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202-030":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7-s0202-030",107,"107120","20180804","s0202","commercial",null,30,"single","甲簽發面額 10 萬元之匯票一張交付受款人乙，到期日為民國 98 年 7 月 1 日，A 為付款人，乙背書交付丙，乙並指定在付款地之 B 為預備付款人，丙空白背書交付丁，丁交付戊，戊於 98 年 7 月 3 日向 A 請求付款被拒，於作成拒絕證書後對丙追索，丙對戊有無抗辯事由？",{"A":16,"B":17,"C":18,"D":19},"丙對戊無抗辯事由，因戊已遵期提示請求付款","丙對戊有抗辯事由，因戊違反應向預備付款人為參加付款提示之規定","丙對戊有抗辯事由，因背書不連續","丙對戊有抗辯事由，因戊未遵期提示請求付款","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匯票載有預備付款人時，執票人未為參加付款提示的效果。\n【正解理由】乙背書時在付款地指定 B 為預備付款人。《票據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付款人或擔當付款人，不於第六十九條及第七十條所定期限內付款者，有參加承兌人時，執票人應向參加承兌人為付款之提示；無參加承兌人而有預備付款人時，應向預備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戊遭 A 拒絕付款後未向 B 為付款之提示。《票據法》第 79 條第 3 項規定：「執票人違反前二項規定時，對於被參加人與指定預備付款人之人及其後手，喪失追索權。」丙是指定預備付款人之乙的後手，戊對丙的追索權因此喪失，丙有抗辯事由，故選 B。\n【逐項排除】\n(A) 錯誤。戊固然遵期為付款之提示，但依《票據法》第 79 條第 1 項，遭拒絕付款後尚須向預備付款人 B 為付款之提示，戊未踐行此一程序，丙仍有抗辯事由。\n(B) 正確。依《票據法》第 79 條第 1 項與同法第 79 條第 3 項，戊未向預備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對指定預備付款人之乙及其後手丙喪失追索權。\n(C) 錯誤。《票據法》第 37 條第 1 項規定：「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但背書中有空白背書時，其次之背書人，視為前空白背書之被背書人。」丙為空白背書後由丁交付戊，依該項背書仍屬連續。\n(D) 錯誤。《票據法》第 69 條第 1 項規定：「執票人應於到期日或其後二日內，為付款之提示。」到期日為 98 年 7 月 1 日，戊於 7 月 3 日提示，仍在該期限內，並未逾期。\n【涵攝步驟】要件一，票上有背書人指定的預備付款人 B；要件二，付款人 A 於期限內拒絕付款；要件三，執票人戊未向 B 為付款之提示。依《票據法》第 79 條第 3 項，戊對指定人乙及其後手丙喪失追索權。\n【記憶點】票上有預備付款人，被拒付後還要再向他提示一次，否則對指定人與其後手追索不到。","預備付款人制度是匯票特有的設計。《票據法》第 35 條規定：「背書人得記載在付款地之一人為預備付款人。」指定的主體是背書人，指定的對象要在付款地，功能是在付款人拒絕付款時提供第二次受償的機會。本題乙作為背書人指定 B 為預備付款人，這個記載對後續的追索關係產生直接影響。\n要件拆解上，《票據法》第 79 條第 1 項設定了提示的順位：先看有沒有參加承兌人，有參加承兌人時向參加承兌人提示；沒有參加承兌人而有預備付款人時，向預備付款人提示。同法第 79 條第 2 項規定：「參加承兌人或預備付款人，不於付款提示時為清償者，執票人應請作成拒絕付款證書之機關，於拒絕證書上載明之。」兩項合起來構成一套程序，第 3 項則是違反的效果。本題戊只作成了拒絕證書而未踐行向 B 提示的程序，因此落入第 3 項。\n喪失追索權的對象範圍是本題的關鍵。第 3 項所列的是被參加人、指定預備付款人之人及其後手。本題沒有參加承兌，因此適用的是指定預備付款人之人這一組：指定人是乙，乙的後手依背書順序為丙、丁。戊對丙的追索因此落空，而戊對發票人甲的權利不受這一項影響。\n易混淆的是背書連續與提示期間這兩個關卡，選項 C 與 D 就是拿它們當誘答。《票據法》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空白背書之匯票，得依匯票之交付轉讓之。」丙空白背書後丁得僅依交付轉讓給戊，配合《票據法》第 37 條第 1 項的視為規定，背書連續沒有問題；提示期間則依《票據法》第 69 條第 1 項計算，7 月 1 日到 7 月 3 日都在期限內。三個關卡裡，未踐行的是參加付款的提示這一項。\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預備付款人改成參加承兌人，或把指定人改成發票人，測驗喪失追索權的對象範圍會如何改變。\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7-s0202-029",29,"若匯票上記載付款人為甲，票載金額為新臺幣 10 萬元整、到期日為民國 105 年 3…",{"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7-s0202-031",31,"甲簽發一紙發票日為民國 105 年 1 月 1 日、到期日為民國 105 年 3 月…",{"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7-s0202-028",28,"甲簽發本票以清償向乙借款新臺幣 1 萬元整，雙方有借貸契約為憑。但簽發本票時不慎將金…",{"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7-s0202-032",32,"甲簽發本票一張，簽名並記載金額後交付給乙，乙未察知未記載發票日，背書轉讓給丙，下列敘…",{"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7-s0202-027",27,"甲簽發未載發票日之支票數張交予乙，並已決定以嗣後每月之 15 日為發票日，囑託乙逐月…",{"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07-s0202-033",33,"甲於 99 年 3 月 20 日簽發一紙發票日為 99 年 5 月 20 日之支票給…",[],{"id":48,"number":49,"stem":73},"若匯票上記載付款人為甲，票載金額為新臺幣 10 萬元整、到期日為民國 1…",{"id":52,"number":53,"stem":75},"甲簽發一紙發票日為民國 105 年 1 月 1 日、到期日為民國 105…",70,1789445443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