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301-017":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7-s0301-017",107,"107120","20180804","s0301","criminal",null,17,"single","刑法第 140 條第 1 項侮辱公務員罪中，在相關要件的解釋上，何者錯誤？",{"A":16,"B":17,"C":18,"D":19},"對於公務員二人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為第 55 條之想像競合犯，成立二個本條犯罪","只要公務員執行職務的當時視聽所能及之處所為之侮辱，皆可構成本罪","侮辱行為必須在公務員執行職務的情形下，始可構成本罪","本罪的客體可以為公務員，也可以是公務員依法執行的職務","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中華民國刑法》第 140 條第 1 項侮辱公務員罪的保護法益、行為情狀與客體。\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140 條第 1 項規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本罪所保護的是國家公務的正常執行，而不是個別公務員的個人名譽；因此對同時依法執行職務的二名公務員當場侮辱，實務見解認為侵害的是同一個國家法益，成立一個本罪，不會因為在場的公務員有二人而變成二個犯罪。選項 (A) 認為成立二個本條犯罪，與本罪的保護法益不合，故選 A。\n【逐項排除】\n(A) 對二名公務員當場侮辱，實務見解認為所侵害的是同一個國家法益而成立一罪，不因競合關係而變成二個本條犯罪（其構成要件詳見《中華民國刑法》相關規定），本選項錯誤，故選 A。\n(B) 《中華民國刑法》第 140 條第 1 項所稱當場，實務見解認為包括公務員執行職務時視聽所能及的處所，並不以面對面為必要，敘述正確。\n(C) 侮辱行為必須發生在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情形下，與《中華民國刑法》第 140 條第 1 項的文義相符，敘述正確。\n(D) 《中華民國刑法》第 140 條第 1 項規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條文既以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務員為對象，也以其依法執行之職務為對象，敘述正確。\n【涵攝步驟】先確認公務員當時正在依法執行職務；再確認侮辱是在當場或對職務公然為之；最後依保護法益決定罪數。\n【記憶點】侮辱公務員罪保護的是公務執行，罪數跟著法益走，不跟著人數走。","一、要件拆解。《中華民國刑法》第 140 條第 1 項有兩種行為態樣：其一是在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其二是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前者以當場為情狀要件，後者以公然為情狀要件，兩者不可互換。《中華民國刑法》第 140 條第 2 項規定：「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把保護對象再擴及公署本身，可以看出本章的一貫思路是保護公務而非個人。\n二、保護法益與罪數。本罪列在妨害公務罪章，所保護的是國家公務的正常執行；既然法益屬於國家，被侮辱的公務員人數就不是計算罪數的標準。實務見解因此認為，一個侮辱行為即使在場的公務員有數人，仍然只成立一個本罪。選項 (A) 把個人名譽的思考套進來，才會得出二罪的結論。\n三、當場的解釋。當場並不限於面對面，公務員執行職務時視聽所能及的處所都包括在內；反過來說，公務員已經離開執行現場之後的辱罵，就只能循妨害名譽的規定處理。這一層的界線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實務見解的填補。\n四、易混淆條文對照。《中華民國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 141 條規定：「意圖侮辱公務員或公署，而損壞、除去或污穢實貼公眾場所之文告者，處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三者並列可以看出妨害公務罪章由強暴脅迫、當場侮辱到損壞文告，各自對應不同的行為態樣與刑度。\n五、其他考法。同一考點會以網路留言辱罵執勤員警、對法院公告的破壞、以及公務員違法執行職務時可否構成本罪出題。\n六、答題提醒。妨害公務罪章的題目，先確認公務員當時是不是在依法執行職務，再看行為態樣落在強暴脅迫、當場侮辱或損壞文告的哪一格，最後才處理罪數。保護法益是國家公務這一句話，幾乎可以解決本章大部分的罪數問題。\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7-s0301-016",16,"刑法第 157 條挑唆或包攬訴訟罪中，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7-s0301-018",18,"刑法第 168 條偽證罪之「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而為虛偽陳述」之涵義，有關證人…",{"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7-s0301-015",15,"有關保安處分之敘述，依目前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7-s0301-019",19,"從外役監脫逃的受刑人甲，強盜取得他人計程車後，回到家中，在母親乙幫助下，甲將計程車燒…",{"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7-s0301-014",14,"下列情形中，何者不得成立我國刑法上之累犯？",{"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7-s0301-020",20,"甲體質特異，千杯不醉，某日飲酒駕車上路，被警員攔下酒測，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 …",[],{"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72},"刑法第 168 條偽證罪之「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而為虛偽陳述」之涵…",75,17894454428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