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301-009":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7-s0301-009",107,"107120","20180804","s0301","criminal",null,9,"single","甲持水果刀脅迫乙，並要求其交出財物，乙於緊急中撿起石頭防衛，丟向甲持刀的手，石頭擊中甲的手臂導致甲手臂骨折，刀也掉落，甲因疼痛倒地哀嚎。此時，乙想起剛剛險遭甲搶劫之情形，越想越氣，遂拿起甲掉落於地上之水果刀，將倒地哀嚎的甲砍成重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甲持水果刀脅迫乙交出財物之行為，應構成加重強盜未遂罪","乙持石頭丟向甲的手導致甲手臂骨折，仍具備傷害罪之構成要件該當性","乙持石頭丟向甲的手導致甲手臂骨折之行為，係屬正當防衛而得阻卻違法","乙拿起甲掉落於地上之水果刀，將甲砍成重傷係屬防衛過當","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正當防衛的防衛情狀要件，以及侵害結束後的反擊行為如何評價。\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23 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不論是阻卻違法的正當防衛，或是本條但書所稱的防衛過當，前提都必須存在現在而不法的侵害。本題中甲的水果刀已經掉落、人已倒地哀嚎，強盜的侵害狀態已經結束，乙此時再持刀將甲砍成重傷，欠缺防衛情狀，這是一個獨立的重傷行為，不能評價為防衛過當，故選 D。\n【逐項排除】\n(A) 《中華民國刑法》第 328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甲持刀脅迫而未取得財物，並因攜帶兇器而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 330 條第 1 項的加重事由，敘述正確。\n(B) 乙丟石頭造成甲手臂骨折，客觀上是對他人身體的傷害，傷害罪的構成要件該當性仍然具備（其構成要件詳見《中華民國刑法》相關規定），敘述正確。\n(C) 乙丟石頭時甲的強盜侵害正在進行，符合《中華民國刑法》第 23 條本文所定的防衛情狀，得阻卻違法，敘述正確。\n(D) 侵害既已結束，乙的砍傷行為不是防衛行為，也就沒有過當可言，本選項錯誤，故選 D。\n【涵攝步驟】第一步，判斷侵害是否存在且尚未結束；第二步，判斷行為是否出於防衛意思；第三步，才進入必要性與相當性的過當判斷。第一步不過關，後兩步都不必進行。\n【記憶點】侵害結束之後的反擊不是防衛過當，而是另一個新的犯罪。","一、要件拆解。《中華民國刑法》第 23 條本文由防衛情狀、防衛行為與防衛意思三層構成。防衛情狀要求侵害是現在而且不法的：已經過去或尚未開始的侵害，都不在保護範圍內。本條但書處理的是防衛情狀存在、但防衛行為逾越必要程度的情形，法律效果是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而不是阻卻違法。本題選項 (D) 的錯誤，就在於把一個沒有防衛情狀的行為套進但書。\n二、時間點的切割。本題事實刻意分成兩段：第一段是甲持刀脅迫、乙以石頭反擊，此時侵害正在進行；第二段是甲倒地哀嚎、乙因憤怒而持刀砍傷甲，此時侵害已經結束。兩段行為必須分別評價，這是防衛權時間界限的典型考法。第二段行為的動機是報復而非防衛，連防衛意思都不具備。\n三、易混淆條文對照。《中華民國刑法》第 330 條第 1 項規定：「犯強盜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 330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加重強盜罪的加重事由借用竊盜罪的加重款次，甲持水果刀屬於攜帶兇器的情形。把強盜罪與加重強盜罪並列，可以看出兩者在法定刑與未遂處罰上的差異。\n四、實務見解的位置。侵害是否已經結束，實務見解以侵害行為在客觀上是否仍然繼續為斷，而不以被害人主觀上的恐懼是否消失為準；行為人在侵害結束後基於報復而反擊者，另行成立故意犯罪。\n五、其他考法。同一考點會以互毆、挑唆防衛、防衛過當與誤想防衛的分辨出題，也會結合《中華民國刑法》第 23 條但書的減免效果詢問量刑處理。\n六、答題提醒。防衛題型的關鍵永遠在時間軸：把事實依侵害的開始與結束切段，每一段各自判斷。切段之後，第一段多半是正當防衛或防衛過當的問題，第二段則往往是另一個獨立的故意犯罪。至於行為人主觀上的憤怒或報復動機，只影響防衛意思的認定，不影響侵害是否已經結束的客觀判斷。\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7-s0301-008",8,"下列事實之敘述，何者有我國刑法之適用？",{"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7-s0301-010",10,"甲分別邀約乙、丙竊取他人之汽車。甲先與乙約定由乙將某汽車竊出，甲再與丙約定由丙找人購…",{"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7-s0301-007",7,"甲為診所開業醫師，乙則為受僱於甲之藥師。某日丙前來就醫，經甲診治之後，依據醫療常規開…",{"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7-s0301-011",11,"比較下列法定刑，下列何者為最重？",{"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7-s0301-006",6,"有關刑法第 17 條加重結果犯的論述，下列何者錯誤？",{"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7-s0301-012",12,"甲偽造信用卡，為測試功能先持偽卡至加油站自助加油，成功盜刷 800 元。翌日，甲再持…",[],{"id":45,"number":46,"stem":47},{"id":49,"number":50,"stem":71},"甲分別邀約乙、丙竊取他人之汽車。甲先與乙約定由乙將某汽車竊出，甲再與丙約…",75,1789445442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