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301-008":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7-s0301-008",107,"107120","20180804","s0301","criminal",null,8,"single","下列事實之敘述，何者有我國刑法之適用？",{"A":16,"B":17,"C":18,"D":19},"美國籍甲男，於日本東京偽造德國護照","我國籍乙男，於菲律賓馬尼拉吸食安非他命","南非籍丙男，於美國紐約販賣拐騙而來之越南籍幼童","韓國籍丁男，於韓國首爾趁我國籍之旅客 A 酒醉時施以猥褻","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我國刑法對領域外犯罪的適用範圍，尤其是《中華民國刑法》第 5 條所列的世界法原則各款。\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5 條柱句規定：「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中華民國刑法》第 5 條第 9 款規定：「九、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該款所列之罪，行為落在領域外仍有本法之適用，不以國籍為必要。丙販賣拐騙而來的越南籍幼童，正是這一款所涵蓋的情形，故選 C。\n【逐項排除】\n(A) 《中華民國刑法》第 212 條規定：「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甲偽造護照的行為對應的是這一條；而《中華民國刑法》第 5 條第 7 款逐一標出的偽造文書罪條次裡不含《中華民國刑法》第 212 條，本選項無我國刑法之適用。\n(B) 《中華民國刑法》第 5 條第 8 款規定：「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施用毒品既然被該款但書排除，乙在菲律賓吸食安非他命即無這一款的適用，本選項錯誤。\n(C) 販賣拐騙而來的幼童該當買賣人口的妨害自由罪，屬於《中華民國刑法》第 5 條第 9 款所列之罪，本選項正確。\n(D) 韓國籍丁在韓國對我國旅客施以猥褻，屬於外國人在領域外對本國人犯罪的類型，須另行符合最輕本刑的門檻始有我國刑法的適用，而猥褻之罪並未達到該門檻（其構成要件詳見《中華民國刑法》相關規定），本選項錯誤。\n【涵攝步驟】先看行為地是否在領域外；再看該罪有沒有被列進《中華民國刑法》第 5 條各款；沒有列入時，才依行為人或被害人的國籍轉往其他適用規定。\n【記憶點】《中華民國刑法》第 5 條不問國籍，只問罪名，而第 8 款另有但書。","一、體系定位。我國刑法的域外效力採取以屬地原則為主、其他原則為輔的架構。《中華民國刑法》第 5 條是世界法原則與保護原則的體現，其連結因素是罪名而不是國籍：柱句所列各罪的範圍由各款自身的文字劃定，第 8 款即在款內另設但書，把一部分毒品犯罪排除在外；《中華民國刑法》第 6 條柱句規定：「本法於中華民國公務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左列各罪者，適用之：」則是針對本國公務員的特別規定，兩者的適用前提完全不同。\n二、要件拆解與本題陷阱。《中華民國刑法》第 5 條第 7 款規定：「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該款把納入的條次逐一標出。而偽造護照所該當的《中華民國刑法》第 212 條規定：「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 212 條的條次不在上引該款所標出的條次之內，選項 (A) 因而落在該款之外。至於選項 (B)，《中華民國刑法》第 5 條第 8 款規定：「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這正是列舉之中還有除外的典型設計，只讀前半句就會得出相反的結論。\n三、國籍要素的位置。選項 (C) 與 (D) 的差別，正在於前者的罪名已被列入而不需要國籍連結，後者則必須靠國籍連結才能討論，而國籍連結的適用又有最輕本刑的門檻。本題的四個選項因此構成一個完整的域外效力光譜。\n四、其他考法。同一考點會以在境外設立詐欺機房、境外偽造貨幣、境外運輸毒品的事實出題，要求判斷究竟落在哪一個原則之下；也常把加重詐欺罪列入的年度與未列入的年度拿來比較，測試對修法時點的掌握。\n五、版本提醒。域外效力的各款曾多次增修，答題時應以該次考試當時生效的條文所列的款次為準，不能以現行條文的款次直接套用。\n六、答題提醒。域外效力的題目，先把行為地、行為人國籍與被害人國籍三個要素列出來，再依序檢查世界法原則的列舉、公務員的特別規定、以及以國籍為連結的規定。三步走完仍然沒有著落的，就沒有我國刑法的適用。\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7-s0301-007",7,"甲為診所開業醫師，乙則為受僱於甲之藥師。某日丙前來就醫，經甲診治之後，依據醫療常規開…",{"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7-s0301-009",9,"甲持水果刀脅迫乙，並要求其交出財物，乙於緊急中撿起石頭防衛，丟向甲持刀的手，石頭擊中…",{"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7-s0301-006",6,"有關刑法第 17 條加重結果犯的論述，下列何者錯誤？",{"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7-s0301-010",10,"甲分別邀約乙、丙竊取他人之汽車。甲先與乙約定由乙將某汽車竊出，甲再與丙約定由丙找人購…",{"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7-s0301-005",5,"有關不作為犯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7-s0301-011",11,"比較下列法定刑，下列何者為最重？",[],{"id":46,"number":47,"stem":71},"甲為診所開業醫師，乙則為受僱於甲之藥師。某日丙前來就醫，經甲診治之後，依…",{"id":50,"number":51,"stem":73},"甲持水果刀脅迫乙，並要求其交出財物，乙於緊急中撿起石頭防衛，丟向甲持刀的…",75,1789445442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