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301-012":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7-s0301-012",107,"107120","20180804","s0301","criminal",null,12,"single","甲偽造信用卡，為測試功能先持偽卡至加油站自助加油，成功盜刷 800 元。翌日，甲再持該偽卡簽帳消費購買一隻鑽錶，贈送不知情的女友乙。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該偽造信用卡係犯偽造支付工具罪所得之物，屬於甲所有，應依刑法第 38 條予以沒收","所加油品係犯罪所得之物，因已消耗無法扣案，不諭知沒收","該偽造簽帳單係犯罪所生之物，因已交付商店行使，無從諭知沒收","鑽錶係犯罪所得之物，乙非明知甲之詐欺行為，故不得沒收","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沒收新制下犯罪所生之物、犯罪所得與追徵的分辨。\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38 條第 2 項規定：「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偽造的簽帳單是甲行使偽卡時製作的文書，屬於犯罪所生之物，一經簽名交付商店即不屬於甲。《中華民國刑法》第 38 條第 3 項另就犯罪行為人以外之人所有之物設有得沒收的規定，而它以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為要件；商店基於交易收受簽帳單，並非無正當理由取得，故不該當該項，實務見解因此認為無從諭知沒收，故選 C。\n【逐項排除】\n(A) 偽卡是甲偽造行為所生之物，不是因犯罪取得的財產上利益，定性有誤；而偽卡的沒收另有《中華民國刑法》第 205 條的規定，那正是《中華民國刑法》第 38 條第 2 項但書所稱的特別規定，並非本選項所寫的第 38 條。\n(B) 《中華民國刑法》第 38 條之 1 第 3 項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油品雖已消耗無從扣案，仍應追徵其價額，本選項停在不諭知沒收，錯誤。\n(C) 偽造簽帳單屬犯罪所生之物，交付商店後已非屬甲，商店取得亦非無正當理由，因而無從沒收，本選項正確。\n(D) 《中華民國刑法》第 38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乙雖不知情，卻是無償受贈鑽錶，落在該項第 2 款，仍在沒收之列，本選項錯誤。\n【涵攝步驟】先為各標的定性，再問歸屬與能否扣案，最後決定沒收或追徵。\n【記憶點】犯罪所生之物看歸屬，犯罪所得沒得沒收就追徵。","一、要件拆解。沒收新制把標的分成三類：《中華民國刑法》第 38 條第 1 項規定：「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處理的是違禁物；同法第 38 條第 2 項處理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與犯罪所生之物，並以屬於犯罪行為人為原則；《中華民國刑法》第 38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處理的則是犯罪所得。三類的沒收要件與是否強制宣告都不相同，是本題四個選項的分類基礎。\n二、本題各標的的定性。偽造的信用卡是偽造行為的產物，屬於犯罪所生之物；持偽卡加油所得的油品與簽帳消費取得的鑽錶，是行使偽卡後取得的財產上利益，屬於犯罪所得；偽造的簽帳單則是行使時製作出來的文書，同樣是犯罪所生之物。選項 (A) 的錯誤之一，正是把第二類與第三類混在一起。\n三、第三人沒收與追徵。《中華民國刑法》第 38 條第 3 項規定：「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可見犯罪所生之物不屬於犯罪行為人時，是否得沒收要看提供或取得有無正當理由；本題的簽帳單由商店基於交易收受，並非無正當理由取得。至於犯罪所得，《中華民國刑法》第 38 條之 1 第 2 項把第三人取得的情形分成三種，其中第 2 款以無償或顯不相當對價取得為要件，並不要求第三人明知；乙不知情但無償受贈，正落在這一款。至於已經消耗的油品，則由追徵制度接手，避免因標的滅失而使不法所得留在行為人手中。\n四、偽卡本身的沒收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 205 條規定：「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提款、簽帳、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及前條之器械原料及電磁紀錄，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該條把偽造的信用卡寫進沒收標的，而且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是專科沒收，也就是《中華民國刑法》第 38 條第 2 項但書所稱的特別規定，偽卡因此不回到第 38 條處理。同一族的還有《中華民國刑法》第 219 條規定：「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兩條並列，可以看出立法者在需要不問所有權時，會把這一點明白寫進條文。\n五、其他考法。同一考點也常結合《中華民國刑法》第 201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詢問偽卡本身的處理方式。\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7-s0301-011",11,"比較下列法定刑，下列何者為最重？",{"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7-s0301-013",13,"對於刑法上有關自首規定之適用，下列何者錯誤？",{"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7-s0301-010",10,"甲分別邀約乙、丙竊取他人之汽車。甲先與乙約定由乙將某汽車竊出，甲再與丙約定由丙找人購…",{"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7-s0301-014",14,"下列情形中，何者不得成立我國刑法上之累犯？",{"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7-s0301-009",9,"甲持水果刀脅迫乙，並要求其交出財物，乙於緊急中撿起石頭防衛，丟向甲持刀的手，石頭擊中…",{"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7-s0301-015",15,"有關保安處分之敘述，依目前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52},75,1789445442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