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80},["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202-046":3},{"question":4,"paper":35,"subjectMeta":11,"related":49,"repeats":74,"prev":75,"next":77,"paperCount":79},{"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4},"law-107-s0202-046",107,"107120","20180804","s0202","commercial",null,46,"single","甲依買賣關係起訴請求乙交付 A 車，訴訟進行中，乙將 A 車交付其員工丙，嗣後法院判決乙應交付A 車予甲而告確定。甲發覺丙占有 A 車，於是持該確定判決聲請對丙強制執行交付 A 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丙承認依乙指示保管 A 車時，執行法院得將 A 車取交甲","丙雖然是判決以外之第三人，但執行法院對其執行時，亦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對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執行法院認丙非判決效力所及之人而裁定駁回甲之強制執行聲請時，甲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對丙提起許可執行之訴","丙如提起異議之訴，執行法院為避免丙受損害無法回復，得依職權命丙供擔保後停止執行","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確定判決執行力所及之第三人，以及停止執行的裁定權限。\n【正解理由】《強制執行法》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該項所稱之法院，指受理該異議之訴之法院，而非正在實施執行之執行法院；選項把停止執行的裁定權寫給執行法院，與該項之權限分配不符，故選 D。\n【逐項排除】\n(A) 正確。丙於訴訟繫屬後依乙之指示保管 A 車，屬為當事人占有請求標的物之人，受確定終局判決執行力所及；依《強制執行法》第 123 條第 1 項，執行名義命交付一定動產而不交付者，執行法院得將該動產取交債權人。\n(B) 正確。依《強制執行法》第 14 條第 1 項前段，執行名義成立後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者，債務人得於程序終結前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丙既為執行力所及而處於債務人之地位，得對甲提起。\n(C) 正確。依《強制執行法》第 14-1 條第 2 項，債權人對執行力所及之人聲請強制執行而經執行法院裁定駁回者，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債務人提起許可執行之訴。\n(D) 錯誤。理由如上。\n【涵攝步驟】要件一為執行名義是確定終局判決；要件二為受執行之人落在執行力主觀範圍，丙於訴訟繫屬後為乙占有 A 車；要件三為停止執行之裁定主體，該項所定者不是執行法院。\n【記憶點】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占有標的物之人，受確定判決執行力所及。","【執行力的主觀範圍】確定終局判決的效力並不以原告與被告為限。訴訟繫屬之後才受讓系爭權利的人，以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標的物的人，同樣受該判決效力所及，債權人因而得直接對其聲請強制執行。本題的丙正屬後者：他不是受讓 A 車所有權之人，而是依乙之指示為乙占有 A 車之人，其占有的地位來自債務人。這一層擴張在制度上有兩個作用：一方面避免債務人以移轉占有的方式架空確定判決，另一方面也保留真正有獨立權利之第三人的救濟途徑，其入口即下述的第三人異議之訴。至於執行力究竟及於哪些人，屬本案判決效力的問題，並非執行法院所得任意擴張。\n【兩種訴訟的分工】執行程序中有三種容易混淆的訴訟。第一種是債務人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 1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第二種是第三人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 15 條規定：「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債務人亦否認其權利時，並得以債務人為被告。」第三種是本題選項所寫的許可執行之訴，《強制執行法》第 14-1 條第 2 項規定：「債權人依第四條之二規定聲請強制執行經執行法院裁定駁回者，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執行法院對債務人提起許可執行之訴。」三者的原告、被告與時點各不相同，選項 (B) 與 (C) 正是拿前兩種與第三種來對照。\n【停止執行的門檻】《強制執行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這一項先把原則立起來：救濟程序的提起本身不生停止的效果。第 2 項再開出例外，其條件有二，一是已有該項所列之回復原狀聲請、再審之訴、異議之訴等救濟存在，二是法院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後以裁定為之。本題選項把裁定主體寫成正在實施執行的執行法院，而該項所稱之法院，實務上指受理該救濟程序之法院，兩者並不相同。\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32,33],"needs-human-version-check","needs-practice-view","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6,"tag":37,"label":38,"subjects":39,"kicker":46,"tagline":47,"hint":48},"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40,41,42,43,44,45],"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50,54,58,62,66,70],{"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07-s0202-045",45,"A 上市公司因股價表現不佳，該公司董事長甲為拉抬公司股價並製造股票交易活絡的假象，乃…",{"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07-s0202-047",47,"債權人甲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1 日核發，准許甲收取債務人…",{"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07-s0202-044",44,"甲初次擔任上市公司之董事，其聽說證券交易法有規定，董事對於上市公司所發行之某些有價證…",{"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07-s0202-048",48,"甲執給付金錢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乙所飼養之 A 牛，經查封之 A …",{"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07-s0202-043",43,"A 公開發行公司募集發行新股，向認購投資人所交付之公開說明書主要內容有虛偽不實之情事…",{"id":71,"number":72,"year":6,"stem":73},"law-107-s0202-049",49,"債權人甲持對債務人乙之勝訴確定判決聲請執行乙所有之 A 地，經執行法院定於民國 10…",[],{"id":51,"number":52,"stem":76},"A 上市公司因股價表現不佳，該公司董事長甲為拉抬公司股價並製造股票交易活…",{"id":55,"number":56,"stem":78},"債權人甲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1 日核發，准許…",70,17894454436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