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80},["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202-055":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8,"repeats":72,"prev":73,"next":75,"paperCount":79},{"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07-s0202-055",107,"107120","20180804","s0202","commercial",null,55,"single","債權人甲持禁止債務人乙處分 A 地之假處分裁定，向執行法院聲請執行後，乙之另一債權人丙持假扣押裁定，向執行法院聲請查封該地。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置？",{"A":16,"B":17,"C":18,"D":19},"依丙之聲請查封 A 地","駁回丙之假扣押執行聲請","將丙之假扣押執行併入甲之假處分執行","撤銷甲之假處分執行","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同一標的物先後受假處分與假扣押執行時，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置。\n【正解理由】《強制執行法》第 140 條規定：「假處分之執行，除前三條規定外，準用關於假扣押、金錢請求權及行為、不行為請求權執行之規定。」假處分與假扣押的執行，就不動產都是以查封等保全方法對同一標的物為之。A 地既已因甲之假處分執行而受禁止處分之拘束，丙嗣後持假扣押裁定聲請執行同一土地時，執行法院應將丙之假扣押執行併入甲之假處分執行程序，而非另行查封、駁回或撤銷，故選 C。\n【逐項排除】\n(A) 錯誤。A 地已在假處分執行之效力範圍內，對已開始實施執行之同一財產再聲請執行者，應合併其執行程序，不宜另行實施一次查封。\n(B) 錯誤。假處分之執行並不排除他債權人就同一標的物聲請假扣押執行，丙之聲請不應駁回。\n(C) 正確。理由如上。\n(D) 錯誤。《強制執行法》第 132-1 條規定：「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裁定經廢棄或變更已確定者，於其廢棄或變更之範圍內，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撤銷其已實施之執行處分。」撤銷甲之假處分執行，以該假處分裁定經廢棄或變更確定並經聲請為前提，本題並無此情事。\n【涵攝步驟】要件一為先行之保全執行，甲之假處分執行已就 A 地實施；要件二為後聲請之保全執行，丙持假扣押裁定聲請執行同一土地；要件三為兩者標的同一；結論即後聲請之假扣押執行併入原有之假處分執行程序。\n【記憶點】同一標的先有假處分執行而後有假扣押聲請者，併入原執行程序辦理。","【假處分執行的規範來源】《強制執行法》第 140 條規定：「假處分之執行，除前三條規定外，準用關於假扣押、金錢請求權及行為、不行為請求權執行之規定。」該條逐一指向的那幾組規定，內容涵蓋保全查封的實施、對金錢請求權執行的查封拍賣程序，以及命債務人為一定行為或不行為時的執行方法。換言之，假處分本身只有少數專屬條文，其餘借用既有的執行程序。專屬的部分見於《強制執行法》第 137 條，假處分裁定應選任管理人管理系爭物者，執行時應使管理人占有其物；以及《強制執行法》第 138 條規定：「假處分裁定，係命令或禁止債務人為一定行為者，執行法院應將該裁定送達於債務人。」另《強制執行法》第 139 條規定：「假處分裁定，係禁止債務人設定、移轉或變更不動產上之權利者，執行法院應將該裁定揭示。」本題甲所取得的是禁止乙處分 A 地之假處分，實質上即該條所稱禁止債務人設定、移轉或變更不動產上之權利，惟該條原文並未使用處分二字；其執行方法依該條是由執行法院將該裁定揭示，實務上的禁止處分查封登記，則循《強制執行法》第 140 條準用同法第 11 條第 1 項通知登記機關登記其事由而來。\n【時間與期間的限制】《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第 1 項規定：「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應於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裁定送達同時或送達前為之。」同條第 3 項並規定債權人收受裁定後已逾三十日者，不得聲請執行。這兩項處理的是保全執行的突襲性與時效性，與本題的競合問題是兩件事，但同屬考點密集的區域。\n【競合時的處理】金錢請求權之執行有一項基本原則：對於已開始實施強制執行之債務人財產，他債權人再聲請強制執行者，應合併其執行程序。假處分之執行既準用該套規定，兩個保全執行落在同一標的物上時，處理方式就是把後聲請者併入既有程序，避免同一標的物上出現兩套並行的查封。與此相鄰而有明文的是跨機關的情形：《強制執行法》第 33-1 條第 1 項規定：「執行人員於實施強制執行時，發現債務人之財產業經行政執行機關查封者，不得再行查封。」同法第 33-1 條第 2 項並要求執行法院將執行事件連同卷宗函送行政執行機關合併辦理。該條所採的正是不重複查封、合併辦理的思路，可以作為理解本題處置方式的參照。\n【撤銷的要件】《強制執行法》第 132-1 條規定：「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裁定經廢棄或變更已確定者，於其廢棄或變更之範圍內，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撤銷其已實施之執行處分。」撤銷須以保全裁定本身被廢棄或變更且已確定為前提，後手債權人聲請執行並不是撤銷的事由。\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32],"needs-human-version-check","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5,"tagline":46,"hint":47},"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9,40,41,42,43,44],"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9,53,56,60,64,68],{"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7-s0202-054",54,"臺中市政府為拓寬道路工程而徵收乙所有坐落於臺中市之 A 地及其上之 B 屋，定期於民…",{"id":54,"number":24,"year":6,"stem":55},"law-107-s0202-001","A 股份有限公司為了在海外設廠而向銀行貸款新臺幣 10 億元，廠房啟用後，產能倍增，…",{"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7-s0202-053",53,"甲、乙經法院判決離婚確定，法院於同一判決並酌定兩人所生未成年子女丙權利義務之行使、負…",{"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7-s0202-002",2,"依據公司法，齊備那些形式基準即得認為是公司法上之經理人？",{"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7-s0202-052",52,"甲、乙、丙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各 1\u002F3，甲以乙、丙為被告訴請法院裁判分割該地。下…",{"id":69,"number":70,"year":6,"stem":71},"law-107-s0202-003",3,"甲男為 X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為追求心儀之乙女，X 公司增資新臺幣 1,000 萬…",[],{"id":50,"number":51,"stem":74},"臺中市政府為拓寬道路工程而徵收乙所有坐落於臺中市之 A 地及其上之 B …",{"id":76,"number":77,"stem":78},"law-107-s0202-056",56,"In recent decades, in the U.S., case…",70,1789445443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