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202-043":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7-s0202-043",107,"107120","20180804","s0202","commercial",null,43,"single","A 公開發行公司募集發行新股，向認購投資人所交付之公開說明書主要內容有虛偽不實之情事。甲認購後因而受有損害。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發行人如能證明已盡相當之注意，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主要內容無虛偽、隱匿情事或對於簽證之意見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免負賠償責任","會計師如能證明已經合理調查，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簽證或意見為真實者，免負賠償責任","負責人因其過失致損害之發生者，應依其責任比例，負賠償責任","甲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其知有得受賠償之原因時起 1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募集、發行或買賣之日起逾 2 年者亦同","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公開說明書主要內容不實時，證券交易法所定賠償主體的範圍、各自的免責要件，以及請求權消滅時效。\n【正解理由】《證券交易法》第 32 條第 2 項後段規定：「前項第四款之人，如能證明已經合理調查，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簽證或意見為真實者，亦同。」會計師為同條第 1 項第 4 款所列之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其若舉證已經合理調查且有正當理由確信簽證或意見為真實，即免負賠償責任，故選 B。\n【逐項排除】\n(A) 錯誤。依《證券交易法》第 32 條第 2 項前段，得以已盡相當之注意並有正當理由確信而免責者，是同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3 款之人，而該段以除發行人外五字，把發行人排除在免責之外。\n(B) 正確。理由如上。\n(C) 錯誤。《證券交易法》第 32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前條之公開說明書，其應記載之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左列各款之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就其所應負責部分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負責人所負為連帶賠償責任，與選項所稱依責任比例不同。\n(D) 錯誤。《證券交易法》第 21 條規定：「本法規定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有請求權人知有得受賠償之原因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募集、發行或買賣之日起逾五年者亦同。」與選項所稱 1 年、2 年不符。\n【涵攝步驟】要件一為公開說明書應記載之主要內容有虛偽不實，題示已成立；要件二為賠償義務人之身分，會計師落在第 1 項第 4 款；要件三為該款之人的免責事由，即已經合理調查並有正當理由確信簽證或意見為真實；結論即會計師得舉證免責。\n【記憶點】公開說明書不實，發行人不得以已盡注意免責，會計師則得以已經合理調查並確信為真實而免責。","【賠償主體的分層】《證券交易法》第 32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前條之公開說明書，其應記載之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左列各款之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就其所應負責部分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該項把責任主體分成四款，依序是發行人及其負責人、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之發行人職員、該有價證券之證券承銷商，以及會計師、律師、工程師等曾簽章或陳述意見之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責任型態是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範圍則以其所應負責部分為界。\n【免責要件的兩套標準】同條第 2 項用一個分號把免責切成兩套。前段適用於第 1 款至第 3 款之人，其免責所對應的是未經第 4 款之人簽證的部分，證明標準是已盡相當之注意並有正當理由確信；而該段以除發行人外五字，把發行人整個排除，發行人因此在公開說明書不實上不能以盡到注意而脫身。後段適用於第 4 款之人，《證券交易法》第 32 條第 2 項後段規定：「前項第四款之人，如能證明已經合理調查，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簽證或意見為真實者，亦同。」其證明標準用的是已經合理調查，與前段的已盡相當之注意用語不同，這正是本題選項在文字上設陷阱的位置。\n【易混淆條文對照】另有一組關於財務報告不實的規定。《證券交易法》第 20-1 條第 5 項規定：「第一項各款及第三項之人，除發行人外，因其過失致第一項損害之發生者，應依其責任比例，負賠償責任。」比例責任出現在財務報告不實這一組，而不是公開說明書這一組，選項把兩者對調。至於時效，《證券交易法》第 21 條規定：「本法規定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有請求權人知有得受賠償之原因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募集、發行或買賣之日起逾五年者亦同。」是二年與五年的雙軌。\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變化是把當事人換成曾在公開說明書簽章的承銷商，或把爭點移到善意相對人的認定。\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7-s0202-042",42,"甲為 A 上市公司之總經理，其知悉公司重大未公開的利空消息。於該消息未公開前之下列行…",{"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7-s0202-044",44,"甲初次擔任上市公司之董事，其聽說證券交易法有規定，董事對於上市公司所發行之某些有價證…",{"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7-s0202-041",41,"A 公司為一家從事記憶體製造之上市公司。為響應政府南向政策，該公司擬就章程所定股份總…",{"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7-s0202-045",45,"A 上市公司因股價表現不佳，該公司董事長甲為拉抬公司股價並製造股票交易活絡的假象，乃…",{"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7-s0202-040",40,"A 上市公司因第 4 季展望不如預期，股價在法說會隔天重挫跌停，董事會為維護公司信用…",{"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07-s0202-046",46,"甲依買賣關係起訴請求乙交付 A 車，訴訟進行中，乙將 A 車交付其員工丙，嗣後法院判…",[],{"id":48,"number":49,"stem":73},"甲為 A 上市公司之總經理，其知悉公司重大未公開的利空消息。於該消息未公…",{"id":52,"number":53,"stem":75},"甲初次擔任上市公司之董事，其聽說證券交易法有規定，董事對於上市公司所發行…",70,17894454436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