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301-007":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7-s0301-007",107,"107120","20180804","s0301","criminal",null,7,"single","甲為診所開業醫師，乙則為受僱於甲之藥師。某日丙前來就醫，經甲診治之後，依據醫療常規開立 A藥，並交予乙調劑，乙一時未予注意，不小心拿成 B 藥，丙服用 B 藥後發生嚴重腹瀉脫水。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A":16,"B":17,"C":18,"D":19},"丙之腹瀉脫水應屬普通傷害結果","甲雖正確開 A 藥，卻疏於管理乙，依信賴原則之概念，對於丙之腹瀉脫水構成過失致傷害罪","乙未遵守應仔細調劑之規範，對於丙之腹瀉構成過失","過失犯不適用共同正犯之規定，甲、乙無論如何均不成立過失共同正犯","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過失犯的注意義務違反，以及信賴原則在醫療分工中的作用方向。\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過失的核心是注意義務的違反。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實務對信賴原則的運用：在有專業分工的醫療團隊中，醫師對於具備專業資格的藥師，得信賴其會依調劑規範正確作業，除非有具體事由足以懷疑，否則不必再一一複查。甲已依醫療常規正確開立 A 藥，乙拿錯藥是乙自己的作業疏失，信賴原則的作用是把甲排除在過失責任之外，選項 (B) 卻以信賴原則為理由讓甲成立過失致傷害罪，方向恰好相反，故選 B。\n【逐項排除】\n(A) 丙的腹瀉脫水並未達到《中華民國刑法》第 10 條第 4 項所定重傷的程度，屬於普通傷害的結果，敘述正確。\n(B) 信賴原則的效果是限縮而不是擴張醫師的注意義務，不能反過來成為甲負過失責任的依據，本選項錯誤，故選 B。\n(C) 乙身為藥師而未遵守應仔細調劑的規範，符合《中華民國刑法》第 14 條第 1 項所定的過失，敘述正確。\n(D) 《中華民國刑法》第 28 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實務見解認為共同正犯以共同的犯罪決意為前提，過失犯欠缺這個要素，因此不成立過失共同正犯，敘述正確。\n【涵攝步驟】先確定注意義務的內容與範圍，再問信賴原則有無限縮該範圍，最後才問行為人有無違反。\n【記憶點】信賴原則是替分工者減責的工具，不是加責的理由。","一、要件拆解。《中華民國刑法》第 14 條第 1 項的過失，由三個部分組成：客觀上有注意義務、行為人有注意能力、以及沒有盡到注意。《中華民國刑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這是有認識過失，與無認識過失同受過失犯的評價，也是與間接故意分界的關鍵。\n二、信賴原則的位置。信賴原則處理的是第一層，也就是注意義務的範圍。在垂直或水平分工的專業活動中，若每個人都必須對他人的專業行為重新複查，分工將無從進行，因此在沒有具體懷疑事由的情況下，參與者得信賴他人會遵守規範。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這個由實務見解發展出來的義務限縮法理。\n三、重傷的判斷。《中華民國刑法》第 10 條第 4 項規定：「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丙服藥後發生的腹瀉脫水，並不落在這些態樣之內。\n四、過失共同正犯的爭點。《中華民國刑法》第 28 條使用「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的用語，實務見解由此導出共同正犯以共同犯罪決意為必要；過失犯的行為人之間欠缺這種決意，因此各自依其注意義務違反的程度分別評價。學說上另有肯定過失共同正犯的見解，但考試以實務見解為準。\n五、其他考法。同一考點會以外科手術團隊、道路交通參與者、施工現場分工的事實出題，並問信賴原則在何種情形下被排除。\n六、答題提醒。醫療過失的題目，先把分工結構畫出來：誰負責診斷、誰負責調劑、誰負責給藥。分工確定之後，再問各人的注意義務範圍，以及有沒有具體事由使信賴原則被排除。監督義務與信賴原則不是互相排斥的，而是在出現具體懷疑事由時，監督義務才重新浮現。\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7-s0301-006",6,"有關刑法第 17 條加重結果犯的論述，下列何者錯誤？",{"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7-s0301-008",8,"下列事實之敘述，何者有我國刑法之適用？",{"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7-s0301-005",5,"有關不作為犯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7-s0301-009",9,"甲持水果刀脅迫乙，並要求其交出財物，乙於緊急中撿起石頭防衛，丟向甲持刀的手，石頭擊中…",{"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7-s0301-004",4,"甲為縣政府社會局科員，調派辦理災後救濟金核發業務，因與災民 A 素有怨隙，並圖撙節公…",{"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7-s0301-010",10,"甲分別邀約乙、丙竊取他人之汽車。甲先與乙約定由乙將某汽車竊出，甲再與丙約定由丙找人購…",[],{"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52},75,17894454427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