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1},["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301-002":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8,"prev":69,"next":70,"paperCount":5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7-s0301-002",107,"107120","20180804","s0301","criminal",null,2,"single","關於刑法瀆職罪章之各罪，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正確？",{"A":16,"B":17,"C":18,"D":19},"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並無審判職務，自非刑法第 124 條枉法裁判罪適格之行為主體","為防濫訴，檢察官施用詐術以取供，應成立刑法第 125 條濫權追訴罪","公務員非於執行管收、解送、拘禁職務之際，縱有對人犯施以凌虐之行為，並不成立刑法第 126條凌虐人犯罪","檢察官因過失少算刑期，致受刑人提早 1 月離監出獄，構成刑法第 127 條第 2 項過失違法行刑罪","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中華民國刑法》瀆職罪章中枉法裁判罪、濫權追訴罪、凌虐人犯罪與違法行刑罪各自的行為主體與行為態樣。\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126 條第 1 項規定：「有管收、解送或拘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對於人犯施以凌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該項寫出來的是行為主體的身分與施以凌虐的行為態樣，至於是否須發生於執行該職務之際，條文字面並未表明。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實務對本罪職務關聯性所採的限縮解釋：依實務見解，具有管收、解送或拘禁職務的公務員，若非於執行這些職務之際對人犯施暴，不成立本罪，故選 C。\n【逐項排除】\n(A) 《中華民國刑法》第 124 條規定：「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實務見解認為屬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可以是本罪主體，本選項錯誤。\n(B) 《中華民國刑法》第 125 條第 1 項的行為主體是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其第 2 款規定：「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施用詐術取供不在該款列出的行為態樣之內，本選項錯誤。\n(C) 依實務見解，公務員非於執行管收、解送或拘禁職務之際對人犯施以凌虐者，不成立《中華民國刑法》第 126 條之罪，本選項與實務見解相符，正確。\n(D) 《中華民國刑法》第 127 條第 2 項規定：「因過失而執行不應執行之刑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該項處罰的是過失執行不應執行之刑罰，過失少算刑期而提早釋放屬於未執行應執行之刑罰，不在該項範圍內，本選項錯誤。\n【涵攝步驟】先定主體，再定職務關聯，最後看行為態樣是否落在條文列出的文字之內。\n【記憶點】瀆職罪章各罪先問主體，再問是不是在執行那個職務。","一、要件拆解與主體對照。瀆職罪章的特色是每一罪各自綁定一種職務身分，主體錯了就不成立。《中華民國刑法》第 124 條綁的是「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中華民國刑法》第 125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綁的是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的公務員，《中華民國刑法》第 126 條綁的是有管收、解送或拘禁人犯職務的公務員，《中華民國刑法》第 127 條第 1 項規定：「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綁的是有執行刑罰職務的公務員。四者不能互相代換。\n二、本題設下的陷阱。選項 (B) 把詐術放進濫權追訴罪，選項 (D) 把不執行應執行之刑罰放進過失違法行刑罪，兩者都是在條文列舉的行為態樣之外自行增添。《中華民國刑法》第 125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由此可見立法者在需要涵蓋消極不作為時，會把它寫進條文；沒有寫進去的，就不在處罰範圍內。\n三、實務見解的位置。選項 (A) 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有沒有審判職務這個定性問題，屬於實務見解填補的範圍。選項 (C) 要求凌虐發生於執行管收、解送或拘禁職務之際，同樣不是《中華民國刑法》第 126 條第 1 項的字面，而是實務對本罪職務關聯性所採的限縮解釋。\n四、其他考法。同一考點會以檢察官、司法事務官、仲裁人是否為各罪主體出題，也會把凌虐人犯罪與傷害罪的競合關係列入。\n五、罪數與加重結果。《中華民國刑法》第 126 條第 2 項規定：「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立法者把凌虐人犯的加重結果規定在同一條之內，這一點在《中華民國刑法》第 125 條第 2 項也有相同的設計。\n六、答題提醒。瀆職罪章的題目，先把每個選項的行為主體圈出來，回到條文確認該身分有沒有被寫進去；主體不合的選項可以直接刪去，剩下的才需要逐字比對行為態樣。\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8,52,56,60,64],{"id":46,"number":24,"year":6,"stem":47},"law-107-s0301-001","關於公務員圖利罪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正確？",{"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7-s0301-003",3,"補充空白刑法之行政法令有所變更時，依司法院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7-s0301-075",75,"下列何種情形，律師得執行律師職務？",{"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7-s0301-004",4,"甲為縣政府社會局科員，調派辦理災後救濟金核發業務，因與災民 A 素有怨隙，並圖撙節公…",{"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7-s0301-074",74,"A 律師下列行為，何者未違反律師倫理？",{"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7-s0301-005",5,"有關不作為犯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46,"number":24,"stem":47},{"id":49,"number":50,"stem":51},1789445438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