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8},["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202-050":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7,"repeats":72,"prev":73,"next":75,"paperCount":77},{"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7-s0202-050",107,"107120","20180804","s0202","commercial",null,50,"single","金錢債權人甲、乙、丙同時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丁所有之 A 地，經執行法院就其拍賣所得價金作成分配表。下列何者非屬得對分配表聲明異議之事由？",{"A":16,"B":17,"C":18,"D":19},"甲因法院以其所持本票裁定未合法送達丁為由，未將該本票債權列入分配表","乙以其債權為 A 地抵押權所擔保範圍，法院未將之列入優先順位","丙以乙之債權不存在，法院應將乙之受分配額剔除","丁以丙之執行債權已罹於消滅時效，法院應將丙之受分配額剔除","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分配表聲明異議的事由範圍，以及它與對執行處分聲明異議之間的分界。\n【正解理由】《強制執行法》第 39 條第 1 項規定：「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分配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或分配金額有不同意者，應於分配期日一日前，向執行法院提出書狀，聲明異議。」該項的異議客體是分配表上已經記載的債權及其分配金額。甲之本票債權根本未經列入分配表，其所爭執者是執行法院不予列入之處分，屬《強制執行法》第 12 條第 1 項本文所定對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執行方法聲明異議之範圍，不是分配表異議之事由，故選 A。\n【逐項排除】\n(A) 非屬分配表異議之事由。理由如上。\n(B) 屬之。乙爭執其債權為抵押權擔保範圍而未列入優先順位，是對分配表所載分配金額與次序有不同意。\n(C) 屬之。丙爭執乙之債權不存在而應剔除其受分配額，是對分配表所載他債權人之債權有不同意。\n(D) 屬之。《強制執行法》第 41 條第 2 項規定：「債務人對於有執行名義而參與分配之債權人為異議者，僅得以第十四條規定之事由，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消滅時效完成，屬《強制執行法》第 14 條第 1 項前段所稱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n【涵攝步驟】要件一為異議人之身分，四個選項分別是債權人甲、乙、丙與債務人丁；要件二為異議客體須為分配表所載之債權或分配金額；要件三為時點在分配期日一日前。(B)(C)(D) 所爭執者都是分配表上已經記載的項目，(A) 所爭執者則是未列入分配表這件事，在要件二上即已出局。\n【記憶點】分配表異議的對象是分配表上已經記載的債權與金額；債權未獲列入，走的是對執行處分聲明異議。","【分配表異議的程序鏈】分配表爭議在《強制執行法》裡是一條完整的鏈。起點是聲明異議，同法第 39 條第 1 項規定：「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分配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或分配金額有不同意者，應於分配期日一日前，向執行法院提出書狀，聲明異議。」接著是執行法院的處理，《強制執行法》第 40 條第 1 項規定：「執行法院對於前條之異議認為正當，而到場之債務人及有利害關係之他債權人不為反對之陳述或同意者，應即更正分配表而為分配。」異議若未因此終結，才進入訴訟，《強制執行法》第 41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異議未終結者，為異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得向執行法院對為反對陳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同條第 3 項並定有聲明異議人應於分配期日起十日內為起訴證明的時限，逾期視為撤回。\n【債務人的事由受到限制】《強制執行法》第 41 條第 2 項規定：「債務人對於有執行名義而參與分配之債權人為異議者，僅得以第十四條規定之事由，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這一項把債務人能主張的事由綁回債務人異議之訴的射程，理由是該債權人手上已有執行名義，債務人不能在分配程序裡重開實體爭執。選項 (D) 所寫的消滅時效完成，正是《強制執行法》第 14 條第 1 項前段所稱執行名義成立後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因此仍在可以主張的範圍內。\n【另一條救濟途徑】與分配表無關的執行處分爭議，走的是另一條路。《強制執行法》第 12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同條第 2 項由執行法院以裁定處理，第 3 項並得抗告。本題 (A) 的甲所爭執的是執行法院以本票裁定未合法送達為由不予列入，這是對執行法院處分本身的爭執，落在這一條而非分配表異議。\n【其他考法】常見變化是把異議人換成未於期限內為起訴證明者，考的是視為撤回的效果；或把爭點移到更正後分配表的送達與反對陳述期間。\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31],"needs-human-version-check",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4,"tagline":45,"hint":46},"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8,39,40,41,42,43],"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8,52,56,60,64,68],{"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7-s0202-049",49,"債權人甲持對債務人乙之勝訴確定判決聲請執行乙所有之 A 地，經執行法院定於民國 10…",{"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7-s0202-051",51,"甲以每月新臺幣（下同）1 萬元租金向乙承租 A 屋，雙方簽訂 2 年之定期租賃契約。…",{"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7-s0202-048",48,"甲執給付金錢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乙所飼養之 A 牛，經查封之 A …",{"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7-s0202-052",52,"甲、乙、丙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各 1\u002F3，甲以乙、丙為被告訴請法院裁判分割該地。下…",{"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7-s0202-047",47,"債權人甲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1 日核發，准許甲收取債務人…",{"id":69,"number":70,"year":6,"stem":71},"law-107-s0202-053",53,"甲、乙經法院判決離婚確定，法院於同一判決並酌定兩人所生未成年子女丙權利義務之行使、負…",[],{"id":49,"number":50,"stem":74},"債權人甲持對債務人乙之勝訴確定判決聲請執行乙所有之 A 地，經執行法院定…",{"id":53,"number":54,"stem":76},"甲以每月新臺幣（下同）1 萬元租金向乙承租 A 屋，雙方簽訂 2 年之定…",70,1789445443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