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301-019":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7-s0301-019",107,"107120","20180804","s0301","criminal",null,19,"single","從外役監脫逃的受刑人甲，強盜取得他人計程車後，回到家中，在母親乙幫助下，甲將計程車燒燬以湮滅證據，甲並教唆乙將之收容於住家內，10 天後為警方查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乙觸犯刑法第 164 條藏匿犯人罪，減輕或免除其刑","甲燒燬強盜罪案件之證據，觸犯刑法第 165 條湮滅證據罪","甲教唆乙之行為，構成刑法第 164 條藏匿犯人之教唆犯","乙幫助甲燒燬計程車，構成刑法第 165 條湮滅證據罪之幫助犯","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藏匿犯人罪與湮滅證據罪的行為客體，以及親屬間犯這兩種罪的減免規定。\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164 條第 1 項規定：「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 167 條規定：「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圖利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而犯第一百六十四條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乙是甲的母親，為一親等之血親，落在該條所定五親等內之血親之列，她把從外役監脫逃的甲收容在住家內，成立藏匿犯人罪，並因親屬關係而減輕或免除其刑，故選 A。\n【逐項排除】\n(A) 乙藏匿脫逃的甲而成立藏匿犯人罪，並依親屬關係減輕或免除其刑，本選項正確，故選 A。\n(B) 《中華民國刑法》第 165 條規定：「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甲燒燬的是自己案件的證據，不在該條的客體之內，本選項錯誤。\n(C) 甲教唆乙藏匿自己，實務見解認為犯人請託他人藏匿自己是防禦本能的表現，欠缺期待可能性，不成立藏匿犯人罪的教唆犯，本選項錯誤。\n(D) 《中華民國刑法》第 165 條所稱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其中的他人，通說係相對於行為人自己而言：乙親自參與燒燬，對乙而言甲的強盜案件正是他人的刑事被告案件，依該條字面乙自己就落在處罰範圍之內，而不是依附於甲的幫助犯，本選項錯誤。\n【涵攝步驟】先判斷客體是自己案件還是他人案件的證據；再判斷行為人與犯人之間有無親屬關係；最後處理教唆與幫助的問題。\n【記憶點】湮滅證據罪只罰他人案件的證據；藏匿自己的親屬，減輕或免除其刑。","一、要件拆解。《中華民國刑法》第 164 條第 1 項的行為態樣是藏匿犯人或脫逃人，或使之隱避；《中華民國刑法》第 165 條的行為態樣則是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的證據。兩者的共同點在於保護國家的刑事司法作用，差別在於一個針對人、一個針對物。本題把兩者交錯設計，正是要測試客體的分辨。\n二、自己案件不罰的理由。湮滅證據罪的客體限於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的證據，這是條文明白寫出的限制；至於藏匿自己，則因為條文所定的客體是他人（犯人），行為人自行逃匿本來就不該當。兩者背後的共同思考是期待可能性：法律不能期待被追訴的人協助國家蒐集對自己不利的證據。\n三、教唆的處理。甲教唆乙藏匿自己，形式上有教唆行為與正犯行為，但實務見解認為犯人請他人藏匿自己仍屬防禦本能的延伸，因而不罰。這一層在條文上找不到依據，屬於實務見解填補的範圍，本題選項 (C) 正是在這裡設陷阱。\n四、正犯與幫助犯的分辨。《中華民國刑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選項 (D) 把乙寫成幫助犯，卻沒有先回到《中華民國刑法》第 165 條的客體：該條所稱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其中的他人，通說係相對於行為人自己而言。甲燒燬自己案件的證據不該當該條；而乙親自參與燒燬，對乙而言甲的強盜案件正是他人的刑事被告案件，依該條字面乙自己就落在處罰範圍之內，再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167 條減輕或免除其刑。\n五、親屬減免的射程。《中華民國刑法》第 167 條規定：「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圖利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而犯第一百六十四條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該條把減免的身分寫成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所犯之罪則逐一標出為《中華民國刑法》第 164 條與第 165 條；乙為母親，為一親等之血親，落在五親等內之血親之列，所為又是圖利犯人而犯《中華民國刑法》第 164 條第 1 項之罪，因此依該條減輕或免除其刑。其他考法還會以兄弟姊妹、姻親的親等計算，以及親屬同時觸犯數罪時的處理出題。\n六、答題提醒。這一族題目的第一個動作，永遠是問證據或犯人與行為人自己有沒有關係：關係到自己的，多半不罰；關係到他人的，才進入處罰範圍。第二個動作才是檢查親屬關係有沒有落在減免規定的範圍之內。\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7-s0301-018",18,"刑法第 168 條偽證罪之「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而為虛偽陳述」之涵義，有關證人…",{"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7-s0301-020",20,"甲體質特異，千杯不醉，某日飲酒駕車上路，被警員攔下酒測，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 …",{"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7-s0301-017",17,"刑法第 140 條第 1 項侮辱公務員罪中，在相關要件的解釋上，何者錯誤？",{"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7-s0301-021",21,"甲駕車過失撞擊乙，乙意識清醒，但身上有多處挫傷擦傷，甲為趕時間上班，先拿出 10 萬…",{"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7-s0301-016",16,"刑法第 157 條挑唆或包攬訴訟罪中，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7-s0301-022",22,"公務員甲假藉公出為由，請託同事乙代其處理公文，再施用詐術使乙陷於錯誤，導致不知情之乙…",[],{"id":46,"number":47,"stem":71},"刑法第 168 條偽證罪之「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而為虛偽陳述」之涵…",{"id":50,"number":51,"stem":73},"甲體質特異，千杯不醉，某日飲酒駕車上路，被警員攔下酒測，吐氣所含酒精濃度…",75,1789445442898]