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9},["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202-054":3},{"question":4,"paper":35,"subjectMeta":11,"related":49,"repeats":73,"prev":74,"next":76,"paperCount":78},{"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4},"law-107-s0202-054",107,"107120","20180804","s0202","commercial",null,54,"single","臺中市政府為拓寬道路工程而徵收乙所有坐落於臺中市之 A 地及其上之 B 屋，定期於民國 106 年 12月 12 日上午 8 時依法拆除 B 屋，乙認為臺中市政府之徵收行為無效，遂於 106 年 12 月 1 日具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聲請對臺中市政府為假處分，禁止臺中市政府之拆遷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如乙已釋明假處分之請求及假處分之原因，臺中地院即應裁定准許乙假處分之聲請","臺中地院准許乙假處分之聲請後，亦得隨時依臺中市政府之聲請供擔保而撤銷該假處分","系爭房地之徵收處分是否無效之爭議，屬公法上之爭議，但乙為保全 B 屋所有權而聲請假處分，臺中地院仍可加以審認決定是否准許","臺中地院應否准乙假處分之聲請","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本案爭議屬公法上爭議時，向民事法院聲請假處分應如何處置。\n【正解理由】《強制執行法》第 1 條第 1 項規定：「民事強制執行事務，於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設民事執行處辦理之。」地方法院民事庭及其民事執行處所處理者是民事事件；乙所爭執的是臺中市政府徵收處分是否無效，屬公法上爭議，其保全應循行政訴訟之保全程序為之。臺中地院就乙以禁止拆遷為內容之假處分聲請，應予駁回，故選 D。本題的分辨點不在《強制執行法》的字面，而在公法與私法爭議的審判權分配。\n【逐項排除】\n(A) 錯誤。釋明請求及假處分之原因，是保全程序的要件之一，其成立仍以該本案爭議屬民事法院之權限為前提。\n(B) 錯誤。假處分裁定之撤銷屬保全程序本身之問題，而《強制執行法》第 132-1 條規定：「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裁定經廢棄或變更已確定者，於其廢棄或變更之範圍內，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撤銷其已實施之執行處分。」執行法院撤銷已實施之執行處分，以裁定經廢棄或變更確定為前提。\n(C) 錯誤。徵收處分是否無效既屬公法上爭議，民事法院不因保全標的是 B 屋所有權，即取得審認該公法爭議之權限。\n(D) 正確。理由如上。\n【涵攝步驟】要件一為本案請求之性質，乙主張徵收行為無效而請求禁止拆遷，屬公法上爭議；要件二為受理法院，乙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要件三為該法院之權限範圍，民事法院處理民事事件；結論即應駁回乙之假處分聲請。\n【記憶點】保全所依附的本案爭議屬公法上爭議者，民事法院對該假處分之聲請應予駁回。","【先問審判權，再問保全要件】保全處分的審查有先後兩層：先看本案請求應由哪一個審判系統受理，再看釋明與擔保等要件。《強制執行法》第 1 條第 1 項規定：「民事強制執行事務，於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設民事執行處辦理之。」同條第 2 項並要求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這兩項界定的是民事執行的事務範圍與比例要求。本題乙所爭執的徵收處分效力，屬公法上爭議，其保全的途徑不在民事法院，因此第一層就已經決定了結果，(A) 所寫的釋明是否充足並不會使結論翻轉。\n【假處分執行的條文位置】若假處分確經核發，其執行另有規定。《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第 1 項規定：「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應於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裁定送達同時或送達前為之。」同條第 3 項並定有債權人收受裁定後已逾三十日者不得聲請執行的期間限制。《強制執行法》第 138 條規定：「假處分裁定，係命令或禁止債務人為一定行為者，執行法院應將該裁定送達於債務人。」本題乙聲請的正是禁止拆遷此種命令或禁止一定行為之假處分，若屬民事事件而獲准，其執行方法即落在這一條。\n【撤銷的兩個層次】撤銷同樣分兩層。保全裁定本身的撤銷，屬保全程序的問題；已實施執行處分的撤銷，則見於《強制執行法》第 132-1 條規定：「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裁定經廢棄或變更已確定者，於其廢棄或變更之範圍內，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撤銷其已實施之執行處分。」該條有三個要件：裁定經廢棄或變更、該廢棄或變更已確定、依聲請為之。選項 (B) 把撤銷寫成相對人隨時供擔保即可達成，與這三個要件都不相同。【其他考法】同一題材常見的變化，是把聲請人改為主張行政處分違法而請求停止執行者，或把假處分的內容改為定暫時狀態；前者仍回到審判權的分配，後者則涉及保全種類的選擇。\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32,33],"needs-human-version-check","not-retrieved","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6,"tag":37,"label":38,"subjects":39,"kicker":46,"tagline":47,"hint":48},"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40,41,42,43,44,45],"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50,54,58,62,65,69],{"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07-s0202-053",53,"甲、乙經法院判決離婚確定，法院於同一判決並酌定兩人所生未成年子女丙權利義務之行使、負…",{"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07-s0202-055",55,"債權人甲持禁止債務人乙處分 A 地之假處分裁定，向執行法院聲請執行後，乙之另一債權人…",{"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07-s0202-052",52,"甲、乙、丙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各 1\u002F3，甲以乙、丙為被告訴請法院裁判分割該地。下…",{"id":63,"number":24,"year":6,"stem":64},"law-107-s0202-001","A 股份有限公司為了在海外設廠而向銀行貸款新臺幣 10 億元，廠房啟用後，產能倍增，…",{"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7-s0202-051",51,"甲以每月新臺幣（下同）1 萬元租金向乙承租 A 屋，雙方簽訂 2 年之定期租賃契約。…",{"id":70,"number":71,"year":6,"stem":72},"law-107-s0202-002",2,"依據公司法，齊備那些形式基準即得認為是公司法上之經理人？",[],{"id":51,"number":52,"stem":75},"甲、乙經法院判決離婚確定，法院於同一判決並酌定兩人所生未成年子女丙權利義…",{"id":55,"number":56,"stem":77},"債權人甲持禁止債務人乙處分 A 地之假處分裁定，向執行法院聲請執行後，乙…",70,1789445443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