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8},["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202-049":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7,"repeats":72,"prev":73,"next":75,"paperCount":77},{"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7-s0202-049",107,"107120","20180804","s0202","commercial",null,49,"single","債權人甲持對債務人乙之勝訴確定判決聲請執行乙所有之 A 地，經執行法院定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1日下午 4 時以投標方式舉行第一次公開拍賣，底價定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保證金定為 20 萬元並命於投標前繳納保證金。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乙不得參與投標應買 A 地","第一次公開拍賣如無人應買，甲亦不願承受時，執行法院減價拍賣（第二次拍賣）所定之拍賣底價得定為 95 萬元","乙之其他普通債權人丙於 106 年 10 月 30 日至執行法院提出確定判決正本，並以言詞向執行法院聲明參與分配，經執行書記官記明筆錄者，發生聲明參與分配之效力","丁於開標前如未繳納保證金，應認其投標無效，不得補正","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不動產拍賣程序中債務人應買之禁止、減價拍賣的幅度、參與分配之方式與投標保證金。\n【正解理由】《強制執行法》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他債權人參與分配者，應於標的物拍賣、變賣終結或依法交債權人承受之日一日前，其不經拍賣或變賣者，應於當次分配表作成之日一日前，以書狀聲明之。」該項所定之聲明方式為提出書狀；丙以言詞向執行法院聲明並經書記官記明筆錄，與該項所定之方式不符，選項所述即為錯誤，故選 C。\n【逐項排除】\n(A) 正確。《強制執行法》第 70 條第 6 項規定：「債務人不得應買。」乙為本件債務人，不得參與投標應買 A 地。\n(B) 正確。《強制執行法》第 91 條第 2 項規定：「依前項規定再行拍賣時，執行法院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底價由 100 萬元酌減為 95 萬元，在該項所定之幅度以內。\n(C) 錯誤。理由如上。\n(D) 正確。《強制執行法》第 86 條規定：「以投標方法拍賣不動產時，執行法院得酌定保證金額，命投標人於開標前繳納之。」《強制執行法》第 70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未照納者，其應買無效。」丁未於開標前繳納保證金，其投標不生效力。\n【涵攝步驟】要件一為參與分配之人，丙是乙之普通債權人；要件二為時點，丙於 106 年 10 月 30 日聲明，在拍賣期日之前；要件三為方式，該項所定為以書狀聲明；丙採言詞聲明，縱經記明筆錄，仍與要件三不符。\n【記憶點】參與分配應以書狀聲明；債務人不得應買；再行拍賣的酌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參與分配的兩個變數】《強制執行法》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他債權人參與分配者，應於標的物拍賣、變賣終結或依法交債權人承受之日一日前，其不經拍賣或變賣者，應於當次分配表作成之日一日前，以書狀聲明之。」這一項同時處理時點與方式：時點依有無拍賣而分成兩種基準，方式則是提出書狀。同條第 2 項另定逾期聲明的效果，逾期者就前項債權人受償餘額而受清償。與方式有關的還有《強制執行法》第 34 條第 1 項規定：「有執行名義之債權人聲明參與分配時，應提出該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丙提出確定判決正本固然符合這一項，但方式上的書狀要求並不因此被取代，本題的陷阱正設在這裡。\n【拍賣程序的三個數字】第一組是應買資格，《強制執行法》第 70 條第 6 項規定：「債務人不得應買。」拍賣程序意在變價償債，債務人自己買回與此目的相左，故該項把債務人排除在應買人之外。第二組是減價幅度，《強制執行法》第 91 條第 1 項就無人應買而到場債權人聲明承受的情形設有規定，其第 2 項則規定：「依前項規定再行拍賣時，執行法院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第三組是保證金，《強制執行法》第 86 條規定：「以投標方法拍賣不動產時，執行法院得酌定保證金額，命投標人於開標前繳納之。」其未繳納的效果則見於《強制執行法》第 70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未照納者，其應買無效。」\n【易混淆之處】考題常把酌減的基準寫成鑑定價格而非前次拍賣所定之最低價額，或把百分之二十這個上限換成別的數字；也常把保證金的繳納時點由開標前挪到得標後。此外，投標與應買在程序上是兩個概念，投標是以書面表示應買，其保證金的繳納時點由《強制執行法》第 86 條定在開標前，與一般應買在應買前繳納的安排相互對應。\n【其他考法】同一題材的變化題，常把丙換成對執行標的有抵押權之債權人，此時適用的是《強制執行法》第 34 條第 2 項所定應提出權利證明文件聲明參與分配的規定，其未聲明的後果另見同條第 4 項。\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31],"needs-human-version-check",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4,"tagline":45,"hint":46},"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8,39,40,41,42,43],"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8,52,56,60,64,68],{"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7-s0202-048",48,"甲執給付金錢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乙所飼養之 A 牛，經查封之 A …",{"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7-s0202-050",50,"金錢債權人甲、乙、丙同時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丁所有之 A 地，經執行法院就其拍賣所得價…",{"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7-s0202-047",47,"債權人甲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1 日核發，准許甲收取債務人…",{"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7-s0202-051",51,"甲以每月新臺幣（下同）1 萬元租金向乙承租 A 屋，雙方簽訂 2 年之定期租賃契約。…",{"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7-s0202-046",46,"甲依買賣關係起訴請求乙交付 A 車，訴訟進行中，乙將 A 車交付其員工丙，嗣後法院判…",{"id":69,"number":70,"year":6,"stem":71},"law-107-s0202-052",52,"甲、乙、丙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各 1\u002F3，甲以乙、丙為被告訴請法院裁判分割該地。下…",[],{"id":49,"number":50,"stem":74},"甲執給付金錢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乙所飼養之 A 牛，經…",{"id":53,"number":54,"stem":76},"金錢債權人甲、乙、丙同時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丁所有之 A 地，經執行法院就…",70,1789445443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