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202-035":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7-s0202-035",107,"107120","20180804","s0202","commercial",null,35,"single","甲簽發發票日為 102 年 6 月 1 日、面額 10 萬元之支票一紙交付受款人乙，乙背書交付丙，丙背書交付丁，若 A 銀行為付款人，並於支票上載明照付並簽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與乙均應負票據責任","支票遺失時丁得為止付","丁應遵守付款提示期間","A 銀行之付款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保付支票的效力，付款人保付後各票據關係人的責任變動。\n【正解理由】A 銀行為付款人並在支票上載明照付並簽名，構成保付。《票據法》第 138 條第 1 項規定：「付款人於支票上記載照付或保付或其他同義字樣並簽名後，其付款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A 銀行因此取得與匯票承兌人相同地位的付款責任，成為票據的主債務人，故選 D。\n【逐項排除】\n(A) 錯誤。《票據法》第 138 條第 2 項規定：「付款人於支票上已為前項之記載時，發票人及背書人免除其責任。」保付之後發票人甲與背書人乙都免除責任，並非仍應負票據責任。\n(B) 錯誤。《票據法》第 138 條第 4 項規定：「依第一項規定，經付款人保付之支票，不適用第十八條、第一百三十條及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關於票據喪失止付通知的第 18 條既不適用，丁於支票遺失時不得為止付。\n(C) 錯誤。依前引《票據法》第 138 條第 4 項，關於支票提示期間的第 130 條不適用於保付支票，丁不受該條提示期間的拘束。\n(D) 正確。依《票據法》第 138 條第 1 項，A 銀行保付後的付款責任與匯票承兌人相同。\n【涵攝步驟】要件一，為保付記載的人須為付款人，本題是 A 銀行；要件二，記載照付、保付或其他同義字樣並簽名，本題載明照付並簽名；要件三，效果依《票據法》第 138 條第 1 項為付款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並依同條第 2 項使發票人與背書人免責。\n【記憶點】銀行一保付，責任全部集中到銀行，發票人背書人退場，提示期間與止付也不再適用。","保付是支票特有的制度，效果是把支票的信用從發票人移到付款人身上。《票據法》第 138 條共四項，前兩項處理責任的移轉，後兩項處理限制與排除。《票據法》第 138 條第 3 項規定：「付款人不得為存款額外或信用契約所約定數目以外之保付，違反者應科以罰鍰。但罰鍰不得超過支票金額。」這一項是對付款人的行為限制，用意在避免銀行以保付創造超出存款的信用。\n要件拆解上，保付的成立要件有三個座標：為記載的主體必須是付款人本人、記載的內容是照付或保付或其他同義字樣、並且要簽名。三者齊備，效果就依第 1 項比照匯票承兌人。匯票承兌人的地位可以對照《票據法》第 52 條第 1 項規定：「付款人於承兌後，應負付款之責。」承兌人是匯票的主債務人，保付人因此也是支票的主債務人，執票人得直接向其請求。\n第 4 項所排除的規定，方向是一致的。《票據法》第 18 條處理票據喪失時的止付通知，第 130 條處理提示期間，第 136 條處理提示期限經過後付款人得否付款。這三條的共同前提都是付款人並不當然負擔付款義務，所以要用期間與程序來規制；保付之後付款人已經是主債務人，這些規制的基礎不再存在，因此一併排除。這也是選項 B 與 C 的錯誤根源。\n背書人與發票人免責的設計則有其代價。《票據法》第 126 條規定：「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保付之前發票人負這一條的擔保責任，保付之後依《票據法》第 138 條第 2 項免除；執票人換得的是一個信用更確定的主債務人。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記載人改成付款人以外的第三人，或把記載改成保證字樣，測驗保付與票據保證的區別；也有把保付支票遺失後的救濟途徑當成考點，此時就要回到《票據法》第 138 條第 4 項所排除的第 18 條上，說明止付通知在保付支票上沒有適用空間，執票人的保障來自付款人已成為主債務人這一點。\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7-s0202-034",34,"甲簽發支票一紙予乙，發票地在苗栗縣，付款地在新竹縣，發票日為 105 年 3 月 1…",{"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7-s0202-036",36,"非公開發行之 A 電影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為籌拍介紹國寶級製琴名師之紀錄片，依證券櫃檯…",{"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7-s0202-033",33,"甲於 99 年 3 月 20 日簽發一紙發票日為 99 年 5 月 20 日之支票給…",{"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7-s0202-037",37,"A 公開發行公司擬申請上市，經股東常會決議，於章程中明定設 3 位獨立董事，並設立審…",{"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7-s0202-032",32,"甲簽發本票一張，簽名並記載金額後交付給乙，乙未察知未記載發票日，背書轉讓給丙，下列敘…",{"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07-s0202-038",38,"A 上市公司之董事甲於 A 公司股票停止過戶期間中之某日，於集中交易市場出售其持有之…",[],{"id":48,"number":49,"stem":73},"甲簽發支票一紙予乙，發票地在苗栗縣，付款地在新竹縣，發票日為 105 年…",{"id":52,"number":53,"stem":75},"非公開發行之 A 電影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為籌拍介紹國寶級製琴名師之紀錄片…",70,17894454436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