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202-034":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7-s0202-034",107,"107120","20180804","s0202","commercial",null,34,"single","甲簽發支票一紙予乙，發票地在苗栗縣，付款地在新竹縣，發票日為 105 年 3 月 10 日，乙至遲應於何日以前提示付款？",{"A":16,"B":17,"C":18,"D":19},"同年 3 月 16 日","同年 3 月 17 日","同年 3 月 24 日","同年 3 月 25 日","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支票付款提示期間的計算，關鍵在發票地與付款地是否在同一省市區內。\n【正解理由】《票據法》第 130 條柱句規定：「支票之執票人，應於左列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票據法》第 130 條第 1 款規定：「一、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七日內。」《票據法》第 130 條第 2 款規定：「二、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十五日內。」《票據法》第 130 條第 3 款規定：「三、發票地在國外，付款地在國內者，發票日後二個月內。」發票地苗栗縣與付款地新竹縣同屬臺灣省，適用第 1 款的七日期間；發票日為 105 年 3 月 10 日，發票日後七日即 3 月 17 日，故選 B。\n【逐項排除】\n(A) 錯誤。3 月 16 日是發票日後第六日，依《票據法》第 130 條第 1 款期間可算至發票日後七日，該選項少算一日。\n(B) 正確。依《票據法》第 130 條第 1 款，發票日 3 月 10 日後七日內為 3 月 17 日以前，乙至遲應於該日提示。\n(C) 錯誤。3 月 24 日是套用《票據法》第 130 條第 2 款十五日期間再少算一日的結果，而苗栗縣與新竹縣同屬臺灣省，本題不適用該款。\n(D) 錯誤。3 月 25 日是依《票據法》第 130 條第 2 款十五日期間計算的結果，該款以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市區內為要件，本題兩地同屬臺灣省，要件不該當。\n【涵攝步驟】要件一，確定發票地與付款地，分別為苗栗縣與新竹縣；要件二，判斷兩地是否在同一省市區內，兩者同屬臺灣省；要件三，適用《票據法》第 130 條第 1 款，自發票日 3 月 10 日起算七日至 3 月 17 日。\n【記憶點】同省七日、跨省十五日、國外兩個月，縣與縣之間算同省。","支票的提示期間之所以要分省市區，是因為票據交換在早年受地理距離影響，法律因此依發票地與付款地的行政區關係區分期間長短。《票據法》第 130 條各款所稱的省（市）區，指的是直轄市與省的層級，而不是縣市層級；苗栗縣與新竹縣雖是不同的縣，在該款的分類上同屬臺灣省，所以走七日的期間。這是本題唯一的分辨點，也是最容易失分的地方。\n要件拆解上，期間的起算採發票日後起算，也就是發票日當天不計入，自次日起算七日。本題發票日為 105 年 3 月 10 日，次日 3 月 11 日為第一日，順數至 3 月 17 日為第七日，因此至遲應於 3 月 17 日提示。選項 A 與 C 分別在七日與十五日的基礎上各少算一日，是命題者刻意布置的計算陷阱。\n逾期提示的效果要看兩條規定。《票據法》第 132 條規定：「執票人不於第一百三十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票據法》第 134 條規定：「發票人雖於提示期限經過後，對於執票人仍負責任。但執票人怠於提示，致使發票人受損失時，應負賠償之責，其賠償金額，不得超過票面金額。」兩條合起來的結構與本票、匯票一致：程序上的怠惰使執票人失去對前手的追索權，對發票人的權利則保留，但執票人要就發票人因此所受的損失負賠償責任。\n付款人在期限經過後的地位另有規定。《票據法》第 136 條柱句規定：「付款人於提示期限經過後，仍得付款。但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票據法》第 136 條第 1 款規定：「一、發票人撤銷付款之委託時。」《票據法》第 136 條第 2 款規定：「二、發行滿一年時。」可見提示期間屆滿並不當然使支票喪失付款可能。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發票地改成國外，或把兩地改成一個直轄市與一個縣，測驗的都是同一組款次的選擇。\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7-s0202-033",33,"甲於 99 年 3 月 20 日簽發一紙發票日為 99 年 5 月 20 日之支票給…",{"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7-s0202-035",35,"甲簽發發票日為 102 年 6 月 1 日、面額 10 萬元之支票一紙交付受款人乙，…",{"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7-s0202-032",32,"甲簽發本票一張，簽名並記載金額後交付給乙，乙未察知未記載發票日，背書轉讓給丙，下列敘…",{"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7-s0202-036",36,"非公開發行之 A 電影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為籌拍介紹國寶級製琴名師之紀錄片，依證券櫃檯…",{"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7-s0202-031",31,"甲簽發一紙發票日為民國 105 年 1 月 1 日、到期日為民國 105 年 3 月…",{"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07-s0202-037",37,"A 公開發行公司擬申請上市，經股東常會決議，於章程中明定設 3 位獨立董事，並設立審…",[],{"id":48,"number":49,"stem":73},"甲於 99 年 3 月 20 日簽發一紙發票日為 99 年 5 月 20…",{"id":52,"number":53,"stem":75},"甲簽發發票日為 102 年 6 月 1 日、面額 10 萬元之支票一紙交…",70,1789445443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