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0},["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301-001":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11,"next":69,"paperCount":4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12,"history":24,"explanation":26,"explanationDeep":27,"confidence":28,"flags":29,"indexable":31},"law-107-s0301-001",107,"107120","20180804","s0301","criminal",null,1,"single","關於公務員圖利罪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正確？",{"A":16,"B":17,"C":18,"D":19},"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規定之圖利罪，係現行刑法第 131 條之特別規定，具優先適用之效力，故著手於圖利行為之實行未因而獲得利益者，仍應按未遂犯論科刑責","所指「違背法令」，泛指一切法律命令，當然兼括公務員服務法在內","圖利罪所指獲得之「不法利益」，指可領得之價值，於扣除成本、税捐及其他費用後之餘額","圖利之公務員與被圖利因而獲取利益之私人，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成立本罪之共同正犯","C","normal",[20],false,[25],{"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中華民國刑法》第 131 條公務員圖利罪的構成要件，以及實務對「不法利益」數額如何計算。\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131 條規定：「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 131 條把利益的實際取得寫成結果要件，因此利益的數額必須是行為人真正拿得到的價值；實務因此認為圖利罪的不法利益，指可領得之價值於扣除成本、稅捐及其他費用後的餘額，而不是交易的總額，故選 C。\n【逐項排除】\n(A) 圖利罪以獲得利益為結果要件，實務認為著手而未獲得利益的情形不受處罰；《貪污治罪條例》的圖利罪雖屬特別規定，也不能反過來讓未獲利益的行為成立未遂犯（其構成要件詳見《貪污治罪條例》相關規定），本選項與實務見解不符。\n(B) 《中華民國刑法》第 131 條所稱違背法令，實務見解認為指與職務行使有關而具有拘束力的法規範，並非泛指一切法律命令，公務員服務法的一般性義務規定不當然涵括在內，本選項過寬。\n(C) 不法利益依扣除成本、稅捐及其他費用後的餘額計算，與實務見解相符，本選項正確。\n(D) 《中華民國刑法》第 131 條處罰的對象是公務員；實務見解認為被圖利而獲取利益的私人是本罪的對向者，並非本罪處罰的對象，不與公務員成立本罪的共同正犯，本選項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行為人須為公務員；要件二，該事務須屬其主管或監督；要件三，須明知違背法令，並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要件四，須因而獲得利益，而該利益的計算採扣除必要成本後的餘額。\n【記憶點】圖利罪是結果犯，利益算淨額不算總額。","一、要件拆解。《中華民國刑法》第 131 條規定：「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拆開來看有四層：行為主體為公務員、事務須屬其主管或監督、主觀上須明知違背法令而具圖利意圖、客觀上須因而獲得利益。第四層是本題的陷阱所在：本罪不是單純的職務違背犯，而是把利益的取得寫進了條文，因此利益有沒有實際發生、發生多少，都是構成要件層次的問題。\n二、實務見解的位置。本題四個選項的分辨點都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實務對各該要件的填補。就利益數額而言，實務見解採取淨額計算，理由是行為人投入的成本本來就不是不法的部分，把成本一併算進不法利益，等於把合法投入也視為犯罪所得。\n三、易混淆條文對照。《中華民國刑法》第 121 條規定：「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 122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把賄賂罪與圖利罪並列可以看出，賄賂罪在要求或期約的階段就已成立，圖利罪則要等到利益實際取得，兩者在既遂時點上並不相同。\n四、主體資格。《中華民國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認定行為人是不是本罪主體，要回到這個定義。\n五、其他考法。同一考點還會以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的範圍、明知是否包含未必故意、以及被圖利者的刑責地位出題。\n六、答題提醒。圖利罪的考題常以有沒有實際獲得利益、以及利益如何計算作為分水嶺；題目一旦給出成本、稅捐或費用的數字，多半就是在測試淨額計算這一層。此外，本罪的行為主體限於公務員，被圖利的一方縱有配合，也要另循其他罪名評價。\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0],"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7-s0301-075",75,"下列何種情形，律師得執行律師職務？",{"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7-s0301-002",2,"關於刑法瀆職罪章之各罪，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正確？",{"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7-s0301-074",74,"A 律師下列行為，何者未違反律師倫理？",{"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7-s0301-003",3,"補充空白刑法之行政法令有所變更時，依司法院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7-s0301-073",73,"A 律師提供免費法律諮詢。甲前來詢問目前他對乙提的損害賠償訴訟的法律依據，但未提到乙…",{"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7-s0301-004",4,"甲為縣政府社會局科員，調派辦理災後救濟金核發業務，因與災民 A 素有怨隙，並圖撙節公…",[],{"id":49,"number":50,"stem":51},1789445438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