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301-016":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7-s0301-016",107,"107120","20180804","s0301","criminal",null,16,"single","刑法第 157 條挑唆或包攬訴訟罪中，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挑唆訴訟行為，係指他人本無興訟之意，行為人從中唆使，使其提起訴訟","若該他人未興訟，無礙於本罪的成立","意圖漁利，乃指意圖從中取利之意","行為人登記參選後，為了爭取選票，多方包攬選民訴訟，不另收報酬，也算意圖漁利","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中華民國刑法》第 157 條挑唆包攬訴訟罪中「挑唆」與「意圖漁利」的解釋。\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157 條規定：「意圖漁利，挑唆或包攬他人訴訟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實務對挑唆一詞的理解：挑唆是使本來沒有興訟之意的人提起訴訟，實務見解認為必須他人因而興訟，挑唆的行為態樣才算實現；他人終究沒有提起訴訟時，本罪並不成立。選項 (B) 認為他人未興訟仍無礙於本罪的成立，與實務見解相反，故選 B。\n【逐項排除】\n(A) 挑唆訴訟指他人本無興訟之意，行為人從中唆使而使其提起訴訟，與實務見解對挑唆的界定相符，敘述正確。\n(B) 他人未興訟時，挑唆的行為態樣未實現，本罪不成立，本選項的敘述與實務見解相反，故選 B。\n(C) 意圖漁利即意圖從中取得利益，與《中華民國刑法》第 157 條所定的主觀要件相符，敘述正確。\n(D) 行為人登記參選後為爭取選票而多方包攬選民訴訟，縱使不另收報酬，實務見解認為選票上的利益同屬漁利，敘述正確。\n【涵攝步驟】先問行為人有無漁利的意圖；再問其行為是挑唆或包攬；最後問挑唆的對象有無因而提起訴訟。\n【記憶點】漁利不限於金錢，挑唆則要看對方有沒有真的興訟。","一、要件拆解。《中華民國刑法》第 157 條的構成要件分為主觀與客觀兩面。主觀面是意圖漁利，指行為人意圖從他人的訴訟中取得利益，這個利益不限於金錢報酬，選票、業務機會等無形利益同樣涵蓋在內。客觀面則是挑唆或包攬他人訴訟：挑唆是使本無訟意之人興訟，包攬則是把本來屬於他人的訴訟事務攬到自己手上一併處理。兩種行為態樣只要具備其一即可。\n二、本題的分辨點。挑唆與包攬在結構上並不相同：包攬的重點在於行為人把訴訟事務攬過來，是否勝訴在所不問；挑唆的重點則在於他人由無訟意變成起訴，因此他人有沒有真的興訟，會影響行為態樣是否實現。這個差別不在條文字面上，而在實務見解對兩個動詞的解釋，選項 (B) 正是在這一點上失手。\n三、體系上的功能。本罪保護的是司法資源不被無謂的訴訟消耗，同時也維護法律事務的秩序，因此與律師執業規範上的招攬禁止在功能上相互呼應，但兩者的規範主體與法律效果並不相同，不能互相援引。\n四、其他考法。同一考點會以代書、車禍黃牛、以及以承攬訴訟為業的事實出題，並要求分辨挑唆與包攬、以及本罪與詐欺取財、律師業務相關規範之間的關係。\n五、量刑面向。本罪的法定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屬於輕罪，考題有時會結合易科罰金與緩刑的要件一併命題。\n六、答題提醒。挑唆與包攬要分開處理：包攬的重點在承攬他人的訴訟事務，挑唆的重點在使人由沒有訟意變成提起訴訟。題目若強調對方本來就打算提告，通常是在測試挑唆的要件不備。\n七、與相鄰規範的關係。本罪處罰的是以漁利為意圖的挑唆與包攬，單純提供法律意見或熱心協助親友處理糾紛，並不在處罰之列；行為人有沒有律師資格，也不是本罪的要件。\n八、法定刑的觀察。《中華民國刑法》第 157 條規定：「意圖漁利，挑唆或包攬他人訴訟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條文把有期徒刑的上限訂在一年，並列拘役與罰金，可以看出立法者對本罪的評價相對輕微。\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7-s0301-015",15,"有關保安處分之敘述，依目前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7-s0301-017",17,"刑法第 140 條第 1 項侮辱公務員罪中，在相關要件的解釋上，何者錯誤？",{"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7-s0301-014",14,"下列情形中，何者不得成立我國刑法上之累犯？",{"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7-s0301-018",18,"刑法第 168 條偽證罪之「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而為虛偽陳述」之涵義，有關證人…",{"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7-s0301-013",13,"對於刑法上有關自首規定之適用，下列何者錯誤？",{"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7-s0301-019",19,"從外役監脫逃的受刑人甲，強盜取得他人計程車後，回到家中，在母親乙幫助下，甲將計程車燒…",[],{"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72},"刑法第 140 條第 1 項侮辱公務員罪中，在相關要件的解釋上，何者錯誤…",75,17894454428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