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301-015":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0,"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7-s0301-015",107,"107120","20180804","s0301","criminal",null,15,"single","有關保安處分之敘述，依目前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A":16,"B":17,"C":18,"D":19},"保安處分係針對受處分人過去之危險性所為之處置，以達教化之目的，為刑罰之補充制度，因此，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得與刑罰互相折抵","對於受感化教育、監護、禁戒、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者，得按其情形以保護管束代替之","對於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又同時具有外國國籍（即俗稱擁有雙重國籍）之人，無適用驅逐出境規定之餘地","監護處分係以因精神障礙而成為無責任能力或限制責任能力之人為對象，若認為有再犯或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得於刑之執行前或執行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保安處分的目的、與刑罰的折抵關係，以及保護管束、驅逐出境與監護的適用對象。\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37 條之 2 第 2 項規定：「羈押之日數，無前項刑罰可抵，如經宣告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者，得以一日抵保安處分一日。」該項供折抵的是羈押日數，而不是已宣告的刑罰。《中華民國刑法》第 98 條第 3 項規定：「前二項免其刑之執行，以有期徒刑或拘役為限。」可見該條所設的機制是免其刑之執行，與折抵並不相同。再者，保安處分著眼的是受處分人將來的危險性。選項 (A) 在目的與折抵兩處都與此相反，故選 A。\n【逐項排除】\n(A) 保安處分針對的是將來的危險性；而《中華民國刑法》第 37 條之 2 第 2 項所設的是羈押日數的折抵，同法第 98 條所設的是免其刑之執行，都不是本選項所稱的刑罰與保安處分互相折抵，本選項錯誤，故選 A。\n(B) 《中華民國刑法》第 92 條第 1 項規定：「第八十六條至第九十條之處分，按其情形得以保護管束代之。」感化教育、監護、禁戒與強制工作分別在該區間之內，敘述正確。\n(C) 《中華民國刑法》第 95 條規定：「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具我國國籍者縱同時具有外國國籍，仍非該條所稱外國人，敘述正確。\n(D) 《中華民國刑法》第 87 條第 1 項處理的是因第 19 條第 1 項之原因而不罰的無責任能力人，同法第 87 條第 2 項處理的則是限制責任能力人與瘖啞人，其執行時點在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必要時得於刑之執行前為之。本選項所述的兩類對象分由這兩項承接，敘述正確。\n【涵攝步驟】先確認保安處分預防的是將來的危險；再確認折抵的標的是羈押日數；最後比對各處分的對象。\n【記憶點】保安處分看的是將來，折抵的是羈押日數，驅逐出境只對外國人。","一、體系定位。刑罰的正當性建立在對過去不法行為的非難，保安處分則以行為人將來的危險性為基礎，兩者在目的與正當化根據上都不相同，因此不能像同種之刑那樣互相折抵。《中華民國刑法》第 37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羈押之日數，以一日抵有期徒刑或拘役一日，或第四十二條第六項裁判所定之罰金額數。」可以看出折抵制度的標的一直是羈押日數，先抵刑罰，沒有刑罰可抵時才抵保安處分。至於保安處分與刑之執行的關係，《中華民國刑法》第 98 條第 2 項規定：「依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條第一項、第九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宣告之保安處分，於處分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而免除後，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該項所設的機制是由法院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與折抵並不相同。\n二、要件拆解。《中華民國刑法》第 87 條第 1 項規定：「因第十九條第一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處理的是無責任能力人；同法第 87 條第 2 項處理的則是限制責任能力人與瘖啞人，並把執行時點原則上放在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之後，必要時才提前。兩項的對象與時點不同，是常見的比較點。\n三、易混淆條文對照。《中華民國刑法》第 96 條規定：「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該條處理的是宣告時點；《中華民國刑法》第 99 條規定：「保安處分自應執行之日起逾三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非經法院認為原宣告保安處分之原因仍繼續存在時，不得許可執行；逾七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不得執行。」處理的則是執行時效。把宣告、執行、替代三個層次分開，是解這一族題目的基本工。\n四、驅逐出境的對象。《中華民國刑法》第 95 條以外國人為對象，而該條並未替外國人下定義；具有雙重國籍的人是否為該條所稱外國人，依實務見解仍以其具有我國國籍而認屬本國人，因此沒有適用餘地。\n五、其他考法。同一考點會以強制工作的期間與延長、禁戒處分的執行時點、監護處分期間的上限出題，也常結合刑之執行前或執行後的順序命題。\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7-s0301-014",14,"下列情形中，何者不得成立我國刑法上之累犯？",{"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7-s0301-016",16,"刑法第 157 條挑唆或包攬訴訟罪中，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7-s0301-013",13,"對於刑法上有關自首規定之適用，下列何者錯誤？",{"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7-s0301-017",17,"刑法第 140 條第 1 項侮辱公務員罪中，在相關要件的解釋上，何者錯誤？",{"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7-s0301-012",12,"甲偽造信用卡，為測試功能先持偽卡至加油站自助加油，成功盜刷 800 元。翌日，甲再持…",{"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7-s0301-018",18,"刑法第 168 條偽證罪之「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而為虛偽陳述」之涵義，有關證人…",[],{"id":45,"number":46,"stem":47},{"id":49,"number":50,"stem":51},75,17894454428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