月 30 日，乙隨即背書轉…",{"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07-s0202-032",32,"甲簽發本票一張，簽名並記載金額後交付給乙，乙未察知未記載發票日，背書轉讓給丙，下列敘…",[],{"id":48,"number":49,"stem":73},"甲簽發本票以清償向乙借款新臺幣 1 萬元整，雙方有借貸契約為憑。但簽發本…",{"id":52,"number":53,"stem":75},"甲簽發面額 10 萬元之匯票一張交付受款人乙，到期日為民國 98 年 7…",70,1789445443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