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301-013":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7-s0301-013",107,"107120","20180804","s0301","criminal",null,13,"single","對於刑法上有關自首規定之適用，下列何者錯誤？",{"A":16,"B":17,"C":18,"D":19},"甲於犯罪後以錄音的方式敘述自己犯罪經過，委託乙將之送往警察局，並隨後投案，甲此舉符合自首之要件","毒販甲之小弟乙赴警局告發甲之犯行，警察開始佈線調查時，此際甲自赴警局說明自己的販毒事實，亦無自首之效力","甲於傷害他人後自行申告犯罪，於偵查中甲潛逃國外，甲此舉不符自首之要件","甲行賄公務員乙，要求乙為其違法變更地目。事成後，甲自首並接受裁判，法院以刑法第 62 條之規定為「得減輕其刑」而未減輕甲之刑責，並無不當","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中華民國刑法》第 62 條自首的要件與效果，特別是但書的射程。\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62 條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本文把自首的效果定為得減輕其刑，屬於法院的裁量；但書逐字保留的對象是有特別規定者，並沒有把範圍限在刑法以外的法律，刑法自己的減免規定同樣算數。本題事實是甲對公務員乙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而《中華民國刑法》第 122 條第 3 項但書規定：「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該但書的效果是減輕或免除其刑，沒有本文那個得字所留下的裁量空間。選項 (D) 認為法院仍得裁量而未減輕並無不當，忽略了但書的轉向，故選 D。\n【逐項排除】\n(A) 甲以錄音敘述自己的犯罪經過，委託乙送往警察局並隨後投案，已向偵查機關申告犯罪並接受裁判，自首的方式不以親自到場口頭陳述為限，敘述正確。\n(B) 乙已先赴警局告發甲的犯行，警察並開始佈線調查，該罪已經發覺，甲此時的說明不符合《中華民國刑法》第 62 條「未發覺之罪」的前提，敘述正確。\n(C) 甲雖曾申告犯罪，但於偵查中潛逃國外而未接受裁判，不符合《中華民國刑法》第 62 條所要求的自首而受裁判，敘述正確。\n(D) 《中華民國刑法》第 122 條第 3 項但書就是《中華民國刑法》第 62 條但書所稱的特別規定，法院應依該但書減輕或免除甲的刑，不得回到得減輕其刑的裁量而不予減輕，本選項錯誤，故選 D。\n【涵攝步驟】先問犯罪是否尚未發覺；再問行為人有無申告並接受裁判；最後問有無特別規定，有的話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62 條但書轉向該規定，本題轉向的是《中華民國刑法》第 122 條第 3 項但書。\n【記憶點】自首先看有沒有被發覺，再看有沒有另一條規定把得減輕變成減輕或免除。","一、要件拆解。《中華民國刑法》第 62 條由三個要件與一個轉向條款組成：其一，所犯之罪尚未被有偵查權的機關發覺；其二，行為人向該管機關申告自己的犯罪；其三，行為人接受裁判。三者具備，本文的效果是得減輕其刑，法院有裁量空間。但書則把效果的決定權轉給特別規定，這是本題的關鍵。\n二、發覺的認定。所謂發覺，實務見解認為不以偵查機關確知犯人為必要，只要已有確切根據合理懷疑犯罪與犯人即可；單純的主觀懷疑則不算。本題選項 (B) 的事實是他人告發並已開始佈線調查，已經超過單純懷疑的程度。\n三、受裁判要件的功能。自首的減輕理由之一，是行為人願意接受國家的追訴與審判而節省司法資源；行為人申告後又潛逃，等於推翻了這個前提，因此選項 (C) 認為不符合自首要件。這一層在《中華民國刑法》第 62 條的文字上有明確對應，並不是純粹的實務創設。\n四、但書的射程。《中華民國刑法》第 62 條但書逐字是「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它保留的對象是特別規定，不是特別法，也就沒有把刑法自己排除在外。本題正是這個差別會出事的地方：真正的特別規定就在同一部法裡。《中華民國刑法》第 122 條第 3 項但書規定：「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而《中華民國刑法》第 122 條第 3 項最後一句把偵查或審判中自白的效果寫成得減輕其刑——同一項之內，自首那一句沒有得字，自白那一句有，兩者的效果在字面上就不一樣。一旦《中華民國刑法》第 122 條第 3 項但書的要件具備，法院就沒有回到得減輕其刑的裁量空間。\n五、其他考法。同一考點會以自首與自白的區別、自首後又翻供的效果、以及數罪中僅就部分犯罪自首的處理出題，也會與累犯、緩刑的量刑事由合併命題。\n六、答題提醒。自首的題目，先確認犯罪有沒有被發覺，再確認行為人有沒有申告並接受裁判，最後才問有沒有另外的減免規定。三個步驟裡最容易被忽略的是第三步，因為它藏在但書裡。\n七、常見誤區。其一，自首與自白經常被混為一談：自首發生在犯罪尚未被發覺之時，自白則是在偵查或審判中承認犯行，兩者的時點與法律效果都不相同；《中華民國刑法》第 122 條第 3 項把兩者並列在同一項裡，正好可以對照。其二，把《中華民國刑法》第 62 條但書讀成特別法優先是錯的：但書寫的是特別規定，刑法分則自己的減免規定同樣是它所指的對象。此外，行為人委託他人代為申告仍有可能成立自首，方式上並不要求親自到場陳述。\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7-s0301-012",12,"甲偽造信用卡，為測試功能先持偽卡至加油站自助加油，成功盜刷 800 元。翌日，甲再持…",{"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7-s0301-014",14,"下列情形中，何者不得成立我國刑法上之累犯？",{"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7-s0301-011",11,"比較下列法定刑，下列何者為最重？",{"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7-s0301-015",15,"有關保安處分之敘述，依目前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7-s0301-010",10,"甲分別邀約乙、丙竊取他人之汽車。甲先與乙約定由乙將某汽車竊出，甲再與丙約定由丙找人購…",{"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7-s0301-016",16,"刑法第 157 條挑唆或包攬訴訟罪中，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6,"number":47,"stem":71},"甲偽造信用卡，為測試功能先持偽卡至加油站自助加油，成功盜刷 800 元。…",{"id":50,"number":51,"stem":52},75,17894454428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