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202-033":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7-s0202-033",107,"107120","20180804","s0202","commercial",null,33,"single","甲於 99 年 3 月 20 日簽發一紙發票日為 99 年 5 月 20 日之支票給乙，乙將該票背書轉讓給丙，丙再背書轉讓給丁，而丁見該票有好友乙之背書，其遂將乙之背書塗銷掉。其後丁又再將支票記名背書轉讓給戊，且其背書時於票上記載禁止轉讓，最後戊又於 99 年 4 月 30 日將該票背書轉讓給庚，惟此支票於 99 年 5 月 24 日被拒絕付款，並附有退票理由單。何人對庚負有票據責任？",{"A":16,"B":17,"C":18,"D":19},"甲、戊","甲、丙、戊","甲、丙、丁、戊","甲、乙、丙、丁、戊","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支票背書的塗銷與背書人記載禁止轉讓，兩者對票據責任範圍的影響。\n【正解理由】《票據法》第 38 條規定：「執票人故意塗銷背書者，其被塗銷之背書人，及其被塗銷背書人名次之後而於未塗銷以前為背書者，均免其責任。」丁是執票人並故意塗銷乙的背書，乙因此免責；丙的背書在乙之後且作成於塗銷之前，也免責。《票據法》第 30 條第 3 項規定：「背書人於票上記載禁止轉讓者，仍得依背書而轉讓之。但禁止轉讓者，對於禁止後再由背書取得匯票之人，不負責任。」依《票據法》第 144 條，第二章第二節關於背書的規定於支票準用，丁記載禁止轉讓後庚才由背書取得，丁對庚不負責任。《票據法》第 126 條規定：「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甲負發票人責任，戊有背書而未記載禁止轉讓，對庚負背書人責任，故選 A。\n【逐項排除】\n(A) 正確。對庚負票據責任的是發票人甲與背書人戊，理由如前所述。\n(B) 錯誤。丙的背書名次在被塗銷的乙之後，且作成於塗銷以前，依《票據法》第 38 條免其責任，不應列入。\n(C) 錯誤。除丙依《票據法》第 38 條免責外，丁依《票據法》第 30 條第 3 項對禁止轉讓後再由背書取得票據的庚不負責任，兩人都不應列入。\n(D) 錯誤。乙的背書被執票人丁故意塗銷，依《票據法》第 38 條免其責任，丙與丁亦如前述不負責任。\n【涵攝步驟】要件一，塗銷人須為執票人且出於故意，丁該當；要件二，免責範圍及於被塗銷人乙與其名次之後於塗銷前背書的丙；要件三，丁的禁止轉讓記載使其對記載後由背書取得的庚不負責任；其餘甲、戊照常負責。\n【記憶點】故意塗銷連帶把後面的背書人一起放走，背書人寫禁止轉讓只擋自己之後的受讓人。","本題把兩個免責機制疊在同一張支票上，要分別看它們的射程。第一個是塗銷背書。《票據法》第 38 條的免責範圍有兩組人：被塗銷的背書人本人，以及名次在被塗銷背書人之後而於未塗銷以前為背書的人。立法理由在於追索關係的連動：後手清償後本可向前手追索，塗銷使被塗銷人脫離票據關係，其後手的追索對象因此減少，法律於是讓這些後手一併免責。本題乙被塗銷，丙的背書名次在乙之後且作成於塗銷之前，兩人都落入這一條。\n第二個是背書人的禁止轉讓記載。《票據法》第 30 條第 2 項規定：「記名匯票發票人有禁止轉讓之記載者，不得轉讓。」與同法第 30 條第 3 項並列，可以看出發票人與背書人所為的禁止轉讓記載效果不同：發票人記載的效果是票據不得轉讓，背書人記載的效果是票據仍可轉讓，但該背書人對記載後由背書取得票據的人不負責任。丁屬於後者，庚是丁記載禁止轉讓之後才由背書取得的人，因此丁對庚不負責任；至於丁對戊的關係，則不受影響。\n背書連續的維持則要看《票據法》第 37 條，該條依塗銷有無影響連續而分成互斥的兩支。《票據法》第 37 條第 2 項規定：「塗銷之背書，不影響背書之連續者，對於背書之連續，視為無記載。」《票據法》第 37 條第 3 項規定：「塗銷之背書，影響背書之連續者，對於背書之連續，視為未塗銷。」本題支票由甲簽發給乙，乙為受款人兼第一背書人；乙的背書一經塗銷，票上最前的背書即成為丙所為，而丙既非受款人，也不是任何背書的被背書人，自受款人起算的背書鏈因此中斷，所以本題落入的是第 3 項而非第 2 項：乙的背書對於背書之連續視為未塗銷，庚仍得依《票據法》第 37 條第 1 項以連續的背書證明其權利。要注意第 3 項只為維持形式上的連續而把該背書視為未塗銷，並不使乙、丙依《票據法》第 38 條所生的免責復活；第 37 條處理的是形式上的權利證明，第 38 條處理的是實體上的責任免除，兩者分屬不同層面。\n時點的細節也值得注意。本題支票發票日為 99 年 5 月 20 日，戊卻在 99 年 4 月 30 日就背書轉讓給庚。《票據法》第 128 條第 2 項規定：「支票在票載發票日前，執票人不得為付款之提示。」該項限制的是提示付款的時點，並未限制背書轉讓，因此戊的背書有效。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塗銷改成非故意或非執票人所為，或把禁止轉讓改由發票人記載，責任範圍就會整組改變。\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7-s0202-032",32,"甲簽發本票一張，簽名並記載金額後交付給乙，乙未察知未記載發票日，背書轉讓給丙，下列敘…",{"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7-s0202-034",34,"甲簽發支票一紙予乙，發票地在苗栗縣，付款地在新竹縣，發票日為 105 年 3 月 1…",{"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7-s0202-031",31,"甲簽發一紙發票日為民國 105 年 1 月 1 日、到期日為民國 105 年 3 月…",{"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7-s0202-035",35,"甲簽發發票日為 102 年 6 月 1 日、面額 10 萬元之支票一紙交付受款人乙，…",{"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7-s0202-030",30,"甲簽發面額 10 萬元之匯票一張交付受款人乙，到期日為民國 98 年 7 月 1 日…",{"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07-s0202-036",36,"非公開發行之 A 電影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為籌拍介紹國寶級製琴名師之紀錄片，依證券櫃檯…",[],{"id":48,"number":49,"stem":73},"甲簽發本票一張，簽名並記載金額後交付給乙，乙未察知未記載發票日，背書轉讓…",{"id":52,"number":53,"stem":75},"甲簽發支票一紙予乙，發票地在苗栗縣，付款地在新竹縣，發票日為 105 年…",70,17894454436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